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倡导简报③:社区有话说要庇护所要救助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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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反家暴法倡导简报:社区有话说要庇护所要救助基金反家暴法倡导简报(三)制作: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女声2014/12/13【目录】(点击标题可直达内文)声音 社区妇女有话说:要庇护要救助基金专家强烈建议允许保护令独立申请述评 勿忘初心:敢不敢欢迎开放讨论责任是反家暴法的最大问题案例受暴杀夫如何“罪当其罚” 行动 男人穿上高跟鞋 工友也要反暴力为残障受暴者染红婚纱资源家庭暴力十大认识误区【前言】家庭暴力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人人都可以对此提出意见。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已推出半月有余,来自社会各界的讨论和提议也层出不穷。然而,在这些倡导者之中,却鲜见普通民众

2、和边缘人群的身影。农村和流动妇女儿童,面临特殊的困境和问题,面对家暴时更为脆弱,因而,她们的切实诉求就显得格外重要。来自云南的一群社区妇女,将这些问题充分表达出来: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制、让庇护所发挥真正的可行作用、加强对弱势妇女儿童等的经济救助她们的声音,应该被听见和重视。【声音】社区有话说:要庇护要救助基金“下雨天,没事打老婆。”“打不死的媳妇儿。”“打老婆应该是自己人打自己人。”在云南,这些是常能听到的俗语。12月3日,长期关注流动人口社区妇女儿童权益以及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社会组织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召集来自社区的妇女骨干,共同讨论了反家暴法草案并提出建议。她们希望能够通过讨论并提交

3、意见,让立法者看到乡村家庭和进城打工家庭的暴力困境,以及她们的期望。在讨论中,有大姐提到,现在很多农村青年都会在法定年龄前早婚,还有一些打人的丈夫在离婚后还经常骚扰和威胁前妻。然而在意见稿中,对家暴的定义只限定在婚姻和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关系中,对男女朋友同居、恋爱、前配偶等关系中的暴力不算家庭暴力,大家一起看过后表示,提议将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扩展到非婚姻的伴侣关系中,包括同居、离婚等。农村妇女的处境更为艰难。虽然在遭受家暴后,她们可以找村委会、家人或者妇联,但通常都害怕被报复。外村嫁过来的妇女和在城中村居住的流动妇女就更加弱势邻居不熟悉,老乡不敢管,居委会基本不管,除非遇到愿意处理的派出所民警,

4、否则留给妇女的解决方法就只有逃跑。另外,由于传统观念和经济情况的限制,很多农村妇女认为,说出来就意味着离婚,或者只有情况极其恶劣后才上法院,因而很难走到提出诉讼这一步。在这种情况下,大姐们认为,派出所、妇联、民政、法院等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应该有明确职责,例如提供受理回执单等。她们还建议落实责任制,将家暴案件的结案和处理情况,纳入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内容中。大姐们特别提出,民政部门具有宣传、保护的责任。对于农村家庭或流动人口家庭的受暴妇女来说,她们经常面临无路可逃的困境。庇护所不够安全和保密,有大姐说,曾经看到附近的庇护所门口,就有人提着刀在等。另外,妇联设立的庇护所目前的时限很短,对于流动

5、家庭的姐妹非常不利。因此,大姐们建议民政部门应该投资专项资金在尽可能所有地方都设立庇护所,不论是在城中村还是在农村。并且,庇护所位置应该是保密的,通过特殊渠道宣传这个设施,或者由派出所、妇联、村委会、街道等基层组织转介受害者。还有姐妹提出,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热线,告知受害者该去哪里求助,当地庇护所的具体地址等。诉讼费用是大姐们关心的问题之一。刑法规定,在审理案件期间,如果施暴者可以寻找到,则诉讼费用由施暴者全权承担。但很多存在家暴的农村或流动人口家庭本身就是贫困家庭,在经济上难以负担。因此,有大姐提出一系列建议:考虑把严重的家暴受害者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民政、妇联、残联等核实之后都要有救助;建立家

