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GJ56-198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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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SDGJ56-198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精品文档.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 56-83的通知(83)水电电规设字第148号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80年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 56-83于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院于1983年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

2、要补充之处,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1983年9月2日。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并结合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编制的。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千瓦及以上和电压为110千伏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对于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外的发电厂、变电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1.0.3条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1.0.4条 照明装置是发电厂、变电所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照明设计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第1.0.5条 照明设计应

3、满足下列要求:一、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二、限制眩光;三、供电安全可靠;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种类第一节 照 明 方 式第2.1.1条 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第2.1.2条 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第2.1.3条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3。表2.1.3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工 作 场 所锅炉房

4、给煤机视察孔(有些随设备成套供货) 钢球磨煤机轴承油位视察孔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汽机房 凝汽器及高、低压加热器水位计 汽轮发电机本体回油视察孔* 发电机定子照明(厂家不配套者可不装)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励磁面整流子*运煤系统 主厂房内原煤斗*(有高、低煤位计者不装)供水系统 循环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补给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工业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化学水处理室 离子交换器液面视察孔(最上部) 油、水煤化验台 就地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调相相室 调相机就地测量仪表屏 调相机本体回油视察孔电气热工试验室 电气试验室试验台 热工试验室试验台 配电装置 高压配电装置的手车式

5、成套开关柜 *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第2.1.4条 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一般照明兼顾。例如:锅炉汽包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锅炉底部出渣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油罐油位计,给水泵轴承油面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出口及厂用分支断路器油位计等。第2.1.5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表2.1.5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工 作 场 所发电厂 锅炉汽包水位计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如

6、发电机氢冷装置,给水,热力网、 循环水系统等)变电所 调相机就地测量仪表屏第二节 照 明 种 类第2.2.1条 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第2.2.2条 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说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2.2.3条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第2.2.4条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第2.2.5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不装设

7、事故照明表2.2.3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继续工作人员蔬散锅房炉及其辅助车间 锅炉房运转层 锅炉房底层的磨煤机、送风机处 除灰间 吸风机间 燃油泵房 给粉机平台 锅炉本体楼梯 司水平台 回专式预热器 燃油控制室 给煤机 煤仓胶带层汽机房及辅助车间 汽机房运转层 汽机房底层的凝汽器、凝结水泵、给水泵、循环水泵、备用励磁机等处 加热器平台 发电机出线小室 除氧间除氧层 除氧间管道层运煤系统 运煤转运站 运煤栈桥 地下运煤装置 运煤集控室 翻车机室 -供水系统 中央循环水泵房 化学水处理室 化学水处理室控制室(大容量机组有凝结水处理者) 续表工 作 场 所继续工作不员疏散

8、电 气车间 主控制室 网络控制室 集中控制室 单元控制室 继电器屏室 屋内配电装置 主厂房厂用配电装置(动力中心) 蓄电池室 计算机主机室 通讯转 接台室、交换机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 特高频室、电源室 保安电源、不停电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及其配电室 直流配电室调相机室 运转层 底 层 出线小室通道楼梯及其他 控制楼至主厂房天桥 生产办公楼至主厂房天桥 总值长室注 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第三章 光 源第3.0.1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第3.0.2条 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一、识

9、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和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由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第3.0.3条 在同场所内,当一种光源和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及以上的光源混光。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可参照附录一选取。第四章 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第一节 照 明 器 选 择第4.1.1条 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

10、分布、限制眩光进行选择。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第4.1.2条 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第4.1.3条 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米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配光深照

11、型等);高度在1530米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米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的照明器(如配照型);三、当照明上方 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照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第4.1.4条 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就有安全保护措施。第4.1.5条 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第二节 室内照明器布置第4.2.1条 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

12、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第4.2.3条 为使照度均匀,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照明器计算高度)值可取表4.2.3数值。为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表4.2.3 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值照明器形式L/H值配照型深照型高纯铝深照型搪瓷斜照型搪瓷斜照型圆球灯筒式荧光灯嵌入式格栅荧光灯隔爆型防爆灯安全型防爆灯广照型防水防尘灯0.881.411.231.500.851.021.251.381.251.401.451.751.

