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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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精品文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目录上编 劳动法1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1第一节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与法律基础1第二节 国外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1第三节 中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1第二章 劳动法概述2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第二节 劳动法的体系与特征4第三节 劳动法的渊源4第四节 劳动法的地位4第五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5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及附随劳动法律关系6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6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与消灭7第三节 附随劳动法律关系7第四章 劳动法主体制度8第一节 劳动者及其团体8第二节 用人单位及其团

2、体10第三节 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服务主体10第五章 劳动权11第一节 劳动权概述11第二节 劳动权的体系11第六章 国际劳工立法12第一节 国际劳工组织12第二节 国际劳工立法13第三节 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14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与劳动立法14第七章 劳动合同法的一般理论14第一节 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立法概述14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种类14第三节 劳动合同与几种类似合同的比较15第四节 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16第五节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7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18第一节 劳动合同订立中当事人的义务18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8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19第四节 试用期

3、20第五节 服务期21第六节 约定竞业限制21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效力22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2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22第三节 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22第四节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及其后果23第十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3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23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23第三节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与劳动合同承继24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4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概述24第二节 合意解除劳动合同25第三节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5第四节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5第五节 劳动合同终止27第六节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27第七节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2

4、8第八节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当事人义务28第十二章 特殊劳动合同关系29第一节 劳务派遣29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31第十三章 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32第一节 集体谈判32第二节 集体合同概述33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33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34第五节 集体合同的效力34第六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管理35第七节 产业行为与不当劳动行为35第十四章 劳动条件36第一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6第二节最高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36第三节休假37第四节延长工作时间38第五节 工资概述39第六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40第七节 工资保障40第八节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43第十五章 劳动保护

5、44第一节 概述44第二节 劳动保护法的体系44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45第四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45第五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45第十六章 职工民主管理46第一节 概述46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6第三节 平等协商制度47第四节 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度47第五节 职工民主管理的利益机制47第十七章 劳动就业47第一节 概述47第二节 公平就业49第三节 政策支持50第四节 就业服务和管理50第十八章 职业培训51第一节 概述51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51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52第十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52第一节 概述52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54第三节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

6、54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55第五节 劳动诉讼58第六节 举证责任59第七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60第二十章 劳动监督60第一节 概述60第二节 劳动监察61第三节 工会劳动监督62下编 社会保障法64第一章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64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64第二节 社会保障权65第三节社会保障法的概念66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67第二章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67第一节 外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67第二节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69第三章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70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70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71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72第四章 社会保障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74第一

7、节 社会保障法的价值74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75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75第五章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与地位75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社会功能75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经济功能76第三节 社会法的定位76第四节 社会法的界定77第五节 社会保障法的地位77第六章 社会保障立法78第一节 社会保障立法模式78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79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形式79第四节 国际社会保障立法79第七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80第一节 社会保险80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82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82第四节 社会保险待遇83第八章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83第一节 养老保险法概述83

8、第二节 养老保险立法84第三节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84第四节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85第五节 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85第六节 企业年金法律制度86第九章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87第一节 失业保险法概述87第二节失业保险立法87第三节 失业保险法律关系88第四节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88第五节 失业保险待遇88第十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90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概述90第二节 工伤保险立法90第三节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91第四节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92第五节 工伤保险待遇93第六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95第十一章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96第一节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概述96第二节 医疗保险立法96第三节 医

9、疗保险法律关系97第四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98第五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98第十二章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99第一节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概述99第二节 生育保险立法99第三节 生育保险法律关系100第四节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100第五节 生育保险待遇101第十三章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102第一节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概述102第二节 社会救助立法103第三节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103第四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制度104第五节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105第六节 灾害救助法律制度106第七节 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律制度107第十四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107

10、第一节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概述107第二节 社会福利立法108第三节 社会福利法律关系108第四节 公共社会福利法律制度109第五节 弱势群体社会福利法律制度110第十五章 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11第一节 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111第二节 军人社会保障立法112第三节 军人保险法律制度112第四节 军人退役安置法律制度114第五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律制度114第十六章 住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16第一节 住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116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制度116第三节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117第四节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118第十七章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19第一节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119

11、第二节 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119第三节 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120第十八章 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121第一节 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概述121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121第三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122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122第五节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123第十九章 社会保障管理法律制度123第一节 社会保障管理法律制度概述123第二节 外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124第三节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124第二十章 社会保障程序法律制度124第一节 社会保障程序法律制度概述124第二节 社会保障行政程序法律制度124第三节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律制度12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简介l 本课程