6、暴受害人救助基金,由民政或妇联等专门管理,用于受害者的紧急医疗救助等;困难受害者应纳入低保或其他低收入保障中,例如廉租房、公租房等。孩子的安全是受暴妇女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很多存暴力家庭的孩子,常常面临被施暴者报复或跟踪的情况。而想要将其转走,不但程序复杂,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也存在人身危险。参与讨论的姐妹们提出,建议建立类似绿色通道式的转学制度、提供社工介入服务,并提供一定的儿童抚养费用救助等等。最后,最极端的情况下,一些农村和城中村的姐妹会因为长期忍受家暴、无法逃离,最终伤害甚至杀害施暴者。姐妹们表示,对于以暴制暴的情况,法律应该明确从轻处罚,并且应该及时引入相关专家为受暴妇女作证。本文内

7、容来自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女声整理编辑专家强烈建议允许保护令独立申请 12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和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共同主办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研讨会,来自法律界和民间的热心人士对计划于近期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民间修改意见案进行了讨论探讨。不能仅仅保护婚内家庭成员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见到这版征求意见稿的最大意义是国家专门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使反家暴步入了正常的、不可逆转的立法轨道,是反家暴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更重要的是,这部反家暴法呈现了制度创新和中国特色,包括强调经费保障,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和

8、具有中国特色的告诫制度等。但是,李明舜同时也指出,目前的意见稿还有很多不足,例如在家庭成员的范围里,应该加入同居关系,因为同居关系事实上具有婚姻关系的一系列相同特征。“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是社会法。不一定死抠在传统的家庭成员上。”李明舜说道。性暴力必须纳入 人身保护裁定应为单独案由 再例如,家庭暴力的定义应该将最重要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都纳入,而目前的草案中没有将性暴力纳入,对反家暴实践是非常不利的。李明舜强调,在目前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里,最为不合理的一条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定要依附于其它诉讼,无法作为独立案由。“不诉讼就要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取消这一条一定要取消,要让人身安全保护

9、裁定作为一个独立的解决家暴的方法。”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律师说:“关于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定义,我们一定要坚持。定义不解决,可能立法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一定要从依附其它诉讼中独立出来。性暴力纳入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独立申请是我们最重要、最迫切的两项修改意见。”多机构合作要强调 以暴制暴建议专章处理 李莹特别强调了增加多机构合作、目睹儿童保护、证据制度以及以暴制暴案件处理内容的必要和重要性。家暴以暴制暴案件近几年越来越频繁地进入公众视线,其量刑和判决成了公众十分关心的一个焦点。近期最受关注的是“李彦杀夫案”。长期遭受家暴的李彦杀死丈夫被判死刑,随后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目

10、前仍在等待判决。而在其它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认识不一,出现了从轻从重判都有的情况。“以暴制暴案件每年都在发生,并且越来越严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认识不一致,导致判决尺度不一。我们十分希望能够在这样一个宝贵的立法机会里面加上对以暴制暴案件的处理规定,从而更好地保障这部分受家暴人群。”李莹呼吁道。而多机构合作的重要性更是得到了许多与会人员的认同。“意见稿强调了各部门的的职责,但是忽略了共同合作的途径。反家暴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不同的部门,包括公检法司政教育等部门的配合。过去许多反家暴案件的解决经验都告诉我们,成功解决必须要依赖各个部门的合作。我们希望能够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总则

11、里明确多机构合作原则,并且明确牵头部门。”李莹说道。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洪涛介绍道,在台湾,反家暴工作由专门的家庭暴力处理中心作牵头部门,层层设置,我国也可参考类似经验,设立牵头部门,意见稿中提到的让妇儿工委为反家暴牵头部门显然力度不够。“以妇儿工委作为反家暴牵头部门,显示了国家还是没有把家庭暴力看成社会问题,而只是看成是妇女儿童问题、家庭问题。反家暴应该是全社会的问题,家暴受害者也不限于妇女儿童。社会各个机构都应该重视。”李莹总结道。受家暴儿童应转移监护 证据原则要因事制宜另一个引起与会人员热烈讨论的修改意见是意见稿中对受家暴儿童、包括目睹家暴儿童的保护力度不够。经验表明,家庭暴力对目睹儿童的