13、281.331.051.121.461.711.471.500.770.88第三节 室外照明器布置第4.3.1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第4.3.2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第4.3.3条 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或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的规定的B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第4.3.

14、4条 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附近的高建筑物。第4.3.5条 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表4.3.3 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室 内室 外电 压 等 级(千伏)安 全 距 离(米)电 压 等 级(千伏1)安 全 距 离(米)1361015209560 1101100.8250.850.8750.90.931.051.31.61.711015203560110J110154J754220J330J500J0.951.051.151.351.651.2.052.152.553.35待定

15、注 110J、154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第4.3.6条 厂区运煤铁路沿线及道岔附近,应装设路灯照时。第4.3.7条 厂区(所区)道路照明,应与绿化统一规划,可采用单列布置,但在入厂干道也可采用双列布置。灯杆间距离宜为2540米。第4.3.8条 布置照明杆时,应避免与上下水道、管沟等地下设施相碰撞,并与消防检保持2米距离。灯杆(柱)距路边的距离,宜为0.51.0米。第四节 限 制 眩 光第4.4.1条 为了限制直射眩光,一般照明的照明器距离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宜低于表4.4.1规定的数值。表4.4.1 照 明 器 最 低 悬 挂 高 度光源种类反射器类型保

16、护角灯泡容量(瓦)最低悬挂高度(米)白 炽 灯搪瓷反射器1030100及以下150200300500500以上2.53.03.54.0乳白玻璃漫100及以下1502003005002.02.53.0荧光高压泵灯搪瓷反射器1030250及以下400及以下5.06.0铝抛光反射器卤钨灯搪瓷反射器30及以上500100020006.07.0铝抛光反射器荧灯光无反射器40及以下2.0金属卤化物灯搪瓷反射器103030以上40010006.014.0*铝抛光反射器高压钠灯搪瓷反射器10302504006.07.0铝抛光反射器*1000瓦金属卤化物灯有紫外线防护措施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低。第4.4.2条

17、投光灯的安装高度可用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式中 I0-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光强(烛光);H-安装高度(米)。安装高度不应超过30米。第4.4.3条 照明器的最低悬挂高度,在下列房间可降低0.5米,但不应低于2米:一、一般照明的照度小于30勒克斯的房间;二、长度不超过照明器悬挂高度2倍房间;三、人员短时停留的房间;四、屋内配电装置。第4.4.4条 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罩。当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当照明器的位置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10。第4.4.5条 当工作面积或识别物体的表面呈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眩光的措施

18、,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乳白灯泡的照明器。第五节 照 明 器 安 装第4.5.1条 照明器的安装应牢固,并使更换灯泡方便,不应将照明器安装在高温设备表面或有工业气流冲击的地主。第4.5.2条 吊挂式照明器及其附件的重量超过3公斤时,安装时应采用加强措施。第4.5.3条 生产车间不宜采用软线吊灯。第六节 高建筑物飞行障碍标志信号第4.6.1条 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与当地航空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高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信号的具体要求。第4.6.2条 应在每层烟囱平台明显的地方装设四只红色标志信号灯。冷却水塔及其他高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可根据需要装设红色标志信号灯,且不应少于两只。灯泡容量均宜为100瓦。

19、第4.6.3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供电电源类别,属保安类。当有保安电源时,应由保安段供电;当无保安电源时,可由应地可靠的380/220伏专用屏以三相四线铠装电缆供电。第4.6.4条 照明配电箱至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引出线,宜采用铜芯塑料绝缘风铠装电缆,或钢芯塑料绝缘导结穿管沿爬梯明敷设。第4.6.5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控制,宜采用光电自动控制,也可在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控制室远方控制。第五章 照 度 标 准第5.0.1条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表5.0.1-2、表5.0.1-3所规定的数值。表5

20、.0.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工 作 场 所视觉工作等 级最低照度(勒克斯)混合照明一般照明混合照明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 明汽机部分汽机房运转层高、低压加热器平台发电机出线小室除氧器、管道层热力管阀门室热力管隧道汽机房底层甲VVVVV5005020201020520锅炉部分 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磨煤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等转动设备附近及司炉作区 锅炉房通道、锅炉本体步道平台和楼梯 煤仓间、除尘器平台VVV201020热控部分 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 化学水处理控制室 变送器室 除氧给水控制室乙乙乙20010030100续表工 作

