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形拖拉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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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变形拖拉机.精品文档.持C3证驾驶变形拖拉机之保险责任负担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戴红丽更新时间:2011-08-25 16:31:56 原告张某为其所有的变形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11月21日零时起至2010年11月20日二十四时止。2010年8月2日21时许,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淮阴区308县道10KM+710M处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姚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张某与周某、姚某达成赔偿协议,周某、姚某住院期

2、间的医药费(凭票据)及护理、误工等其他费用3800元由张某承担。协议达成后,张某给付周某、姚某4000元,并承担了周某医药费15889.18元、姚某医药费1849.37元。后张某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张某所持的驾驶证C3证系公安部门颁发,而其驾驶的机动车系变形拖拉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持有的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医疗费10000元,护理、伙补、误工、交通费合计3800元。庭审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告赔付原告128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准驾车型为C3的驾驶证可以驾驶变形

3、拖拉机。具体理由为: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未认定原告无证驾驶。一般而言,如果肇事驾驶员无证驾驶,公安交管部门会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加以认定。而在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未认定驾驶员无证驾驶。2、即使被告认为原告是准驾不符,但交强险条款第九条是指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和追偿,并未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责任免除,即使在交强险条款的第十条责任免除中也无此约定。3、原告向被告投保交强险时,已告知被告其车辆是变形拖拉机。在被告向原告发放的交强险保单中亦载明机动车种类是“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 C3证可以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人权益,体现社会公益

4、性,对于投保人要求过于严苛,与保险的主旨不符。故被告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一审法院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保险金12800元。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上诉人所驾驶的肇事车辆,行驶证上注明为变型拖拉机,对此,上诉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明知的,而且在保险单正本上机动车种类一栏内注明该车种类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故上诉人已将肇事变型拖拉机视为低速载货汽车种类在其处承保。被上诉人持有C3照可以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其次,即便如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的驾驶行为属于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该

5、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被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以来淮阴区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多起变形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受害人后理赔遭拒的案件,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大多抗辩认为驾驶人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B2或C3证驾驶变形拖拉机是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就是一起这样的纠纷。针对保险公司是否免赔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上道路行使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机动车登记、驾驶证颁发等管理职权。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对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

6、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的驾驶证代号分别为A、B、C、D、E、F等;农业部施行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驾驶证代号分别为G、H、K。驾驶人所持B2或C3驾驶证系公安部门所颁发,能够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型,而肇事的车辆是变形拖拉机,在农机部门登记,需持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G驾驶证驾驶,持B2或C3驾驶

7、证不能驾驶变形拖拉机,如果驾驶则属于无证驾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第三者。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看,无证驾驶时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当为驾驶人本人。本案中,驾驶人已经赔付完毕,保险公司无需再履行垫付义务,自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变形拖拉机虽使用了“拖拉机”的名称,但并非拖拉机,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也未界定变形拖拉机到底属于三种拖拉机类型中的哪一种,因此认定变形拖拉机属于拖拉机范畴无法律依据,从速度、功率和载重等性能看,变形拖拉机实质上应当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即使将变形拖拉机视为拖拉机的一种,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由农业主管部

8、门考核和颁发只是行政管理的分工,与驾驶技能和操控机动车能力无必然联系,持有B2或C3驾驶证完全能够驾驭变形拖拉机,并未实质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且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也未认定是无证驾驶,故持有B2或C3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变形拖拉机不属于拖拉机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登记规定将拖拉机类型分为三种: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手扶式拖拉机。很显然,农业部规定的拖拉机类型中并没有界定变形拖拉机属于以上三种拖拉机类型中的哪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拖拉机的定

9、义是: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中注明: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而在实际生活中,变形拖拉机的车辆状况不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不论是速度、功率、载重上远远超过了拖拉机的范畴。所谓变形拖拉机其结构简单,价格便宜,之所以缀上拖拉机的

10、名称,是因为拖拉机可以享受国家的惠农政策,办理行驶证程序简单,费用低。所以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车主往往希望把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车辆生产厂家则投其所好,把原来的农用运输等车辆,发放名称为“变形拖拉机”的合格证书,使其能够在农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实际上,变形拖拉机是农用车厂为了生存需要而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其性能指标完全符合公安部门交通法规中对低速载货汽车性能指标的规定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变形拖拉机不属于拖拉机的范畴,不宜按拖拉机进行管理,而应当将其视为低速载货汽车对待。二、持B2或C3驾驶证驾驶不属于无证驾驶。如前所述,变形拖拉机不属于拖拉机范畴,而应视为低速载货汽车。而B2或C3驾驶证的准