12、人格、行为模式、性格特点等的形成会产生巨大的、甚至是一生的影响。“反家暴法确实关注到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保护,但是对目睹儿童没有任何的保护规定。我们在修改意见案例也提到了更加完善,更加详细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具体保护机制。包括增加国家监护制度,或者临时监护等。”李莹总结道。参会的律师们则普遍更关心反家暴立法能否解决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的问题。李莹指出,家庭暴力案件中,取证是关键。而意见稿中对需要暴力行为产生后果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要求已经去掉了,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但是对于反家暴实践而言,还远远不够。“由于家暴的隐秘性特点,受害人在客观上举证较困难。在民间修改意见中,我们提出了举证责任转移、增

13、加未成年子女证言可信度等建议,更好地解决家暴举证难的问题。”【述评】勿忘初心:敢不敢欢迎开放讨论2003年全国“两会”上第一次提交为反对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建议,附带一部完整的专家建议稿。那是一群多领域专业人为反对家庭暴力而结盟的年代,她们一起让这个议题刷出全国性的能见度,防治的诉求聚焦到专门立法,从那时起,立法既是目标,也是载体。在这个倡议周围,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和试点,而发声从未间断,一桩桩典型个案,也被用来证明立法的必要性。就是在这样公众意识不断提升,经验和思想积累的过程间,反家庭暴力法被从民间推上国家议程。法律代表反对家庭暴力的国家意志,但国家意志如何生成?是坚持及逐阶进展的倡议,成

14、功证明了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2011年这部法律被纳入立法预备项目,在倡议阶段发挥核心作用的组织继续论证与游说,又有2013年纳入正式立法计划,到如今征求意见稿公布,法律大局基本确定。这十多年是不应该被忘记的法治历史,其中可总结的倡导经验包括:有具强烈使命感的核心组织及广泛结盟,有专业扎实多角度的证据;营造普遍的舆论支持;利用关键时机结合于持续推动众志成城殆非虚言。然而,当立法程序开始启动,信息却变得封闭,一般公众难闻其详。直到今年11月中旬,联合国消除对一切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写给中国的结论性建议还在说:关于这部法律的信息很少,也没有时间表。参与立法当然要有资格,只是缺少社会监督会令人担心立

15、法沦为部门博弈,而部门博弈又令人担心会“做减法”缩减法律保障范围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这在多大程度上是过度的担心?痕迹之一是,在11月25日前夕,还有媒体在报道婚内强奸将被列入家庭暴力,但这并没有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明显的“Bug”也让人好奇,例如征求意见稿只写明法院应该及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公安机关,却没写接下来公安机关应该做什么,裁定的执行责任不明。在这个悬置背后有怎样的讨论甚至妥协?公众不得而知。有些条文则看起来虚泛,例如要求法院在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审理中“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然而怎样才是合理的,实务中难免有不同理解,这是否留给最高法院再明确规则,也不得而知,以及,让人不放心。就

16、征求意见稿本身提意见的指向就是两个:扩大权利保障范围和强化保障责任。这其中,有许多可以细究之处,许多可以说的话。那么谁来说?普通人可能读不出条文间隐蔽的含义,所以,需要议程设置者帮助大家把握该怎么提意见。但是,公共表达本身不是专业人士的专利,家庭暴力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人人都可置喙。幸存者和与他们一起工作的人当然最有发言权,其他人也可以设想自己身临其境:如果我遭受或目睹暴力,我希望得到什么帮助?再对比条文,或许就能找到未被充分保障之处,而那就是可以说话的地方。以及,真正广泛的声音,未必需要都收拢到这部征求意见稿的框架中,以“有建设性”、“有可能性”为导向限定发言范围,会拘束公众参与的能动性,这甚