21、场 所视觉工作等 级最低照度(勒克斯)混合照明一般照明混合照明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 明电气部分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主盘)计算机室继电器室高、低压厂用配电装配室蓄电池室、通风机室、调酸室6220千伏屋内配电装置变压器室充电机室、端电池调节器室电缆半层、电缆夹层电缆隧道乙乙 甲 乙2001501007520302020105通讯部分 人工(自动)电话交换机室、转接台通讯蓄电池室、通风机室、调酸室电力线载波、微波、特高频通讯室及广播站(室)乙乙752075化学部分 化学水处理室水泵间药剂配置间、计量间化验室、天平室、值班化验台油处理室油再生设备间、电解室、储酸室、加酸处 乙 乙15030030302

22、010020运煤除灰部分卸煤沟地下卸煤沟干煤栅翻车机室、运煤转运站、绞车室、碎煤机室运煤栈桥、推煤机库运煤检修间灰浆泵房、灰渣泵房、除尘器间运煤集中控制室 乙10201020105020100续表第5.0.2条 短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中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勒克斯。运煤栈桥事故照明的照度值可适当降低。第5.0.3条 当采用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光源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生产车间,其照度值不宜低于30勒克斯。第5.0.4条 与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相邻且相通的距出入口1

23、0米左右范围内的走廊、通道、楼梯间的照度值之比,不宜超过510倍。表5.0.1-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辅助建筑的最低照度值房 间 名 称最 低 照 度(勒克斯)规定照度的平面 设计室、制图室 阅览室 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 医务室 托儿所、幼儿园 车间休息室、单身宿舍 食 堂 浴室、更衣室、厕所 通道、楼梯间100755050303030105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40.5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地 面 地 面表5.0.1-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工

24、作 场 所最低照度(勒克斯)规定照度的平 面屋外工作场所 屋外配电装置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油位指示器、隔离开关的断口部分、空气断路器的排气指示器、屋外成套配电装置 变压器和断路器的引出线、电缆头、避雷器、隔离开关和断路器的操作机构、空气断路器的操作箱53工作面工作面露天储煤场 人工卸煤 机械卸煤 贮煤场330.2地面地 面地 面码头 码 头3地 面站台 视觉要求较高的站台 一般的站台30.5地 面地 面续表工 作 场 所 最低照度(勒克斯)规定照度的平 面水工构筑物 水位尺标、闸门位置指示器 喷 水 池10.5工 作 面工 作 面其他屋外场所 露天油库 主要干道、车道 次要干道、车道 铁路专用线

25、(厂内部分) 铁路道岔(厂内部分) 警卫线10.50.20.510.2工 作 面地 面地 面地 面地 面地 面第六章 照 度 计 算第6.0.1条 生产过程中需要监视维护的下列重要场所,宜用逐点法计算照度值。一、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室控制屏、台上垂直面和倾斜面;二、主厂房、化学水处理室、水泵房、灰浆泵房等重要设备和重要观察点;三、反射条件较差的场所,如运煤系统;四、室外照明;五、有特殊要求需要较精确验算工作面照度的场所。第6.0.2条 采用一般照明的工作场所,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用利用系数法、概算曲线法计算照度。一、室内照明灯具均匀布置;二、一般工作场所水平工作面的照度计算。

26、第6.0.3条 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6.0.3中所规定的照度补偿系数K,以保持工作场所的照度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表6.0.3 照 度 补 偿 系 数 K环境污染特 征工 作 场 所照明器擦冼次数(次/月)k 值白 炽灯、荧光灯、荧 光 高 压 求 灯卤钨灯清 洁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办公室、屋内配电装置、汽机房、仪表间、试验室(实验室)、设计室、计算机室等11.31.2一般污染严重室外 中心修配厂、装配车间、材料库、水(油)处理室、水泵房等 锅炉房、运煤系统、锻工车间、铸工车间、木工车间、吸风机间、灰浆泵 厂前区、厂内主要干道、储煤场、屋外配电装置等1211.4

