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406防止人身伤害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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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AJ406防止人身伤害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山东百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Q/SCEPD-AJ.406-2013代替Q/SCEPD-AJ.406-2012防止人身伤害管理办法山东百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防止人身伤害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员工在运行、维护、操作、检修、施工等电力生产活动中的行为,根据华电集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13年版)(热力和机械部分、电气部分)、电力生产典型消防规程、华电集团发电

2、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版)、华电国际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2013年版)、华电集团火电厂液氨灌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对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防止电气伤害(触电)、防止高处坠落伤害、防止机械伤害、防止起重伤害、防止燃料输送系统人身伤害、防液氨系统人身伤亡等防范措施提出了规范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域的外单位人员参照执行。第二章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都必须戴好安全帽。第五条 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

3、符合华电集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13年版)和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有关要求,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并做好安全设施规范化工作。第六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制定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抓好劳动纪律,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人身伤害事故以及危及人身安全的未遂事故应严格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第七条 加

4、强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技术水平。(一)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掌握安全防护方法,新入厂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三)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等,每年进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四)生产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五)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第八条 严格执

5、行华电集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13年版)(热力和机械部分、电气部分)、电力生产典型消防规程、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版)、华电国际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2013年版),及时总结本部门在防止人身事故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安全工作(操作)规程或补充规定。第九条 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第十条 切实有效地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并详细记录。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要使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做到“四明确”:即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

6、作地点、明确危险点和邻近带电部位、明确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第十一条 检修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做到四检查: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正确穿用和工具材料是否合格适用;检查设备名称、编号是否与工作票相一致;检查设备是否已断开电源并装设接地线;检查工作地点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第十二条 所有外包工程施工作业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应做到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全面性。应明确该项施工(作业)的主要危险点,针对工程特点和选用的材料、机械、工器具、场地及周围环境等有可能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措施内容应包括工作涉及的全部安全要求;措施条文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要向所有施工作业人

7、员交待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用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标准。第十四条 每年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章 防止电气伤害(触电)第十五条 工作前,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工作中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第十六条 检修现场的安全标志要做到围栏明显,警告牌清晰,标示牌正确。第十七条 检修工具应放置在围栏内,以保证检修人员不越出围栏工作。第十八条 检修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做到四检查:检查设备名称、编号是否与工作票一致;检查设备是否确已断开电源;检查工作地点确在地线保护范围内;检查工作地点与带电设备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第十九

8、条 工作前监护人向工作人员仔细交代好工作范围,开工时,每个工作人员要知道工作任务、工作地点、临近带电部位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要把工作人员送到检修设备位置。第二十条 工作转移必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并由工作负责人把工作人员送到新的检修设备位置。工作间断时,工作人员要集体行动,不准一人留在高压室或高压设备区。间断再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检查安全措施,重新把工作人员送到检修设备位置,且时刻监视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第二十一条 工作中需动用其他专业、班组设备时,必须事先通知相关专业和班组,由设备主人作好各自设备的相关措施。收工时,必须由设备主人把设备恢复原样,做到谁拆、谁动、谁恢复、谁负责,自行设

9、置的安全措施自行拆除。工作后,工作负责人确认所有工作人员已撤离,才能最后一个撤离现场,严禁单人重返检修现场。第二十二条 重大、特殊的电气检修、试验工作,必须针对危险点制订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各级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第二十三条 外包的设备检修项目,设备主人单位必须派出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工作票、监护等工作;工作票必须由设备主人单位签发,并严格履行许可手续。第二十四条 工作现场使用低压电气设备,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内等危险性较大的地方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和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低压电气工器具应定期试验合格,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工作现场必须加强临时用电管理,由专人负

10、责临时电源的接拆工作,不准乱拉临时线,临时工作电源线绝缘必须良好,中间一般不准有接头;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焊作业,必须铺设具有阻燃性能的绝缘垫。第二十五条 升压站部分设备停电检修时,不得使用金属梯子;搬运长形物件时,应放平进行,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六条 电动工器具定期检验维护,并粘贴合格标签,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因电动工器具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第二十七条 工作中使用安全电压,行灯变压器不能放入容器内,并采取安全措施,两侧线头不能裸露。非电气专业的电源接拆线工作必须联系电气人员进行,不准乱拉临时线。第二十八条 载物电梯、吊笼、空调、

