强制执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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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强制执行制度.精品文档.强制执行制度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

2、,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除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

3、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

4、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1、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 我们认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

5、机关由法律规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执行。 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

6、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六、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我们认为: 1、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2、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 编辑本段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与性质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行政强制

7、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

8、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2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

9、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编辑本段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

10、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编辑本段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

11、退还; 4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这种情况目前还较为少见 编辑本段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依法强制执行原刚: 3强制执行适当原则; 4目的实现原则。 编辑本段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告诫;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 1行政机关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编辑本段即时强制的含义、种类和条件即时强制的含义、种类和条件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即时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住宅、工作场所等现场进行的强制。 实施即时强制应当遵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须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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