27、1.51.41.31.41.3 表6.0.4 最 小 照 度 系 数ZZ 值适 用 场 所1.3一般跨度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中灯具的排数少于或等于3排1.151.2 一般跨度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中灯具的排数多于3排多跨或大跨度的生间车间和工作场所1.1 房间较矮,反射条件较好,灯具的排数多于3排一般跨度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中灯具的排数多于4排,且灯具的距离比较小 注 最小照度系数 Z=Epi/Ezd式中 Epj-平均照度值(勒克斯);Ezd-最低照度值(勒克斯)。第6.0.4条 采用利用系数法计算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Ezd时,应计入表6.0.4最小照度系数Z,以满足各工作面的照度不低于规定值。当

28、工作面位于最低照度值部位(距墙边0.51.0米)时,宜采用调整灯具布置或增设壁灯的方法来提高工作面的照度值。第6.0.5条 照度计算值的上限,不宜高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的20%。第七章 照 明 网 络 供 电第一节 照明网络供电电压第7.1.1条 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220伏。事故照明网络电压:交流事故照明由保安电源柴油发电机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380/220伏;直流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220伏或110伏。第7.1.2条 照明器端电压的偏移,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05%,也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一、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室内照明为97.5%,如主控制室、单元控制室

29、、主厂房、生产办公楼等;二、一般工作场所的室内照明、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为95%,如运煤系统、露天油库及其他辅助厂房等;三、事故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36伏的照明为90%。对远离供电电源的工作场所,难以满足本条之二的要求时,可降低到90%。第7.1.3条 下列场所采用36伏及以下的低压照明:一、供一般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36伏;二、供锅炉本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12伏;三、隧道照明电压宜采用36伏。如采用220伏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的接地线;四、安装在生产厂房的照明器,当其高度低于2.4米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或采和36伏及以下

30、的电压。第二节 正常照明网络供电第7.2.1条 正常照明网络的供电: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电阻接地时,应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接地时,照明和动力负荷可共用变压器供电。如电压质量不能满足照明负荷的要求,在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照明与动力负荷分开供电的方式。第7.2.2条 照明与动力负荷共用变压器时,主厂房的正常照明宜由380/220伏照明专用屏(段)或厂用中央屏供电,其他场所照明电源宜由所在场所或邻近车间专用配电屏供电。第三节 事故照明网络供电第7.3.1条 单机容量为2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

31、供电,正常时不运行,当交流电源故障时应自动投入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其他场所的事故照明,可由保安段供电,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由柴油发电机供电。主厂房重要车间出入口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车间事故照明,可采用应急灯。第7.3.2条 单机容量为20万千瓦以下发电厂及变电所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事故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事故照明,正常时也可不运行。远离主厂房重要车间的事故照明,也可采用应急灯。第四节 照 明 供 电 线 路第7.4.1条 照明主干线路:一、正常照明主干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二、事故照明主干线路

32、:当由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时,应采用两线制;当由保安电源供电时,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三、照明主干线路上连接照明配电箱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但辅助车间、生活福利建筑例外。第7.4.2条 照明分支线路宜采用两线制,对距离较长的道路照明及连接照明数量较多的场所,也可采用三相四线制。第7.4.3条 距离较长的36伏及以下的低压照明线路,宜采用三相三线制;也可采用380/220伏线路,经降压变压器以36伏电压分段供电。第7.4.4条 厂区道路照明供电线路,应与室内照明供电线路分开,建筑物入口门灯可由该建筑物内的照明分到线路供电,但应加装单独的开关。第7.4.5条 使用小功率光源的室内照明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

33、的电流不宜超过15安,且连接照明器和插座的总数量不宜超过25个。第7.4.6条 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应装设插座。第五节 照 明 负 荷 计 算第7.5.1条 照明线路负荷计算:一、照明分支线路负负荷计算二、照明主干线负荷计算三、照明负荷不均匀分布时负荷计算式中 Pjs-照明计算负荷(千瓦);Pz-正常照明或事故照明装置容量(千瓦);Pzd-最大一相照明装置容量(千瓦);Kx-照明装置需要系数,见表7.5.1;a-镇流器及其他附件损耗系数。白炽灯、卤钨灯,a=0;气体放电灯,a=0.2。表7.5.1 照 明 装 置 需 要 系 数 Kx工 作 场 所Kt 值正 常 照 明事 故 照 明 主厂房、运煤

