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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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精品文档.企业改制上市辅导讲义目 录第一章 概 要1.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有什么好处?2.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3.股票发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机构?4.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6.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哪些特点?第二章 改制与设立1.企业改制有哪些方式?2.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3.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遵循哪些原则?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5.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6.民营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7

2、.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9.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10.哪些人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11.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2.什么是控股股东?13.控股股东有哪些需要规范的行为? 14.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15.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聘请独立董事?第三章 IPO实质要求1. 主体资格2规范运行3财务与会计4股本结构5同业竞争6关联交易7独立性8募集资金第四章 上市辅导1.概述2.企业接受上市辅导要达到什么目标?3.上市辅导有哪些主要内容?4. 辅导流程5.企业通过上市辅导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6.股票

3、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7.企业如何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五章 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1.企业制作申请文件需要哪些准备工作?2.申请文件包括哪些主要内容?3.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4.报送发行申请文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5.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6.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7.发审委主要关注企业哪些问题?8.拟上市公司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做哪些工作?第六章 发行与上市1.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2.如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3.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哪些?4.拟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如何申请在交易所发行上市? 5.什么是路演?6.如何确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7.

4、企业上市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8.企业上市后如何进行规范运作?9.企业上市后需要接受交易所哪些持续监管?10.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涉及哪些内容?第一章 概 要 1、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是其迅速壮大的主要途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注重扶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决定为企业的发展及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主要有以下好处:(1)为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

5、强企业的发展后劲。(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4)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更有效地开拓市场,具有良好的广告效应。(5)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为风险资本提供了出口。(6)有利于企业自身的价值发现。股价是企业发展的先行指标,企业有多少价值,股票市场最能说明问题,也最直接、最客观。2、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股票发行上市不仅要符合相关规定,还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该遵循以下程

6、序:(1)改制和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辅导:企业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3)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预审员预审后在30天内提出反馈意见

7、,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修改相关材料或出具补充文件。上发审会,出席发审会的7名委员中的5名同意即为核准通过。(4)发行与上市: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3、股票发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机构?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及其职责如下:(1)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

8、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2)律师。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3)会计师。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4)资产评估师。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

9、出具评估报告。4、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我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企业需要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进行了解,选择具有较强执业能力、熟悉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中介机构,以保证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此外,中介机构的声誉实际上是其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良好的声誉是中介机构内在质量的可靠保证。(3)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进行良好的合作。股

10、票发行上市是发行人以及各中介机构“合力”的结果,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能够进行良好的合作,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律师、会计师等之间。(4)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是企业控制发行上市成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收费或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其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仅供参考)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改制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保荐、辅导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承销费用承销金额1.53会计师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律师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评估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审核费用上网

11、发行费用上市初费3万元股票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印刷费其他6、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哪些特点?各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注册制是指企业在准备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企业股票的投资价值留给市场判断。核准制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主管机关除了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

12、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由此作出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已废止)开始推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其主要特点如下:(1)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2)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3)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4)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

13、能。(5)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第二章 改制与设立1.企业改制有哪些方式?企业改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选择改制方式。企业的改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整体改制方式整体改制是较为简单的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2)部分改制方式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3)共同改制方式共同改制方式也称捆绑式改制方式,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

14、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4)整体变更方式即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不同所有制成份的企业来说,改制适用的程序和参与的主体不尽相同,而不同的改制目的也可能导致改制程序和参与主体存在差异。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如下:(1)改制重组准备阶段改制企业拟定改制目标、发展方向和业务规划;各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历史沿革和产权构成,业务和资产结构,经营和财务情况

15、,业务和市场规划,以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权属情况等,为下一步制订可行的改制重组方案提供基础数据。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划分业务和资产范围。确定方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目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保证股份公司和原企业均能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兼顾原企业的生存能力;遵循资产和负债重组的配比性和相关性原则等。上报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拟改制方案,取得同意改制的批复;明确改制基准日,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工作,企业根据要求准备审计、评估工作所需财务资料。(2)改制工作实施阶段各中介机构正式

16、进场对拟改制资产(或整体资产)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根据拟定的股权设置方案,落实其他发起人及出资方式;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确定股份公司的名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办理评估结果备案;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取得主要债权人对债务处理的书面同意;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取得国资/财政部门的批复;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如需);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各发起人出资到位;验资机构验资。(3)公司申报设立阶段申请公司设立,取得设立公司的批准;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办理公司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设立后规范阶段办理建帐、税务登记等事项;原企业相关经营

17、合同主体变更;资产过户,债务合同主体变更;落实股份公司机构设置方案,落实人员重组方案,重新签署劳动合同;股份公司建章建制及其他公司初创阶段的工作。如公司改制设立后立即进入辅导期,则上述“设立后规范阶段”的工作内容亦属于辅导内容。3.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遵循哪些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有多种改制方式,但不管如何改制,都应遵循以下原则:(1)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2)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4)企业改制应注意业务发展目标,突出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5