12、为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l 燕山大学必修课程l 使用教材: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l 总学时:40l 主讲人:扈春海其他参考教材l 林嘉主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l 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l 关怀主编: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学习基本要求l 系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l 掌握我国主要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的内容l 了解主要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公约的内容l 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上编 劳动法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

13、础与法律基础一、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雇佣劳动普遍化。劳动法是为解决现代工业中的劳动问题而产生的。二、劳动法产生的法律基础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第二节 国外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劳动法的萌芽:劳工法规时期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工法规”。这些法律与劳动法的立法主旨完全相反,同劳动法存在着性质上的区别,还不能将其看作是劳动法的起源。二、劳动法的开端:工厂法时期产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的实力比以前大大地增强,工人的劳动与生存状况日益恶化,自发地起来反抗。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此后各国的民法典都将雇佣关系作为

14、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是最早的工厂法,也是第一个保护儿童的立法,是世界上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是资本主义国家工厂法的开端。中外学者公认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通过为劳动法出现的标志,是劳动法产生的里程碑,是劳动法的真正起源。19世纪后半期,工厂法进一步发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和社会保险立法出现。三、劳动法的发展:专门劳动立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都已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劳动法已遍及绝大多数国家 ,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整。已出现专门的劳动法典。1910年法国公布了劳动法典第一卷。受其影响,很多国家也开始制定专门的劳动法规,劳动法逐步从民法中

15、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四、劳动法的转折: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制20世纪后半期,劳动法的体系进一步完整 ,各国宪法纷纷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明确规定,劳动标准、就业保障、反对歧视方面立法的发展尤为突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扩大。第三节 中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1911-1949年)1923年3月19日北洋政府颁布了暂行工厂通则,这是中国的第一部工厂法,是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也是中国劳动立法的起点。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了工厂法;1928年公布了劳动争议处理法;1924年公布了工会条例;1930年公布了团体协约法;1927年在南

16、京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1928年完成了七部法律草案。在民国期间我国劳动立法已经具有相当完整的体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劳动立法(1949-1978年)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是建国初期最重要的劳动立法。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也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草小组。从1953年起到1978年 ,再未制定其他的专门劳动立法。三、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劳动立法(1978-1993年)1978年,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邀请各方面的专家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草、研究小组。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17、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4款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这是在劳动立法工作中断了多年以后,最早出现的一个劳动法律规范。它标志着劳动关系重新回到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之中。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2年2月起,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劳动关系领域开始了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转变。198

1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多个部门代表组成的起草领导小组,并且形成了一个劳动法(草案),于1991年1月报送国务院。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工会法。四、市场经济时期的劳动立法(1993年至今)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法,该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后,原劳动部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解释(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修改工会法,通过职

19、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通过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通过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中劳动力、劳动的含义(一)劳动力劳动力可定义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劳动力的特征:存在具有人身性;形成具有长期性;储存具有短期性;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性;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

20、不可回收性(二)劳动一般意义的劳动,即劳动力的使用。 劳动法中的劳动概念,除了劳动的一般含义外,还有其特定内涵:1.职业劳动2.受雇劳动3.集体劳动4.从属性劳动5.自由劳动二、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有偿的职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称谓还有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1.劳动关系的特征:(1)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用人单位。 (2)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

21、用权相分离为核心。(3)是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4)是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兼有的社会关系。(5)是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兼有的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1)实质(核心)标志 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2)形式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的标志。在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践中,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核心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二者的区别体现在:(1)客体(2)当事人地位(3)从属性(4)风险负担、报酬确定规则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1.这类社会关系的特征:(1)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而另一方是劳动关系相关人,或者双方均为劳动关系相关人或用

23、人单位。(2)目的是实现劳动关系 2.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类型:(1)劳动行政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4)劳动争议处理关系第二节 劳动法的体系与特征 一、劳动法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一国的全部劳动法律规范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结构严谨、形式完整的有机整体。二、劳动法的特征(一)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性在西方,劳动法是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劳动法是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二)以保护劳动权为主旨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劳动法对其加以倾斜保护具有必要性;劳动者的人权主体身份,赋予劳动法对劳动权保障的可能性。劳动法的诞生史、发展史、内容结构以及国际劳动立法的出现,都证明劳动法是