34、系统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 化学水处理室、中心修配厂 办公楼、试验室、材料库 屋外照明0.90.850.850.81.01.01.0-表7.5.2 照 明 负 荷 同 时 系 数 Kt工 作 场 所Kt 值正 常 照 明事 故 照 明 汽机房 锅炉房 主控制楼 运煤系统 屋内配电装置 屋外配电装置 辅助生间建筑物 办公楼 道路及警卫照明 其他露天照明0.80.80.80.70.30.30.60.71.00.81.01.00.90.80.3-第7.5.2条 照明变压器容量选择:式中 St-照明变压器额定容量(千伏安);Kt-照明负荷同时系数,见表7.5.2;cos-光源功率因数。白炽灯、卤钨灯

35、,cos=1;气体放电灯,cos=0.6。第六节 导 线 截 面 选 择第7.6.1条 照明线路导线截面应按线路计算电流进行选择,按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并应与供电回路保护设备相互配合。选择导线截面可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按线路计算电流选择导线截面:式中 Icy-导线持续允许载流量(安),见附录二、三;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安)。导线在不同环境温度时的载流量校正系数见附录四。当照明负荷为一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1.单相照明线路计算电流白炽灯、卤钨灯气体放电灯式中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安);Pjs-线路计算负荷(千瓦);Uexg-线路额定相电压(

36、千伏);cos-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2.三相四线照明线路计算电流白炽灯、卤钨灯气体放电灯式中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安);Pjs-线路计算负荷(千瓦);Uexg-线路额定线电压(千伏);cos-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当照明负荷为两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对气体放电灯,取cos1=0.6,sin1=0.8;对白炽灯、卤钨灯,取cos2=1,sin2=0。式中 Ijs1、Ijs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计算电流(安);cos1、cos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功率因数。二、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1.单相线路电压损失计算式中 R0X0-线路单位长度的电阻与电抗(欧姆/公里);Uexg

37、-线路额定相电压(伏);L-线路长度(公里);cos-线路功率因数。U%-线路的电压损失(%)。线路单位长度电抗X0,用下式计算:式中 L-导线间的距离(米),对三相线路为导线间的几何均距,380伏及以下的三相架空线路,可取L=0.5米;D-导线直径(毫米);-导线相对导磁率,对有色金属=1,对于铁导线1,并均与负载电流有关。2.三相四线平衡线路电压损失计算式中 Uex-线路额定线电压(伏)。3.电压损失的简化计算当线路负荷的功率因数cos=1,且负荷均匀分布时,电压损失的计算公式可简化为:式中 U%-线路上电压损失(%);M-线路的总负荷力矩(千瓦米),S-导线截面(毫米2);C-电压损失计

38、算系数,与导线材料、供电系统、电压有关,见表7.6.1-1所列。4.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式中 Uy-线路允许电压损失(%);U-线路的电压损失(%)。三、按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见表7.6.1-2。四、导线和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回路上熔丝的额定电流或自动空气开关脱扣器的整定电流。表7.6.1-1 电 压 损 失 计 算 系 数 C线路额定电压(伏)供电系统C值计算式C 值铝380/220三相四线10r7041.6380/220二相三线1031.118.5380220110362412单相交流或直流两线系统5rU3511.72.940.320.140.03520.86.961.740.190.0830.021 (1) (2) (3)表7.6.1-2 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导线用途及敷设方式 芯线最小截面(毫米2)铜芯软线铜 线铝 线照明灯具引线工 业 厂 房民 用 建 筑室 外0.50.41.00.80.51.02.51.52.5移动式用电设备生 产 用生 活 用1.00.2绝缘导线明敷设固定间距为:1米以下(室内)1米以下(室外)12米(室内)12米(室外)36米710米1.01.51.01.52.52.52.52.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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