18、)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进入股份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应与原企业分开。在保证股份公司业务和资产独立完整的前提下,对不相关联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应遵循人员、业务,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配比的原则。发起人或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股份公司。发起人以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如以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的应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应在

19、发起人协议中详细规定。(6)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适用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可根据股本、盈利能力、净资产等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1、出让取得的土地后将评估后的土地折合为股份进入股份公司,该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2、由国家将土地作价入股,界定为国家股;3、租赁方式,即由上市公司租赁使用有关土地,既可以向土地管理局直接租赁,也可在控股股东办理出让手续后,向其租赁使用(即通称的“先出让后出租”方式);4、授权经营方式。困难较大。 5、控股股东办理出让手续后再转让给股份公司(缺点是产生了关联交易,对股份公司不利)。但根据国土资源部近期的不成文规定,企业改制时坚

20、持“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的原则,应选择房地整体出租或整体出让、入股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原则上不再适用“先出让后出租”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公司采用“先出让后出租”方式。(7)股份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妥善处理下列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人员分流及安置,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对剥离后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要制定完备的协议,其中非经营性资产不得由股份公司租赁经营或授权代管;剥离后的业务和资产,不得对股份公司产生经营和费用的依赖。国有事业单位以其下属企业法人的资产出资或集体企业,如需连续计算业绩则应整体改制;由有限公司变更设立

21、股份公司,如要连续计算业绩则应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指由一个独立企业法人变更组织形态设立股份公司,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应整体进入股份公司,不得人为的剥离。税收问题:按照原来的通常做法,省级人民政府即可批准先征后返政策,从而使许多上市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负。但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不得自行执行先征后返政策,须报国务院审批(一般为33%的所得税)。而且随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施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8)企业改制方案应力求资产的稳定、延续,在上市前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则应考虑是否影响股份公司的业绩连续计算,具体如下:发行人自

2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根据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即:有2名以上200名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制订公司章程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在变更时不

23、能增加资本,也不能增加新股东。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变更行为发生前进行重组。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的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的变化。5.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整体改制,一般来说,就是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整体改制是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企业应当向债权债

24、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整体改制是发起设立的一种方式,设立时要符合发起设立的一般条件。如果原企业不符合发起设立的一般条件,应在改制时解决。6.民营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当前民营企业发展迅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潜力、最有前景的部份,民营企业改制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民营企业与家族经营常常密不可分,家族企业往往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产权界定不清还会导致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为此,需建立健全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等制度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发挥最大经营绩效,产生最大利益,

25、并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2)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不少企业在财务上存在设置账外账、账目不清,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为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利用改制的机会,使得公司财务核算规范化。例如税务问题,如果在提交发行申请前存在偷税或漏税情况的,原则上应补清税款,充分披露有关情况;对于地方政府给予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与国家政策不符的,应由律师对纳税的合法性出具意见,充分披露需要补税的风险和补税责任的承担主体。(3)需要有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时,应从长远考虑,在正常经营时就应该考虑包括发行上市在内的融资策略,使资金跟得上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而不能等到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才想

26、到去融资。同时,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要考虑投资方向的科学性,认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以适合企业的发展,避免上市之后即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7.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 年第1 号)、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 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满足如下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作为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

27、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 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 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

28、果营业时间超过5 年、有最近连续3 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设立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经营范围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上市

29、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

30、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筹办事务。(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并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9.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主要包括:(1)发起人制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确定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业务范围等。(2)

31、邀集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书。(3)拟定公司章程。(4)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5)申请与报批。资金投向涉及到国有资产、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外商投资等有关事宜的,还要分别向有关政府部门(如国资委、发改委、商务部)报批。(6)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取得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7)召开创立大会,建立公司组织机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应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8)设立登记并公告。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

32、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10.哪些人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新设设立,即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来性质为国有、集体或有限公司资产(包括净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尔后采取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制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从而设立公司。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33、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2)企业法人。(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才可作为发起人。(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5)具备法人的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34、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职工持股会组织等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不能成为发起人。(7)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1.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需承担一定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具有以下权利:(1)参加公司筹委会;(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3)起草公司章程;(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5)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

35、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发起人不得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5)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2.什么是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及其他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36、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5)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13.控股股东有哪些需要规范的行为?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1)控股股东对股份

37、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

38、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14.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完善的治理结构应当体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

39、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2)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为519 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 至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以下职责: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40、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41、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4)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 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 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15.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聘

42、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更能够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促进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则。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

43、的要求,独立董事在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不能在股份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且与其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负有

44、诚信和勤勉义务;除独立性以外,还应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经验。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在股份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间接持有股份公司1%以上或是股份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是股份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一年内有前三种情况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及在相关机构任职的人员;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有一定法定特权;独立董事应对股份公司

45、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有知情权;独立董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条件和享受一定津贴权等。第三章 IPO实质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资格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46、合国家产业政策;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规范运行5、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

47、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8、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9、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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