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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精品文档.北京市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三条 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下列情形:(一)造成2人死亡且有人员负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二)造成1人死亡、2人以上重伤或者5人以上轻伤的;(三)造成5人以上
2、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四)造成2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五)危及车站、商市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六)在建建筑物、构筑物支撑体系大面积坍塌的;(七)城市主要干线通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重要管线设施被破坏,造成较大范围通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中断,或者重要交通干线或其辅路中断的;(八)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发生爆炸、泄漏,紧急疏散100人以上的;(九)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发生爆炸,紧急疏散100人以上的;(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疏散200人以上的;(十一)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有可能事故等级升级的。第四条 区县安全生产
3、监督管理局对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人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跟踪指导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六条 根据事故情况或者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调查组的要求,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有针对性地开展下列工作:(一)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二)参与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分析工作;(三)给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及技术支持;(四)其他需要指导协调的事项。第七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本规定
4、组织调查处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结案前,应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成立市级调查组调查处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下列工作:(一)配合做好事故新闻宣传工作;(二)配合开展事故相关调查工作;(三)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四)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五)提供本区县组织开展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第九条 市级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后,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交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相关处罚工作。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处罚的落实情况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十条 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后,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