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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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02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 李 勇 二三年八月八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燃气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

2、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燃气的最终使用者。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第四条开发区供气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供气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燃气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气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

3、定的除外。第二章 管道燃气建设管理第五条燃气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燃气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 第七条燃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 第八条燃气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气设施,应向供气经营单位提供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气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

4、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施工设计说明 ;(二)用气负荷分布图 ;(三)供气工程施工图 ;(四)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气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供气经营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七日内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供气经营单位发现施工图不符合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审批意见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第十条用户供气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供气经营单位中间验收,主要材料、设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第十一条燃气用户接口位置由供气经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供气合同签订后,由供气经营单位实施接口,接口位置及建设

5、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1、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括公建)必须具备分户计量功能(标准厂房应按照出售、出租情况及用户的使用要求按户安装计量仪表)。由开发商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气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气经营单位将供气管线及设施建设至用户用气设施(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的安装,不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费用),其中计量仪表由供气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2、单一业主用户(不包括公建),由供气经营单位将供气管线接至拨地红线内一至二米(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建阀门井,其中井及井内

6、设施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计量仪表由供气经营单位选型及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费用由用户承担。3、公建用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气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气经营单位将供气管线及设施建设至用户用气设施(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的安装,不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费用),其中计量仪表由供气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因工程需要,供气管线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予允许。施工造成原设施破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第三章 管道燃气运营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在用

7、气(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减、改)60日前与供气经营单位签订用气合同及安全用气协议。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签订供用气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供气经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应提供以下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2、能源可供证明;3、建筑总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4、燃气管网竣工图。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相关费用后,供气经营单位应在7日内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在接通气源前与供气经营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与业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已通气用

8、户应在合同到期60日前到供气经营单位办理延期手续。合同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气经营单位将依据燃气合同终止供气。 第十五条用户要求临时停气,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供气经营单位,并办理停供手续。供气经营单位届时检查供气设施并切断气源。在用户停止用气后,要求恢复供气,应在用气前15日向供气经营单位提出恢复用气申请、办理手续并交纳接口费用,供气经营单位负责按照用户的用气时间接通供气管线、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原户迁出,新用户进入,在用气状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供气经营单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应在新用户进入一个月前办理。原用户拖欠气费的,补齐拖欠气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用

9、户用气状况发生变化者,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重新与供气经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在开发区范围内迁址的用户,应与供气经营单位重新签订供气合同。原址使用不超过五年,且新址燃气需用量小于或等于原用气量时,不再交纳供气设施配套费;如新址用气量大于原用气量,应交超出部分的供气设施配套费。如原厂址使用已超过五年或与其他用户已办理燃气过户手续的,应重新交纳新厂址的供气设施配套费。第十八条供气经营单位不得无故停气。因计划检修需要停气的,应前7天通知知用户;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临时需要停气时,应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停气,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气后尽快告知用户。 第十九条用户不

10、得私自向其他用户提供气源和私自拆装燃气具。第四章 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开发区燃气设施实行分级管理。 1、单一业主用户(不包括公建用户),供气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计量仪表,计量系统以下设施由用户管理;计量系统及以上设施由供气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中自入户阀门井至计量仪表(包括计量仪表及阀门井内设施)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2、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括公建用户),由供气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至用户用气设施前第一道截门(包括计量仪表的维修、校验、更换),用气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3、公建用户由供气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至用户用气设施前第一道截门(其中计量仪表的维修、校验、

11、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气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第二十一条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工作时,必须事前通知供气经营单位 ,供气经营单位亦应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及时通知供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存物品; 2、向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在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储配站、压送站的安全保护距离内和通往上述燃气设施的

12、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4、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5、使用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让的燃气器具; 6、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备,设施及燃气器具; 7、擅自掀动、埋压燃气管道上的检查井;擅自开关室外燃气管道上的阀门。8、 开启旁通阀,使用抽气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盗用燃气。9、擅自接通燃气管道或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10、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11、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12、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第二十四条开发区内施工所铺设的任何管线,需与燃气管线

13、交叉铺设或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平行铺设时,施工单位应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如需要变动场院内或室内的燃气设施、燃器具等,应提前通知供气经营单位,由供气经营单位负责施工或监督施工。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必须在经市燃气管理处批准的燃气器具经营企业选购燃气器具,且所选燃气器具应为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天津地区燃气使用要求,列入天津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燃气器具的售后服务由生产、经营企业负责。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有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或改装。第二十八条供气经营单位应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和计量表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用户可向供气经营单位咨询有

14、关燃气及燃气器具使用的安全技术问题。第五章 用气费用第二十九条供气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用户应交纳下列费用: 1、供气设施配套费:指用于共用燃气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该费用在签订燃气供应合同时,根据额定用气量和开发区供气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核定的数额一次性交清。2、计量气费:指用户每月按照表计用气量交纳的燃气费用,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一次交清。3、小区工程建设费:指用于小区气网建设的费用。上述费用标准经开发区物价局批准后,每年向用户公布一次,如有调整,按照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瓶装液化气管理第三十条用户需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购买经压力容器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气瓶。并到有液化石

15、油气准销证的供气经营单位办理开户购气手续。 使用液化石油气40公斤以上的用户,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方可购气。第三十一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应设熟知安全使用常识的专人进行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烧烤、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排放液化石油气气瓶内残液。2、明火检查泄漏。3、私自拆修气瓶角阀和调压器。4、气瓶间相互倒灌液化气。5、在车间、仓库、楼道、办公室、卧室及高温有明火的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空、重瓶)。 第三十三条用户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以备灭火需要。 第三十四条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对气瓶定期维护、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不得使用。 第

16、三十五条用户应严格遵守有关液化石油气使用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户使用气瓶与灶具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气瓶不得与炉火接近,气瓶使用空间应保持空气流通。 第六章 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设施及燃器具损坏、泄漏或者引起火灾、爆炸等情况,应立即向供气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采取可能的安全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的危害程度。 第三十八条用户场院内或室内的燃气设施、燃器具出现故障,应立即向供气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因用户使用不当或因私自变动燃气设施、燃器具引起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气经营

17、单位可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供气经营单位可报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后,停止对其供气。 (一)擅自变动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二)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器具规格、型号、数量的;(三)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第四十一条擅自经营城市燃气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用燃气或者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2、故意损坏燃气设施和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3、非法阻碍燃气管理部门检修、抢修燃气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施行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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