24、保障劳动权之法。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兼具第三节 劳动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有关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二、劳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的劳动法律规范三、劳动行政法规四、地方劳动法规五、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劳动行政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行政规章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七、全国总工会发布的、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或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劳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八、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九、法理与习惯第四节 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一)劳动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二)劳动法具有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功能和重要性(三)劳动法具有作为独立法

25、律部门的传统二、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劳动法发端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一)劳动法独立与民法的原因分析1.解决因劳资力量失衡引发的社会问题的需要2.限制契约自由的需要3.解决公法与私法划分局限性的需要4.契约制度发展的需要5.劳工赔偿责任社会化的需要(二)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性质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主体不同4.基本原则不同三、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对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不同四、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五、劳动法与社会法劳动法不属于社会法,但与社会法具有密切的联系。第五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6、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与价值取向,贯穿于劳动法各项具体制度之中的基本准则。(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本质性2.规范性3.普遍性4.稳定性二、保障劳动权原则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受到全面、平等、优先和最基本的保护。除要求立法采取倾斜保护以外,还要求企业对劳动者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三、劳动自由原则 (一)劳动自由原则的概念劳动法中所讲的劳动自由原则,只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自由,而不包括劳动使用者的用工自由。(二)劳动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择业的自由 、辞职的自由 、反对就业歧视 、禁止强迫劳动。四、三方合作原则 是指在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由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在平等

27、的基础上协商解决。这一原则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确立,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实行的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在1976年通过了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建议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这一公约。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及附随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区别1.所属的范畴不同2.产生的前提不同3.内容不同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劳动法

28、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1.劳动者是在劳动关系中提供从属劳动的一方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 :劳工、工人、受雇者、雇员、劳动者、劳动力提供者。2.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力使用者的称谓。(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当事人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权利: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会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权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单位

29、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劳动义务:依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服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监督、指挥的义务;提高技能和业务水平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义务;劳动合同约定的特别义务等。2.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权利:监督、指挥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之权利;监督、指挥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之权利;草拟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草案之权利;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所产生之相关权利。义务:受领劳动者劳动之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之义务;接受集体协商之义务;提供合法之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之义务;提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之义务;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之义

30、务等。(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劳动行为或劳动活动,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既定的内容或客体依法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系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设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被依法解除和终止。二、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31、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一)行为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二)事件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 附随劳动法律关系 一、附随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附随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在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附随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劳动行政法律关系1.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实现劳动管理过程中与劳动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义务关系。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3

3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关于宏观劳动管理的权力(权利)和义务。4.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时象。主要是劳动行政相对人按照劳动行政主体的管理要求实施的行为及其所支配的物和无形财产。(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1.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过程及各自利益提供服务活动过程中,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劳动服务法律关系中,劳动服务主体是为劳动者和用人

33、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一方当事人。3.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提供和接受劳动服务的权利和义务。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服务,大多表现为提供一定劳务或完成一定工作。(三)工会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工会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是指工会作为职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章 劳动法主体制度 第一节 劳动者及其团体 一、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一)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概念劳动上的劳动者,是由用人单位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职业劳动

34、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自然人。还有雇工、劳工、受雇人、雇员、员工等称谓。(二)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1.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能够在我国从事职业劳动,并获得职业劳动报酬的权能或资格。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应当具有平等性。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要受一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有:(1)户籍户籍性质的限制、户籍区域的限制(2)职数即允许各个公民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3)制裁因违法或违纪而受到的制裁中,有的含有限制劳动权利能力的内容或后果。(4)国籍2.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主要取决

35、或受制于下述因素:(1)年龄可分为三种: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亦即最低就业年龄,未满此年龄的公民,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即成年人起始年龄。退休年龄。(2)健康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疾病的限制。残疾的限制。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3)智力精神健全 文化水平技术水平(4)行为自由二、劳动者的结社团体工会(一)劳动者的团结权狭义的团结权,指劳动者组织工会并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1.主体特定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2.目的特定只能是为

36、了维持和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3.性质特定团结权是自由权,也是生存权。(二)西方国家的工会国家立法对工会的规定大致经过了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和完全承认三个阶段。各国工会组织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1.雇佣单位工会2.职业工会3.产业工会4.材料工会5.联合工会西方国家工会法律地位:1.工会只能是雇工的团体,并且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工的集合2.工会不得有政治、经济目的3.工会具有公法人性质4.工会有组织罢工、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三)我国工会的性质和职能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国工会的性质:

