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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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方面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昆明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

2、简称市科技局)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第三条 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程序规范、管理公开、促进创新、讲求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水平。第四条 项目实行归口专业管理,由市科技局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承担项目的过程管理以及验收、绩效和档案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以及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

3、,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二)负责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三)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绩效等管理工作;(四)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五)负责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六)协调指导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八)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经费财政预算的评审;(二)审核并批复年度科技计

4、划经费预算和决算;(三)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执行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四)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是指向市科技局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等),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单位的项目初审、推荐、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三)协助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第八条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是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5、)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二)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及验收的具体工作;(三)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分析;(四)负责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五)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六)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履行法人责任,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保障条件,执行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经费管理,完成项目规定任务;(二)按期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中期科技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三)按期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和科技报告;(四)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形成资产和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6、;(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获得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二)落实项目评估评审相关保障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第3季度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申报受理期不少于50天。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共同与昆明

7、市属法人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中央驻昆及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上年度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自筹资金能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六)没有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七)有关项目申报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通过“

8、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网络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全套有效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科技主管部门,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齐全后向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受理。(一)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涉密项目申报按照涉密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通过网络申报。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包括竞争性项目、引导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一)竞争性项目是自由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前资助、后补助等方式。 1.前资助:在

9、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2.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二)引导性项目是政策引导、目标明确、重点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政策性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1.政策性补助:对获得我市科技创新政策认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2.贷款贴息: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贴息资助;3.投资风险补助:对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三)自主性项目是自由申报、择优立项、自筹经费的项目,财政经费不予支持,所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项目申报单位按照

10、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科技计划各类项目支持方式进行选择。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计划预算和项目情况,在征求申报单位的意见后,可以对所申报的支持方式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相关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形式审查意见。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评估、中期评估以及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所需专家,原则上均须由“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和1名监督专员组成专家组。涉及特殊领域或重大任务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在“昆明市科

11、技人才专家库”中直接选取技术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议评估、网络评估、资料评审等方式,按照竞争性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或引导性项目认定标准,分别对受理项目进行量化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一)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具备立项条件、“B”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为立项条件不足;“D”为不具备立项条件。评估结论为“A”和“B”的项目编入立项备选项目库

12、管理,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出库,2年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出库。(二)引导性项目按照评估结论由高到低排序备选,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其中,企业研发投入政策引导的相关备案项目纳入企业研发投入项目库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单列立项。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估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遴选项目的立项。(一)各项目管理处室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要求和项目评估结论,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二)发展计划处会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科技计划预算,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年度各批次项目立项议案;(三)项

13、目立项议案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定;(四)市财政局审查核准项目立项议案;(五)进行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科技主管部门(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并经专家组评估的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内容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立项明确的财政经费支持方式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按期

14、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支持经费。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确定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调查核实,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订立补充项目合同进行调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项目合同主要内容:(一)因市场、技术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

15、改变的;(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四)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一) 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二)对科研团队进行相应调整,若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第二十五条 引导性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的实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一)竞争性前资助项目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

16、担单位须于每个年度终结后的1个月内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2.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对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进行1次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的中期评估通知要求,按期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送“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不再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1)项目管理服务机

17、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议(或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2)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实现阶段目标、“B”为部分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3)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结论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中期评估结论为“A”的项目继续正常实施;中期评估结论为“B”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

18、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中期评估结论为“C” 的项目,应予以终止。(二)竞争性后补助项目和自主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完成项目规定任务。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一)依据项目中期评估结论,按规定应予终止的;(二)未按期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或“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或项目实施期满,无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三)市场、技术或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组、变更、生产经营风险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

19、负责人出现违纪违法、知识产权侵权、重大不良信用等问题,导致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六)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七)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第二十八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进行项目经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财政经费按原渠道收回。第六章 验收与绩效第二十九条 引导性项目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项目验收。第三十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0、。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限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只得申请1次),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和条件财务处审查同意,签发项目延期验收通知书,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竞争性后补助项目不得申请延期。第三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科技报告;(五)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核

21、算台帐及经费决算表;(六)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实现的产出绩效证明、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政支持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进行项目经费和经济绩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应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实现情况等进行审计,并明确审计结论,提交审计报告。第三十四条 验收申请材料和审计报告经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及其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发展计划处通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授权开展项目验收工

22、作,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验收的项目可以采用会议验收方式;验收专家组成员中有域外专家,不能集中验收的项目可以采用网络验收方式。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为依据,主要验收内容包括:(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三)项目经费的投入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对

23、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询,经量化评分做出以下验收决定:(一)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项目,确定为“通过验收”; (二)基本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或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原因等充分理由需暂告一段落,综合评分59-55分的项目,确定为“准予结题”;(三)部分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但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综合

24、评分54-50分的项目,确定为“限期整改”; (四)未有效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综合评分49分及以下,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确定为“不通过验收”。1.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且不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的;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3.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和解决的;5.项目研究成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6.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的情形。第三十八条 确定为“限期整改”的,项目承担单

25、位需在项目验收专家组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6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按“不通过验收”办理。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和准予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分别发给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通知。第四十条 项目产生的相关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第七章 经费预算及管理第四十一条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支持方式、验收结果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一)直接费

26、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可以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5.测试化验加

27、工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6.外部协作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本单位不具备条件,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开展试验和研究等发生的费用。7.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8.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

28、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云南省和昆明市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等制度,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

29、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统计范围,实行区别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

30、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可以参照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云财评审201641号)的有关规定,分为高层次专家咨询费、一般性专家咨询费、网络形式专家咨询费和通讯形式专家咨询费。(1)高层次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院士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全国知名专家(专业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800元;(2)一般性专家咨询费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具有

31、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3)网络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每人次/每项超过200元;(4)通讯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每人次/每项超过100元。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12.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1.竞争性项目应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

32、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2.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合理安排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3.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单设比例限制,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4.全时全职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

33、关任务的科研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以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并报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项目范围和薪酬标准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第四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调研咨询、评估评审、招标采购、绩效管理、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网络系统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运转保障等所发生的费用,一般按科技计划经费的8%以内安排预算。计划管理费的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

34、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书格式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预算应当按照经费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共同申报一个项目,应分别编列各单位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经费总预算。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实行分类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安排财政支持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不通

35、过的项目不得立项。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经费和其他来源经费分别单独核算,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资金支出、财务决算、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第四十八条 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四十九

36、条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期间一般不得调整,由于项目主要内容申请调整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调查核实,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订立补充项目经费预算书进行调整。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经费预算总额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一)对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科目经费预算进行调剂;(二)对间接费用进行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

37、施期内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或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继续使用,经批准后统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提出使用申请、终止实施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全部按原渠道收回。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二)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三)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四)虚假承诺配套资金,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带帐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七

38、)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八)其他禁止行为。第八章 监督与处置第五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产出绩效指标体系,并运用于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全过程,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经费以及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出并追回项目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9、。第五十五条 评估评审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服务机构、第三方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评估评审相关管理办法和审计有关规定,诚信、守则、公平、尽职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直接或间接干预评估评审和项目验收活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以任何名义发放或馈赠的礼品、现金、信用卡及有价证券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实行项目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审计机构均实行信用记录和评价,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科研诚信不良名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列

40、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对其 3年内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评估评审或管理服务资格。第五十七条 对项目评估结论、立项议案公示,以及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或纪检监察提出申诉。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月 日起实施。2010年11月15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8号)、2006年1月27日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昆财教20062号)、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昆科发201376号)、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补充规定(昆科发201468号)及昆明市科技局关于调整完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的通知(昆科发201643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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