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与分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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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并公司合并l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特征是:l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除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参与合并的公司,其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 l一.公司合并的形式l1.吸收合并(存续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目标企业则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完成后,B企业的法定地位消失,A企业继续合法存在,并且吸收B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l2.新设合并(创立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原来的企业都不再以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

2、,B两个企业新设合并,则A,B企业将不复存在,而是在A,B企业的基础上组成新的C企业。l二.公司合并的常见方法l公司的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股权和公司的人格。公司的消灭最终表现为公司人格的消灭,而在公司人格消灭之前,可以先将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转移给吸收公司,或者将被吸收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吸收公司,而无论资产转移还是股权转移,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份,基于此在逻辑上,就可以划分出两类四种吸收合并的方式。l(一)资产先转移l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l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

3、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其股权分配现金,被吸收公司消灭。l l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l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并因此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消灭。l(二)股权先转移l 1、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l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

4、司承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l l 2、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l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l 不论上述哪类方式,吸收公司这继受被吸收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而支付的现金或股份,均直接分配给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因此获得现金或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l三.我国关于公司合并的立法内容l(一)确认了公司合并的基本形式l(二)规定了公司合并的基本程序l(三)确立了持异议股东回购股份的请求权l(四

5、)建立了债权人保护制度l(一)我国公司合并的基本形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1.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的基本程序 1.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l2.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l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l国有独资公司合并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时,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6、.l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l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l4.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l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l5.实施合并l6.登记ll四.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l1.公司的解散l2.公司的变更l3.公司的设立l4.债权与债务的概括性承继l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l5.股东资格的当然承继合

7、并前原公司的股东继续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公司的股东;合并前原股东的股份按照合并协议转换成合并后公司的股份 案例案例: “陕西金叶陕西金叶”(000812)合并合并“湖北玉阳湖北玉阳”l一. 合并当事人l合并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l被合并方:湖北玉阳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内部职工股在三峡证券上柜并被国家决定下柜企业)。 l二.吸收合并方法 lA、合并方式是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即采取由“陕西金叶”向“湖北玉阳”的股东以发行“陕西金叶”人民币普通股的方式换取“湖北玉阳”股东所持“湖北玉阳”的全部股份。l由此,“湖北玉阳”股东所持“湖北玉阳”的全部股份按折股比例转换为“陕西

8、金叶”的股份。 lB、折股比例l采取以下计算公式:ER=C1/C2(1+ K)l其中:lER折股比例; C1/C2陕西金叶每股净资产/湖北玉阳每股净资产;l1+K在每股净资产比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他影响因素,K调整系数(从合并双方的获利能力、业务成长性、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七个方面综合计算确定) l经过计算折股比例确定为1.11:1,即每1.11股“湖北玉阳”的人民币普通股可以折换1股“陕西金叶”的人民币普通股。 l三.合并程序 lA、报请合并当事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同意进行吸收合并试点; lB、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合并决议,并通过存续公司章程; lC、签署合并协议; lD、按公

9、司法规定履行保护债权人义务; lE、发布合并报告书。 案例案例:“第一百货第一百货”合并合并“华联商华联商厦厦”l合并方“第一百货”(600631)与被合并方“华联商厦”(600632)均为上交所的上市公司。l2004年4月“第一百货”启动合并“华联商厦”的合并程序。其具体合并方案为,“华联商厦”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按非流通股折股比例(1:1.273)换成“第一百货”的非流通股,“华联商厦”全体流通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流通股折股比例(1:1.114)换成“第一百货”的流通股份。“华联商厦”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第一百货”,其现有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注销,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更名为

10、“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合并中国铝业合并兰州铝业兰州铝业.山东铝业山东铝业.包头铝业包头铝业l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铝业,英文缩写:Chalco)是由中国铝业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省物资开发投资公司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1年9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合并中国铝业合并兰州铝业兰州铝业.山东铝业山东铝业.包头铝业包头铝业l中国铝业是中国最大的氧化铝生产商,是全球第二大氧化铝生产商,同时也是中国最大的原铝生产商。目前,公司形成了900多万吨氧化铝和300多万吨电解铝的生产能力,规模在国内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公

11、司下辖10家分公司、1家研究院和12家控股子公司,其中包括和漳泽电力合资的山西华泽铝电、和关铝股份合资的华圣铝业等。 l由于氧化铝和电解铝销售价格上升,2007年上半年,中国铝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74亿元,同比增长52;实现毛利111.25亿元,同比增长83.05;实现净利润70亿元,同比增幅超过90;每股收益0.59元。另外,2006年中期报告还显示,公司总资产700亿元,股东权益437亿元,每股净资产3.42元。 l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山东铝业公司独家发起,于1999年6月7日上网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0万股。注册资本56,000万元,公司股票1999年6月30日在上海

12、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l兰州铝业是由兰州铝厂作为主发起人于1999年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7月,兰州铝业股票在上交所发行上市。中国铝业于2005 年3 月日收购兰州铝厂持有的兰州铝业部分国有法人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53元/股,成为第一大股东,目前持有其28%的股份。 公司分立公司分立l一.公司分立的定义和形式l(一)定义: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l(二)分立形式l1.新设分立:将一个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归于消灭.l2. 派生分立:在不消灭原公司的基础上,将原公司资产分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而成立一个或数个公司的

13、行为.l二.公司分立的程序l1. 订立分立协议l2.有权机构依法作出决议l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进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分立时,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l3.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l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履行保护债权人程序l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l5.实施分立l6.办理公司分立登记l三.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l1.导致公司的注销或设立和变更l2. 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l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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