17、至不是真正以权利为基准的思路,权利的广泛诉求是不应该受限的。例如,明确对受暴杀夫者原则上不用死刑,为受害者建立专项救济基金,这些诉求的理与据完全可以在这个时候被启发出来,甚至还可能是受关注的时机。此刻讨论的目标,第一级当然还是要抓住此窗口期的时机尽量促其完善;第二级则应该是更广泛地揭示和探讨各种防治家庭暴力的需求,即使预期未必能写进这部法律,也可以展开未来工作的方向;第三级则是进一步提高全民反家庭暴力意识,这是一切的基础。要达到后两级目标,需要比前半阶段更广泛的参与性,征求意见稿的文本不可能全开放,但议程设置者的心态有必要更开放:不怕议程被分散,甚至被淆乱和被唱反调。而且,实际上广泛讨论和多元

18、声音的最终效果不太可能是负面的,因为,公众监督会让立法者更有责任心。对倡议者来说,重要的是不忘初心:立法的倡议以民意为本,立法过程本身,也应该是民众的赋权。文/吕频责任是反家暴法的最大问题关于正在征求意见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和即将有诸多意见公布和提交,但一般公众的反响并不那么热烈,甚至不能与2010年最高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比。唯一的解释是这部草案并不能触动公众的敏感。然而家庭暴力不是和离婚财产分割一样关系到无数人的切身利益吗?要知道代际暴力和夫妻暴力叠算肯定会涉及大多数中国家庭。所以这就是问题:这部草案不足以让普通人意识到它会带来什么生活的变化。普通人理解法律条文和术语当然有难

19、度,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这部草案对最重要的问题的规范缺乏力度。可以将反家暴法要解答的问题归纳为两个:第一,什么是家庭暴力;第二,各部门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第一个问题的意义取决于第二个,因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防治规范,那么性暴力和伴侣暴力是否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就无关紧要。第二个问题又可以分为三个小问题:第一,某个问题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第二,该部门应如何负责。第三,如何保证该部门真正负责。那么就从这个以应然对比实然的角度,看看这部草案写到了什么。哪个部门应该负责统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这里的“负

20、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指的是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很多人可能从未听说过,这不奇怪,它远远没有发改委、前计生委那么有权力,它的定位是“协调议事机构”,既非决策机构,也非执行机构,虽然主任的级别很高,但办公室设在妇联,所以权威性是很大问题,另一个问题是资源:该机构所拥有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主要用于妇女及儿童发展纲要的评估2014年11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在给中国的结论性意见中评价该机构:虽然已经比以往更强大但仍只是一个协调机构,没有权力和预算去执行政策,也没有权力做法律和政策的性别敏感评估。让既缺乏权威又缺乏资源的妇儿工委来统筹反家庭暴力工作很“现成”,然而这难免让人预见到这项工

21、作将被弱化和边缘化。一位在妇儿工委也有名分的地方妇联负责人就私下发出了这样的感叹:“这不是又回到我这里来了吗,可我能管得了吗?”看看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如何规定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对“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各有九条职责规定。防治家庭暴力,很多部委都有责任,由其中之一做统筹机构,力度应会胜过名义级别很高实则缺乏实权的妇儿工委。为什么不可以呢?这只是一个角度,观察征求意见稿透露的国家意愿:对这项工作到底有多重视。庇护所该怎么建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

22、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这就意味着,如果该征求意见稿通过,全国将出现至少2000多个家庭暴力庇护所。这当然是好事。因为,许多人都已经认识到,庇护是受害者及儿童最迫切需要的帮助之一。然而,这一规定远不能解决目前对庇护所的批评和担忧。查阅新闻,会发现不少某地民政部门为家庭暴力庇护所揭牌的消息,不过那些大门前一般早还有另一个牌子:救助站。救助站本身从带有强制和限制性的收容遣送站转型而来,其功能是为流浪无着人员提供短期生活救助,与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功能需求相去甚远:受害者和她们的子女需要的不仅是紧急避难所和短期落脚处,还有修复和支持性的综合性服务,从而能够痊愈创伤,过渡休整,然后重新做出生活决定或接