11、驾车型包括低速载货汽车,因此,持B2或C3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不属于无证驾驶。另一方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均未明确变形拖拉机的准驾车型,很显然,从形式上看,持A、B、C等机动车驾驶证不能驾驶变形拖拉机;持G、H的拖拉机驾驶证也不能驾驶变形拖拉机,这样,变形拖拉机成了一个真空地带的机动车,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种驾驶证能驾驶变形拖拉机。无证驾驶,顾名思义,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严格的条件,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

12、格后方可申请驾驶证,其标准不低于拖拉机驾驶员的标准。所以持有B2或C3驾驶证的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能够达到驾驶变形拖拉机的要求,没有增大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应当认定其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不属于无证驾驶或准驾不符。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认定是否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的国家权力机关,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公安部门并没有否定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故保险公司认定此种情形是无证驾驶缺乏法律依据。三、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种类、驾驶证号码等信息。也就是说,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

13、驾驶证,保险公司对于驾驶证的类别和行驶证记载的车型是明知的,如本案保险单上已载明车辆种类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可见,保险公司已经将变形拖拉机视为低速载货汽车承保,现在却以证驾不符拒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理赔不合法。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公安机关的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属于免责事由,按照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实践中,保险公司在承保变形拖拉机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时,并没有向投

14、保人说明持何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是合法有效的,没有持G证不予赔偿,而是轻率承保,故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有的保险公司在发放的保险单上特别约定部分打印“请司机朋友们执农机部门核发的G照驾驶,否则本保险无效”,保险单是合同成立后出具的,在无证据证明该条款得到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综上,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变形拖拉机属于哪一车种,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变形拖拉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导致对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存在颇大争议。笔者建议,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变形拖拉机的属性作出明确界定,以避免因法律漏洞而产生的司法尴尬。保险公司在承保变形拖拉机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

15、等保险业务时,应当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能在承保时将变形拖拉机视为低速载货汽车,而理赔时却以准驾车型不符拒绝赔偿,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实践情况,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利益,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持公安审验的驾驶证能否开农机变型拖拉机(之三)案例(2009-01-06 16:33:49)转载标签: 变型拖拉机保险杂谈 持C3驾驶证不能驾驶拖拉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但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持有C3驾驶证,并非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故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判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2007年

16、1月26日,王某驾驶苏03*号变型拖拉机,与骑助力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张某发生相撞,致使张某受伤,助力车损坏。张某住院43天,花费医疗费20000多元,且还需二次手术治疗。此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王某的车辆苏03*变形拖拉机在保险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故受害人张某于2007年9月17日将王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分析】在庭审中,被告王某的代理人提供了其驾驶证,为C3驾驶证,并不是其驾驶的变形拖拉机的拖拉机驾驶证。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车辆投保的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本案立

17、案时间在2006年8月11日之后,应当使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苏高法200623号关于修改关于参照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且该保险合同尚为到期的,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二节除外责任,第四条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事故发生时第一被告王某持C3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但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实用规定C3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包括变形

18、拖拉机,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实用规定驾驶拖拉机应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即G证,故被告王某的行为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于2006年4月27日下发的苏农机安检(2006)7号文件:一、机动车驾驶证增领拖拉机驾驶证。2004年10月1日前已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准驾拖拉机或准驾代码为A、B、C、J的机动车驾驶人如果需要保留准驾拖拉机,于2007年5月底前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驾驶证,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直接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拖拉机驾驶证。2007年10月1日之

19、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如果需要申请驾驶拖拉机,可以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驾驶证,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拖拉机驾证】。一审法院即未采纳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认为第一被告保险投保的第三者商业保险为强制保险。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3713.45元,并且没有扣除免赔率。保险公司不服,依法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庭审,依法查明事故的事实,对于中华保险在一审时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认定一审被告王某的行为确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即认定为无证驾驶行为,并且王某在中华保险公司投保的为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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