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间要多久(破产清算需要的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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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破产清算时间要多久(破产清算需要的条件) 近日,关注的一家烟台企业在11月召开了其次次债权人会议,状况是破产清算,那么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哪个好呢?以下做了一个简洁的梳理,共享共勉。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概念 1、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安排。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2、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特地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

2、破产缘由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盼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加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关心债务人摆脱财务逆境、恢复营业力量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区分 1、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分 (1)申请缘由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力量的状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盼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缘由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缘由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

3、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肯定条件下提出。依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逆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二者过程的区分 (1)参加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加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加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

4、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肯定状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安排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当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力量、清偿债务、避开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实行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

5、实行解散原有公司,设立其次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殊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肯定的限制。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方案,经法院批准,对全部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方案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状况下(

6、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方案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方案,以避开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方案。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力量等状况,依据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方案,在重整方案批准后负责重整方案的执行。这可以消退债务人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及早申请重整,以削减债权人的损失。而

7、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识企业的经营及业务,由其负责重整方案的执行,胜利的可能性较大。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行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三、破产重整的意义 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动身,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加重整程序的各参与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急的公司,因其有连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2、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胜利,将有效避开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肯定程度上避开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3、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爱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胜利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进展。 综上所述,立足科学进展来看,破产法进展的方向是更加注意企业法人特殊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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