23、受长期安置。而且现在很多已经挂牌的庇护所对受害者入住做种种苛刻限制,例如必须有妇联介绍信、在本地无亲人才能接待,而最多只能入住七天。所以,在庇护所挂牌新闻之后,就是一堆“庇护所门可罗雀少人入住”的新闻不是受害者不需要庇护,是庇护所无法满足需求当然不会去住。所以,把救助站指定成庇护所,完成量的指标容易,质的指标才是瓶颈,否则纸上的承诺就是画饼。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对此完全没有规定。要设置服务,必须有资源,然而貌似中国的法律和财政预算分配一向是两套体系。没有资源投入如何提供服务?这更让人对庇护所的未来担忧。其实,不需要民政部门直接建立和管理庇护所,国际通行的做法之一是政府按“床位单价*床位使用率”的

24、计算法购买服务,公益组织承办庇护所,每个床位预算中包括了多种配套服务,满足受害者和子女的综合需求,入住时间最长三个月甚至还可延长。为了得到经费,庇护所也有服务动力,不会安于床位空置。其实中国家庭暴力庇护所早期多由民间创建,但因为得不到支持又没有法律合法性而艰难甚至夭折,如果政府给政策,给资源、让公益组织实现能动性,再有可靠评估和监管,庇护所的质量瓶颈可以突破。阻止责任做减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列专章,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但“抄送”二字,却令人悬心,因为“抄

25、送”是没有下文的:抄送之后呢,如果加害人违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谁能第一时间到场制止?法官、社区和妇联都不可能24小时值班,也没有强制权力,能指望的只有警察。然而征求意见稿就是不写明公安机关负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预防暴力升级,解脱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恐惧,它在基层法院的试点,是近年间家庭暴力防治的重大进展之一,被寄托很高期望。然而未来想要普遍推行,少不了得力的执行来保驾,如果违反裁定不会被即时制止,那裁定对受害者就失去了意义,法院也可能不愿在没有公安配合的情况下“自找麻烦”。为什么不能明确公安的执行责任,没有解释,法律的核心草拟过程是不透明的。想当然地说,每部法律的制定都是博弈

26、,而权力部门难免有为责任承诺做减法的“天然”动力。家庭暴力防治的严重阻力之一,就是权力部门不将其视为分内之事,不想管,“清官难断家务事”之类的说法,其实是不想管的借口。民间社会一直倡议,最终被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接受了的,是这事就应该管。但是,如果这事在主流政治议程中仍然边缘,不会带来部门利益,不会增长权力而只是加强责任,那么,责任的承担不断在博弈中被做减法,就不足为奇了。以上三个例子,不仅是想说明反家暴法的征求意见稿不如人意之处,更是想提出,让责任落实是这部草案潜在的根本问题,而这背后,是国家政治意愿以及治理结构的问题:意愿是有的,但还不够强,而且不足以抵消治理结构的潜在阻碍。因此目前只得到这

27、部面面俱到,但多处含糊笼统的草案。而普通人的相对无感,只是被动反应:大家不清楚它能解决多少问题。但民间社会不能就此买单。表达意见的机会终究不能错过。但发声能否真正成为博弈一方受很多条件限制,这是事实。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守住的是我们的基准:不受暴力的权利应该受到保障,国家有义务。所以,不必全陷入条文或只在已划出的圈子中跳舞。回想:我们想要什么?那应该是所有问责的出发点,以及主体性所在。文/吕频【案例】受暴杀夫如何“罪当其罚”“杀人偿命”,11月14日,在四川下岗女工李彦杀夫案重审的法庭外,死者谭勇的亲属及其支持者打出这样的横幅。李彦于2010年11月在住处杀死丈夫谭勇并分尸、烹尸,后在一

28、二审中均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为由,对李彦死刑不予核准,将案件发回四川省高级法院。案件关键之一是死者谭勇生前是否有家庭暴力过错。谭的过错在侦查阶段就被提出,但在一二审中被否定,死刑送核准后,社会各界为此强烈呼吁枪下留人,到重审,这仍然是控辩争议的焦点。扰乱法庭制造“维稳”压力?然而,在家庭暴力情节认定与否背后,死者家属的态度是另一关键。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他们是否谅解李彦可能是“酌定量刑”的条件之一。但死者家属坚决不原谅李彦,并继续坚持要求判她死刑。他们否认谭勇有家庭暴力问题,也不接受辩方就此举证和法院就此审查。他们痛苦

