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0904罗薇从证据规则角度分析彭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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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法0904罗薇从证据规则角度分析彭宇案.精品文档.从彭宇案中窥见真相不明时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罗薇 法学院 法0904班 (TEL15926410770)摘要 证据规则的合理适用对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尤其在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就显得越发重要。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随后在我国各地又发生了几起与之相类似的案件,这一现象给我国证据规则的适用提出了新的研究要求。本文主要通过对彭宇案件中有关证据认证和证明责任分配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大家对此方面的深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些许建议。关键词 证明责任分配、证据证明

2、力、社会基本道德、司法独立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20日早晨,66岁的老太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人来人往中,徐老太被撞导致左肱骨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徐老太指认撞人者是第一个下车的小伙彭宇,并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6万余元。而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徐老太发生碰撞,自己从后门下车后徐老太已经摔倒在地,自己就主动上前搀扶并联系其家人一起将其送至医院,彭宇表示自己做好事反被诬蔑成肇事者他感到很气愤。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受害人的损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判决被告补偿原告

3、损失的40%即4.5万余元。此判决一出引来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二审以调解结案。前言“各方更多地是从大局来考虑,可以说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唤起了他们对南京这座城市的责任。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就经济利益赔偿的部分,双方都做出了较大让步。由于一审时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能最终达成和解,的确是很不容易的。双方也感觉到,这案子弄下去就是消耗战。如果最后做出一个撞了还是没撞的结果,必然会对其中一方构成伤害。” 这是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对法院内部讲话时说的一段话,也许这的确代表了大部分折中派的观点,但我心底一直有些许疑问挥之不去,一审法院是否做到切实有效地按照我国证据

4、规则来审理案件,而二审法院又是否坚持司法独立原则来指导结案。在我看来,本案可以引发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一审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不准确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就是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1在本案中,属于直接证据的只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而陈二春的证言因其并没有亲眼目睹原被告相撞这一关键事实,所以只能作为间接证据。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事实的陈述截然相反,故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还需其他证据加以补充。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原被告是否相撞的事实,故只能依

5、靠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推理。陈二春的证言只能证明彭宇在徐老太倒地后上前将其扶起,并联系其家属一起将其送至医院的事实,不能证明徐老太就是彭宇撞倒的,所以在本案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只能依据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在判断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时,有两种推理前提:一种叫必然真实性前提,是客观真理或必然发生的事情,一种叫或然真实性前提,一般是在人们生活经验和知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彭宇上前帮助摔倒的徐老太,可能是因为人是他撞倒的,也可能是因为他在见义勇为,所以应基于或然真实性前提来进行推理。而人们在使用这种前提进行推理时经常会犯两种错误:一是过分依赖个人的片面性经验,二是过分重视人的一般行为特征而忽视具体情况对人行为

6、的影响。2本案中一审法官就是犯了此类错误,才会在判决书中出现“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后离开,但被告未作此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等荒唐可笑的推理。试想,如果一个人因为扶起了摔倒在地的老太太,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医药费就被认定为肇事者,那这个社会将我们的道德良心置于何地?我并不否认存在徐老太是被彭宇撞倒的可能性,但既然原告方不能提出确切的证据来证明此事实,那法庭就不应该以此谬论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二、一审法院对证明责任分

7、配规则认识不清,错用公平原则断案根据之前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事实真相,从而进一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法庭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在本案中由原告承担败诉的风险,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则根据公平原则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公平责任原则是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补偿当事人又显

8、失公平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方式。这一原则可以填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处理的纠纷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社会保障的任务。但公平责任原则概念和标准比较模糊,在实践操作上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弹性极大,故安全价值较低,稍不注意就会导致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方当事人的损害必须和另一方当事人有关联,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摔倒是由于被告所致,所以一审法院不能断定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关联,进而不能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被告承担原告40%即4.5万余元的损失,一审法官

9、实际上错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在追求公平理念的过程中导致了另一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三、二审法院调解工作受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原则未能落到实处一审判决一出立即在社会中引起强烈讨论,群众立马分为两大对立阵营,一派为彭宇喊冤,认为好人得不到好报,甚至对以后没人敢再做好事的现象表示极度担忧;另一派则替徐老太叫屈,出于对徐老太的同情认为不能便宜了肇事者,要求法律保护徐老太的权利。在原被告双方都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全省三级法院领导都对此案件十分重视,彭宇也表示压力很大,因为省市的主要领导都参与到了调解工作中。我并不知道“调解”这种结案形式是否掺杂了上级领导们的指示,但从时任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对法院内部讲话时

10、的字里行间中可以窥见些许“指示”的影子。我可以理解援徐派的担忧,不少人害怕受伤老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老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反而让肇事者逍遥法外。可我认为这种担忧可以交给社会保障机制来解决,国家可以设立专项拨款来援助那些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并且得不到及时救护的弱势群体,但不应该也不能够使个人情感左右法律的公正,使我们在维护一部分人的权益时打破了法律的规则,同时也损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利。参考文献1 何家弘: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页 2 何家弘: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90-391页 3 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J,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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