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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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须知.精品文档.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含首次、复查、扩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5.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9号);6.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

2、(国认实200774号);7.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8.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9.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省级为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其他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五、许可条件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具有与

3、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 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6.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7.外资实验室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境外投

4、资者具有三年以上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相关检测、校准活动的业务经历;具备与其申请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场地、人员等相关条件;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ISO/IEC17025-1999)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独立法人实验室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

5、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企业类法人实验室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一份);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二)非独立法人实验室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2.所属法人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 所属法人单位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法人授权文件(一份);5.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6.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三)外资实验室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6、;2.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我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一份);5.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即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检验检测资格认定证书(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并附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中文翻译文本一致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四)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7、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

8、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

9、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

10、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31号令)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

11、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二)

12、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五)

13、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九、许可程序1.申请。属省局受理的申请内容,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我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

14、公章的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4.审批。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5.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实时查询办理状况。十、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收费标准:1200元/机构,证书费10元/证。缴费方式:申请人须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到我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315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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