29、愤怒,有权不原谅、有权争辩,即使偏离客观事实。然而,不得不说,不考虑具体情节,一概要求“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思想是愚昧的,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真正糟糕的是,谭勇家属的言行已经影响了审理。据一二审时的目击者记述:“被害人家属集结百人、以要挟上访、拉横幅、喊口号的形式包围法院,裹挟办案法院、法官,制造巨大维稳压力。一审庭审中,有被害人亲属手持遗像向李彦女儿脸上挥拍。二审庭内被害人亲友上百人呼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口号游走于旁听席,被告人李彦和辩护律师只要一发言,即受到大声辱骂,辩护律师被迫放弃全面发表辩护意见。法官多次敲击法槌警告,但嘈杂声仍然此起彼伏,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目击者认为一二审“庭审秩序

30、严重混乱不具备开庭条件”。而且一审时还有一名辩方证人在法院门口被死者家属围殴、报110后被警察护送就诊而未能出庭作证。二审开庭仅持续一小时,亦被目击者认为系受谭勇家属干扰所致。11月14日重审时,死者家属再次在庭内外喧闹,辱骂律师甚至试图围攻记者。纽约时报记者狄雨霏报道了她的亲历:“谭家的兄弟姐妹围着我,拉扯我的胳膊和背包,来回推搡着我。我被困住了,只好要求法警解救。本来我们是坐公共区,但那里给人的感觉不再安全。所以一个摄影师和我被护送到法官席附近的一个玻璃隔间内,一名警官坐在外面守卫。谭家人时不时怒骂李彦的两名女辩护律师:你们应该被强奸500次!没有人因藐视法庭被赶出去,李彦的亲属默默坐在后

31、面一个遥远的角落里。”就谭勇家属的言行,狄雨霏从当地一名官员那里听到的是:“你要明白”,“他们失去了一个亲人”。她在家暴杀夫案 重审的中国式困境中评论说:“暴民施加的压力会撼动决定,当局担心社会混乱会给自己及上司带来不利影响。 此次庭审历时6小时,李彦的辩护律师认为“四川高院尽责地保障了李彦和辩护人法庭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然而,看来谭勇家属已经给一些证人甚至办案者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更让人担心,对他们的态度的顾忌,会影响到法院的公正判决。直接了当的问题是:向家属“维稳”的考量会影响到案件结果吗?“维稳”这常未必能明言的需要,与正视家庭暴力问题的需要,哪一项更能左右李彦的刑期?暴力是“打架

32、”还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进一步的分辨甚至是,家庭暴力在刑事审判中到底能不能被承认是一个问题。在重审开庭中,公诉方全面否认辩方提出的五大类27份家庭暴力证据,称“现有的证据只能证实本案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李彦和被害人谭勇是夫妻关系,两人之间存在矛盾、争执、有动手打架的行为,但不能证实被害人生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李彦的身体健康。”“类似这样的夫妻间言语行为冲突,在很多家庭中都有可能发生,我们试问这样的冲突是不是都要通过杀害对方来泄愤?”没有人要为李彦彻底免责,但看来检察官却实际是想将家庭暴力情节彻底赶出判决,通过将暴力说成“婚姻家庭纠纷”、夫妻间“动手打架”,甚至通过强调家庭暴力的普遍性

33、。李彦受谭勇长期暴力,有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书、街坊证人证言、断甲、断指、烟头烫伤疤痕等等证据,辩护律师因此认为谭勇家暴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为谭勇解脱的另一观点是他并没有威胁到李彦的生命安全,她有证明的“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受伤属轻微。那么,是否非要威胁到生命安全或达到法医学上的重伤害标准,死者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有刑法专家给本文作者的答复是:不。如果是那样,李彦应得的判决会比现在辩护律师主张的低得多。李彦曾因家庭暴力打110求救,接线员竟在答复“管不了”(大意)之后直接挂断电话。从她在谭勇生前多方求助无果,到杀夫后一二审判死刑,法律向她发出的信息始

