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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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精品文档.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2004-2-17第一章 总 则第1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等

2、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活动。第3条专家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4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评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县招标办对监管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第5条 实行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署

3、“评标专家声明书”制度。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第6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拟评标项目的评标时间、专家数量、专业要求、与评标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须回避单位的名称,应在申请中明确。第7条招标办监管人员根据招标人的抽取专家申请,填写抽取专家通知单,并按排列顺序编号后于评标前一日内送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第8条 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依据“抽取专家通知单”于当日随机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第9条 评标专家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后,应于确定的评标时间前三十分钟,到交易中心专家休息室等候。第10条在评标前十

4、五分钟内,招标人持“抽取专家通知单”到专家抽取室领取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室编号,并到专家休息室核对专家身份,在确定一致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评标。第11条对进入评标专区评标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专区之前应通过指纹进行身份验证并将通讯工具存放在指定的保管箱内。第12条 评标专家若在评标规定时间前未到或出现应回避的情况,由招标人代表通知招标办并由专家抽取室进行补抽。第13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第14条从事专家名册管理、专家抽取监督及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对专家名册的基本信息及抽取事项保密。评标专家的名单,任何人在中标结果确

5、定前均不得泄露。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第15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与经济专家组成比例应当合理,一般经济专家不应少于2人。招标人的代表应熟悉相关业务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并具备与评标项目专业要求相适应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第16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应由评委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一名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一) 确认评标办法是经市或区县招标

6、办备案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且未提出疑义;(二) 负责发放统一的评标用表格;(三) 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对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去除能够识别投标人的信息;(四) 在评审项目较多或较复杂时,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合理分工;(五) 汇总各成员的疑问和问题,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质询投标人时发放给有关投标人;(六) 组织对投标人的质疑以及对投标人答复意见的评审;(七)出现个别评委与其他评委的评审结果有重大差异时,提醒相关评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如确认评审结果无误,要求其写出书面理由;(八)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九)回收评标用表格和有关评审记录并查验是否

7、完整及已签字确认;(十)负责起草或填写评标报告;(十一)及时向招标办报告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的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和问题;(十二)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下决定是否中止评标。第17条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专家从市建委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及本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认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市招标办同意,可由招标人选定,并报市或区县招标办备案。第18条评标委员会可以委托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料、数据整理等基础性工作,但被委托人员不得参与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对已整理的资料、数据进行复核并对其

8、准确性负责。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管理第19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 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二) 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进行解答或澄清;(三)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侯选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20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9、情况;(三)在评标开始前签署评标声明;(四)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五)及时向工程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常现象;(六)协助、配合招标办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21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专家名册中除名并予以公告:(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向他人透

10、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五)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招标办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七)被通知评标且已确认参加评标后,未经招标办同意不参加评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第五章 评 标第22条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应准时签到;并主动向招标人出示专家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比照抽取的专家名单核对确认其身份;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主动提出回避:(一) 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属投标人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工作人员,或投标单位离退休人员;

11、(三)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包括是投标人的股东或购买投标人的股票)或其他社会关系;(四)调离投标单位不满三年的。第23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前,应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遵守有关评标纪律、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咨询单位没有利益关系,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并保证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第24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人或委员会主任(负责人)提供的评标用表格。第25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下列内容作为评标依据:(一)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三)投标文件;(四)开标记录;(五)资格预审文件(

12、必要时);(六)市场价格信息或指数;(七)其他参考依据,如标底。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不得改变其标准、条件和程序。评标办法中没有的标准和条件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26条 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第27条评标程序为: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然后进行技术标的评审,技术标的评审以技术专家为主;完成技术标评审后再进行经济标的评审,经济标的评审以经济专家为主。技术标评审一般应实行暗标评审,对技术标的封装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特殊情况需要实行明标评审的,应经市或区县招标办同意。第28条 评审技术标应遵循的一般程序为:(一)

13、施工组织设计的符合性评审;(二) 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方案的合理性;(三) 协助经济专家判断投标价格中的非实体性消耗或开办费项目或措施项目部分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四)按照评分标准计算得分。第29条 评审经济标应遵循的一般程序为:(一) 修正投标价格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指细微偏差);(二) 在技术专家的协助下,核实非实体性消耗或开办费项目或措施项目部分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反映内容的符合性;(三) 核实实体性消耗部分工料机耗量与约定计量依据的符合性;(四) 核实实体性消耗部分所用工料机要素的合理性;(五) 核实取费是否保证法定税金和规费,核实利润、企业管理费的合理性;(六) 汇总上述评审

14、中存在的疑问和质疑的问题,交由评标委员会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七) 按照评分标准,计算得分或给出评标结论。第30条标底作为评标的重要参考时,标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和取费标准及北京市市场价格水平编制,标底应反映社会市场先进水平。标底应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咨询公司编制的应加盖公章。第31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这种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不得修改投标价格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32条评标过程

15、中,对质疑结果评审并需要作出定性结论的事项,应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在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33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评审:(一)开标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已被招标人依法拒绝接收的;(二)出现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的;(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确定为废标的。第34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人投标或作废标处理:(一) 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16、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且投标人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报价低于个别成本的;(三) 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与资格预审结果不一致的;(四) 投标文件有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五)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第35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有效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36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

17、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第37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负责人发现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标结果明显与其他成员有较大差异时,应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负责人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第38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市或区县招标办。评标报告应在评标完成后立即编写,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在一日内完成。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写出评审意见并签字。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第39条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

18、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40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独自进行评审,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二) 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三) 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四) 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五) 评标时间应服从评标工程的需要,不得随意缩短时间,评标工作原则上应连续不间断完成;(六)在评标封闭区以外进行评标的,评标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负责人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各位评委的所有通讯工具,不得开启直至

19、完成评标。在评标封闭区内评标的,各评委应将通讯工具存放在指定的保管箱内;(七)在评标过程中,服从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第41条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应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议打分,并填写专家评标评议表,交由市或区县招标办记入专家信誉档案,作为考核依据。第42条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由招标人交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在评标结束后统一向专家支付,数额按每人每半天400元支付,招标人不得再单独支付费用。国家或本市对支付劳务费用有规定时,执行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43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代表应遵守本办法对评标专家的规定。第44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的具体条件、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45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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