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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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范.精品文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范(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规范 一、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二、办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三、实施机关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四、办理凭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五、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申报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

2、)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2受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报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人不受理;(2)申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3)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报人当场更正;(4)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当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3、式,或者申报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审查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4决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直接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规定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二)时限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办理收费情况无收费。八、办理结果和公开方式(一)属市环保局

4、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报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为:(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报人签收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布。九、监督管理(一)市环保局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办理情况实施监督。(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市环保局办理过程进行监察。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范 一、许可事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

5、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以下简称“重新审批”);(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以下简称“重新审核”)。二、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六)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七十七条。三、实施机关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四、许可凭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

6、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五、许可条件(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六、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附电子版);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有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未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专

7、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有专家的审查意见。4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填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环境状况变化情况的说明。七、许可程序和时限(纳入市政府建设领域并联审批试点的建设项目除外)(一)程序1申请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2受理市环保局接

8、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

9、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依法听证后提出审查意见。4决定符合条件的,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项目环评初步审查意见,属于重庆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时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

10、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核,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项目环评初步审查意见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八、许可收费情况无许可收费。九、办理结果和公开方式(一)属市环保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报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为:(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

11、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报人签收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布。十、监督管理(一)市环保局与当地环保部门共同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二)市环保局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办理情况实施监督。(三)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市环保局办理过程进行监察。(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规范 一、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二、办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备案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并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详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目录)。四、实施机关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五、备案凭证

1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审查意见书六、备案条件(一)主要污染物的治理效率、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满足环评及审批的要求,环境保护设计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二)采用的污染治理工艺、生态保护设计、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靠、合理;(三)总图布置合理; (四)环保投资概算合理;七、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文本或篇章(含环境风险防范设计); (三)环境保护设计图集、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排水管网布置图、项目周边敏感点布置图。核技术应用类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图集包括场所、防护设施布局图,防护安全设施及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设

13、计图等。(四)专家审查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和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其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由市环保局委托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其它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八、备案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申请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2受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

14、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审查按照备案条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重

15、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审查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时限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审查意见书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九、备案收费情况无收费。十、办理结果和公开方式(一)属市环保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为:(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请人签收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布。十一、监督管理(一)市环保局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备案情况实施监督。(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市环保

16、局备案过程进行监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名录项目类别备案范围煤炭采选新矿区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独立矿井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选煤厂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非煤矿山采选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石油开采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天然气开采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煤层气开采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食品加工植物油加工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制糖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屠宰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肉禽类加工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水产品加工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食盐加工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乳制品加工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方便食品编制

17、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醋类等发酵食品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淀粉,淀粉糖等制品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饮料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仅勾兑的除外)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卷烟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纺织含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纺织项目; 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有蚕蛹废水、精炼废水等的丝绸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 品制革、毛皮鞣制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羽毛(绒)加工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锯材、木片加工,家具

18、制造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人造板制造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造纸及纸制品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纸制品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石油加工原油、天然气加工,石油焦炼制,石油制品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油 库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化学农药制造,化学染料制造,合成染料制造,助剂及其他有机产品制造,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合成树脂及其他高分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磁性记录材料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等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单纯的化学品(含日用化学品)混合、分装编制环评报告书

19、或报告表的项目涂料制造,试剂制造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医药制造化学药品制造,生物制品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中成药加工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化学纤维制 造人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橡胶制品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再生及翻修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轮胎制造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塑料制品泡沫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加工、其他塑料制品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石灰制造,砖瓦和轻质建设材料制造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玻璃制造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玻璃、陶瓷、石棉制品,石棉、云母等耐

20、火材料,矿物纤维及其制品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水泥制品、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水泥搅拌站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炼铁,球团及烧结,炼钢,钢铁联合加工,铁合金冶炼,焦化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钢压延加工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轧钢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金属制品铸铁金属件制造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电镀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热处理及表面处理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机械制造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武器装备编

21、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普通机械,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其他机械,机械半成品加工、组装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彩管,玻壳,新型显示器件,光纤预制棒制造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集成电路生产,半导体器件生产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印刷电路板,电真空器件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电子配件组装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电池生产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电力生产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抽水蓄能核力发电核力供热垃圾发电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天然

22、气电厂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脱硫工程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地热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供热、蒸汽、热水生产供应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天然气、煤气生产供应煤气生产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煤气供应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城市天然气增压站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穿越自然保护区、人口稠密区等敏感区域的公路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铁路新建、增建二线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电气化改造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改、扩建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民航工

23、程机场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供油工程,维修保障工程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港口码头综合性港区、石化运输或危险品码头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散货码头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集装箱码头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客运码头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仓储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仓储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拆船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进口废物拆解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广播电台、差转台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电视塔台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核设施核动力厂,反应堆,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高能加速器,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编制环

24、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放射性物质运输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铀矿地质勘探,铀矿开采试验,上述项目的退役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核技术应用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天然铀、钍伴生矿的开采、加工和利用及废渣的处理和贮存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卫星地球上行站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雷达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无线通讯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规范一、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二、许可依据(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

25、实施机关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四、许可凭证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五、许可条件(一)以排放污染物和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条件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计要求;3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4配备了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二)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条件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得

26、以落实,施工结束后采取了环境恢复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环境后果;3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已按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六、需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试生产审批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申报表(一式二份),需申请排放污染物的,应同时提交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申请表(建设项目试生产),涉及核技术应用和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七、许可程序和时限(纳入市政府建设领域并联审批试点的建设项目除外)(一)程序1申请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试生产前15日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

27、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2受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28、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4决定对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和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时限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9、作出决定。八、许可收费情况无许可收费。九、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一)属市环保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报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为:(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报人签收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布。十、监督管理(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管管理。(二)市环保局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许可情况实施监督。(三)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规范一、许可事项建

30、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五)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三、实施机关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四、许可凭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五、许可条件(一)以排放污染物和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环评及审批、备案文件的要求

31、建成或落实,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其污染防治设施、辐射防护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具备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条件;4污染物排放及辐射防护安全符合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环评文件的要求。7环评

32、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二)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施工结束后采取了环境恢复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环境后果;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4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按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5生态环境监控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

33、定要求;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已按规定要求完成。六、需提交的材料(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排放污染物和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五份);(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一式五份)。(4)涉及核技术应用和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一式五份)。(5)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提交给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34、门)。(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五份);(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编制项目环评报告的评价单位不能编制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一式五份)。(4)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提交给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七、许可程序和时限(纳入市政府建设领域并联审批试点的建设项目除外)(一)程序1申请属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自试生产期满

35、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2受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36、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4决定对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在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时,应同

37、时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时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八、许可收费情况无许可收费。九、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一)属市环保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为:(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请人签收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布。十、监督管理(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管管理。(二)市环保局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许可情况实施监督。(三)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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