34、终是:家庭暴力不是必须严肃对待的过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说:“对于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但是,这样的政策在司法实务中,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如何被理解、被运用,却必须诉诸法官们的“素质”和良知担当。让家庭暴力被看见,这已经在中国呼吁了20多年,但是那么难。到如今,很多时候,口头上和条文上承认了,行动中和实务中,还是视而不见。民事案件中承认家庭暴力的都很少,至于刑事案件,曾有一位法官在原反家暴网络的年会发言台上说:“刑庭

35、法官就没有家庭暴力的概念”(大意)。然而家庭暴力实际是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冯媛曾就受暴杀夫类案件的判决建议:“要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避免泛用和滥用故意杀人罪罪名适用。在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定罪,辨析犯罪原因和动机是为了防治侵害、终止暴力而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的轻罪,还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重罪,受长期、持续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致使施暴者死亡类案件不适用死刑。家庭暴力应成为减轻情节。”刑事案件审判,必须承认和重视家庭暴力因素。李彦案艰难波折、意义重大,最终判决能做出示范吗?李彦有罪该罚,但谭勇的过错不能因不幸被害而被否认,追随甚至屈从死者家属罔

36、顾事实的激愤非法律所应为。如果真的“法不容情”,那么对死者家属和李彦的标准应该一样,用事实来平衡前者的绝不原谅和后者的痛悔。在罪当其罚的天平上,让受暴情节这个砝码落下,或许结局不会被所有人都接受,却是迎接法治考验的唯一选择。文/吕频【行动】男人穿高跟鞋披“带血婚纱”:工友也要反暴力11月23日,来自广东木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深圳清湖学堂的义工来到深圳龙华广场,开展“国际消除对女性暴力日”宣传活动,他们大部分是工友,还有一些大学生。在现场,男工友们穿上高跟鞋,站起来颤颤巍巍,走起来摇摇晃晃,让男性体验女性穿高跟鞋的辛苦和不易,和在高跟鞋“美丽”的背后,隐藏着女性的痛苦。现场另一道吸引人的风景是四

37、位身着婚纱的“新娘”,她/他们婚纱上带着鲜红的“血”代表着针对女性暴力的危害。四位新娘分别讲述社会中家庭暴力、职场性骚扰与性别歧视、强奸和幼童遭性侵的现象。其中有一位“新娘”广受关注,因为是一名男性。这样的安排是要告诉大家,消除对女性的暴力,不仅仅是女性的事,是全社会都要关注的问题。图、文/广东木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残障受暴者染红婚纱12月10日上午,一名社工身着染红的婚纱,装扮成“受伤的新娘”出现在深圳东门步行街。她举着“反家暴,不要伤害!”及“反对家暴,打不是亲骂不是爱”的宣传牌,边走边呼吁大家关注反家暴立法。这天的行为艺术引来大批民众围观,其间,家暴案件当事人朱女士向路人散发反暴力的宣传

38、资料。原来,朱女士和社工得知全国反家暴草案立法正在征询意见,即决定开展反对妇女暴力的街头行为艺术活动,呼吁市民关注家庭暴力现状。“我从事社工工作以来,经常遇到很多妇女因为遭受家暴前来求助。朱女士是一位残障人士,多年来遭受丈夫的暴力侵害,可以说是性别和残障的双重受害者。介入后我们认为该个案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便带着她寻求免费法律援助。”此次行为艺术的发起人、深圳安澜社工服务社的黄小姐介绍。这次“血染的婚纱、受伤的新娘”活动是受前两年北京、郑州等多个城市的“血染的婚纱”反暴力活动的启发,希望能引起社会和公众对伴侣暴力问题的重视。来源/南方都市报【资源】家庭暴力十大认识误区 打是亲骂是爱?家丑不可外扬,劝和不劝分?太多俗语为家庭暴力正名,但暴力没有借口,一起来认识关于家庭暴力的十大常见误区,详见链接: (完)欢迎各界人士订阅本简报,欢迎将此邮件组推荐给您的朋友和感兴趣的人。凡希望订阅者,请致信genderwatchina,写明主题【加入邮件组】,说明姓名、所在机构/学校/组织。其他信息分享渠道:新浪微博女权之声/微信公号“女权之声”/女声网联系邮箱:genderwatchina电话:01064808179联系人:李芙蕊.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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