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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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精品文档.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

2、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第四条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

3、、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四)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内

4、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八)其他

5、。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6、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引导基金除外):(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引导基金除外):(一)资金申请文件;(二)项目可行性报告;(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

7、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省级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应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本部门纪检或监督检查机构应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接受全面监督。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连同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工作开展情况等,按照因素法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

8、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

9、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各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特色产业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建立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

10、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如实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第二十三条 特色产业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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