37、1.阶级性2.群众性3.自愿性4.政治性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能有:1.维权职能2.参与职能3.组织职能4.教育职能(四)我国工会的组织体系我国工会的组织体系,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构成。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五)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1.工会具有唯一性和独立性2.工会具有法人资格第二节 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一、用人单位的概念(一)用人单位概念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在许多国家则称为雇主或雇佣人,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在我国,狭义用人单位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广义用人单位还包括国家机

38、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二)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资格(或称用人主体资格),是指成为用人单位所必须具备的法定的前提条件。1.用人权利能力2.用人行为能力二、用人单位团体用人单位团体,在国外通常称雇主协会,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一)外国的雇主协会雇主协会最初是随着工会的产生,为对抗工会而形成的。其职能由斗争型协会逐步转向交涉型协会。各国雇主协会法律地位要点:1.雇主协会必须由一定数量的雇主所组成2.雇主协会由雇主自愿加人3.雇主协会具有公法人资格4.雇主协会的机关主要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5.雇主协会仅以维护

39、和扩张所代表之各雇主在劳资关系中的利益为宗旨宗旨,而不得有政治目的。 6.雇主协会不得从事反工会活动7.雇主协会负有协调劳资关系的法定职责8.雇主协会的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二)我国的用人单位团体在我国现阶段,用人单位团体的角色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充当。在严格意义上,我国目前还不存在作为劳动法主体的用人单位团体。第三节 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服务主体一、劳动行政部门(一)我国劳动行政、劳动行政部门的界定和法律地位劳动行政,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拥有的是协调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力市场,制定和实施劳动法规政策的职能。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中专门对劳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的部门。(二)我国劳动

40、行政部门的组织体系国务院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一主管全国劳动工作的机关。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工作的机关。(三)我国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二、劳动服务主体劳动服务主体,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以及各自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的主体。我国现有的劳动服务主体可分为(一)劳动就业服务机构1.就业登记机构2.职业介绍机构3.劳务派遣单位(二)职业培训服务机构(三)劳动保护服务机构(四)其他劳动服务机构第五章 劳动权 第一节 劳动权概述劳动权是劳动法的核心概念,劳动权理论是劳动法的理论基石。劳动法律体系的建

41、构,应以劳动权本位作为理论出发点,应以劳动权的实现和保障为其基点和核心。一、劳动权的概念 劳动权的概念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1.将劳动权理解为“劳动者的权利” 广义说2.将劳动权等同于“劳动的权利” 狭义说3.劳动权是指那些具有人权属性的劳动者权利 人权说(本章的理解)二、劳动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三、劳动权的义务人是国家和社会四、劳动权的性质劳动权具有人权的属性。第二节 劳动权的体系所谓劳动权体系,就是各种具体劳动权共同组成的有机整体。劳动权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具体劳动权,即: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团结权、集体协商权、集体行动权。一、工作权也可以称为就业权,内

42、容包括工作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二、报酬权 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三、休息权即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的权利。四、工作环境权 是指劳动者在能够保障其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环境中进行工作的权利。 五、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训练和教育的权利。六、民主管理权是劳动者可以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七、团结权 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团结权,即狭义的团

43、结权;二是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三是集体争议权或称团体行动权。这三项权利被国外劳动法学界普遍称为“劳动三权”,日本法学界则称为“劳动基本权”。此处采用狭义的团结权八、集体协商权也称团体交涉权、集体谈判权,在我国称为集体协商权,即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九、集体行动权 所谓“集体行动”,是指劳动者为了迫使劳动使用者接受自己提出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一些比较激烈的斗争手段,例如罢工、怠工等行为。 劳动者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即为集体行动权。第六章 国际劳工立法第一节 国际劳工组织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史(一)国际劳工组织成立前国际劳工立法的历史1890年3月15日于

44、柏林举行的国际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劳动事务的国际会议,为国际劳工立法的实现开辟了道路。1900年7月,各国代表在巴黎举行会议,决定成立国际劳动立法协会。1906年,各国政府在伯尔尼举行了官方代表会议,与会代表正式签署了两项国际公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劳工立法活动被因此打断,国际劳动立法协会也被迫解散。(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和发展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ILO)宣告成立 。1946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现有181个成员国。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与目标(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宗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中阐释了国际劳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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