11、行车等,必须经常检查其控制开关、操作开关等带电部位,发现脱落裸露应及时汇报,并迅速联系电气人员进行修复。第二十九条 利用安全学习活动日及技术问答,加强对防触电的安全教育,使每个职工在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第三十条 在所辖设备、管道上进行工作时,要注意周围有无电源线、电焊线等,要尽量远离动力电缆。第三十一条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加压、拆接线,必须严格执行传呼、发令、复诵制度。第三十二条 检修电源箱应分级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定期检验合格,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检修电源设专人管理,每天检修收工后,由专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断开总电源开关并挂“禁止合闸”的标示牌或上锁。第三十三条

12、 生产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其高、低压侧接线柱必须装设护罩,低压侧接线柱带插接头的严禁直接将电缆线塞入插孔以防误触碰。不停电更换焊条,必须戴焊工手套进行。 第三十四条 加强现场急救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现场急救技能,在发现有人触电时,能及时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及时进行抢救。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第四章 防高空坠落伤亡第三十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安规中有关高空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第三十七条 开工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安规的有关部分,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明确分工,布置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第三十八条 所有工作人员除要加强自身防护外,还要做好集体防护工作。第三十九条

13、脚手架、安全网要按规定搭设,必须经分场安全员、搭制方安全员验收合格贴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脚手架更改后要重新验收,工作负责人确认后方可使用。第四十条 因工作需要,需暂时拆除部分平台、栏杆等设施时,必须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工作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才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第四十一条 安全带等安全工器具要定期进行检验,并粘贴合格标签,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查。第四十二条 酒后或精神状况不佳者以及安全规程中规定严禁高空作业者禁止高空作业。第四十三条 进行现场急救知识的培训,最大程度的避免人身伤亡的可能性。第四十四条 高处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子栓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

14、事故;严禁将工具、材料等放在高处,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以防落下伤人。在脚手架等高处工作时,工具、材料应使用绳索传递,不准上下抛扔。第四十五条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分层进行,拆下的构件应用绳放下,严禁抛掷。第四十六条 不准在高空管道上面长时间站立,在管道上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扎合格安全带,安全带要挂在高点牢固处。第四十七条 使用绳梯要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或倚坐栏杆休息。第四十九条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第五十条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必须充足。第五十一条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

15、、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水平移动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移动频繁时,宜使用双钩安全带;垂直移动时,宜使用安全自锁装置或速差自控器。当高处行走区域不能装设防护栏杆时,有1050mm高且结实牢固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2m有一个固定支撑点,第五十二条 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场所工作时,应搭设脚手架。所有的脚手架都应符合安规要求,必须设置围栏和护板,严格执行公司脚手架安全管理标准经验收合格、签字挂牌后方可使用。在无法搭设脚手架或无法安装栏杆的场所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

16、安全措施。第五十三条 进行高空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的下面(必要时)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第五十四条 在高空作业时,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第五章 防起重伤害第五十五条 严禁用非起重机械、索具吊、运重物。第五十六条 重大、特殊的起重工作,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措施,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五十七条 起重(行车)吊装作业人员应由熟悉本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当。第五十八条 行车司机必须由受过专门培训、懂得所操作机械的构造、原理、事故处理和保养等知识,并经过安全技术部门考

17、试合格取得上岗证者担任。第五十九条 操作使用起重机械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各项检查和操作工作。第六十条 对所辖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清扫、检查、试验(贴有试验合格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 行车司机和起吊指挥人员工作前不准饮酒,作业时要精神集中,头脑清醒;严禁酒后或身体带病(精神不振)时操作吊笼、电梯和起吊设备。第六十二条 指挥行车起吊作业时,信号要统一、清楚、正确、及时。第六十三条 指挥信号表示方法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任意变更,以免误会而发生事故。第六十四条 司机应接受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其他任何信号都只能接受当班信号员的统一指挥。第六十五条 起重工作开始前

18、,必须认真检查起重机械、索具符合安全要求。工作负责人必须向所有工作人员交待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第六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起吊:指挥信号不明;吊物重量超过允许负载;吊物捆绑不牢;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失灵;吊物上有人;情况不明;光线不足,视线不清;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斜拉斜拽等;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裸露带电体附近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悬臂、吊具、辅具、钢丝绳)及起吊物件等与带电体最小的安全距离小于规定时。第六十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或行车维护人员高空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子栓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第六十八条 禁止上下同时

19、交叉作业,上部工作时要在其下部设置禁行标志或围栏。主要通道上面的管道有工作时,通道必须设专人监护或加临时围栏。在吊物件行走时,不准有人在行车行走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防止落物伤人。第六十九条 在起吊的物件上严禁载人上下,或让人站在起吊的物件上作平衡用。第七十条 禁止起吊物在空中作长时间的停留而无人看管,工间休息或下班时,应将吊物放妥当,起吊人员才能离开。第七十一条 行车及单轨吊在起吊物件或吊物行走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得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吊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下降的速度也不宜太快,以免发生事故。第七十二条 所有起重设备严禁超出额定负荷起吊重物。第七十三条 起吊绳索(钢丝绳)要定期检查并按

20、期进行涂油保养;使用钢丝绳时,要检查有无断丝,防止伤手;根据断丝情况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确定可否继续使用或更换新绳;不允许使用被折断后又连接起来的钢丝绳。 第七十四条 载人电梯禁止装载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第六章 防燃运系统人身伤亡第七十五条 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和目前卸储煤、输煤系统的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司检修工艺规程(机务、电气)、燃料运行规程等安全工作规程,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贯彻规程要求,各级领导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第七十六条 严格落实燃料生产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各岗位工作标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分

21、担,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七十七条 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系统安全设施规范化和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等规程制度的要求,燃料卸煤、输煤系统必须达到安全设施规范管理要求,全部消除装置性违章,各种安全标志要齐全。第七十八条 输煤皮带启动时,应严格执行燃料运行规程规定,按规定警示后,方可启动皮带。第七十九条 卸煤、输煤工作开始前,值班人员必须全面检查工作区域没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设备上没有人员工作,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始工作;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卸煤、输煤工作区域通行或逗留;完善并认真落实卸煤、输煤系统工作时的联络方式,在联络不畅时,必须停止工作。第八十条 斗轮机等应挂“未经许可、不准攀

22、登”的标示牌,必要时在爬梯口设门加锁。第八十一条 推煤机、装载机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推煤机、装载机司机必须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推煤机、装载机工作前,必须先检查轨道、路面情况。起重斗下面严禁站人。第八十二条 在落煤口上捅煤或从煤堆里取煤时,要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坡度,防止倒塌。要有零米通道,工作时要有人监护。第八十三条 做好输煤设备的安全措施:输煤皮带两侧防护栏杆应高出皮带上托辊的最高点,并牢固、完整,沿皮带每隔510米装一个事故停机拉线开关。较长的皮带,应适当装设跨越皮带的过桥,严禁运行人员跨、钻皮带,或在皮带上行走。在场地狭窄、设备之间距离较近处应加装防护板(网

23、),防止运行人员触及转动设备。叶轮给煤机、斗轮机的车轮侧,必须装设清道器,电源滑线要装设遮栏。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皮带跑偏,不准用木棍、铁棒等校正运行中跑偏的皮带。皮带滚动处、落煤口应设护网或遮栏。第八十四条 汽车卸煤安全措施:煤车上垛前,卸煤人员不准搭车,汽车未停稳时,卸煤人员不准上车卸煤,不准抢车抢道。卸煤期间当煤车移动时,司机必须预先通知卸煤人员停止卸煤,下车待候,待煤车移动停稳后,司机通知卸煤人员再上车卸煤。煤车卸空后,卸煤人员不准随空车下垛,以免翻车,发生事故。 第七章 防液氨系统人身伤亡【华电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十五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

24、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第八十六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第八十七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第八十八条 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第八十九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

25、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第九十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第九十一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第九十二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第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第九

26、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第九十五条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第九十六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第九十七条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

27、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第九十八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第九十九条 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第一条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第一一条 液氨轻微泄漏1. 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

28、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3. 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第一二条 大量液氨泄漏处理1. 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2. 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

29、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3.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4.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第一三条 人员急救处理1. 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2. 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3. 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第八章 附 则第一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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