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修订稿2月底.doc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17222870 上传时间:2022-05-22 格式:DOC 页数:160 大小:79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修订稿2月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0页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修订稿2月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修订稿2月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修订稿2月底.doc(16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修订稿2月底.精品文档.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修订(试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 月 日市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月 日起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1.0条 为加强和规范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技术管理规定、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1条 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中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通江、南江、平昌县城所在地规划管理

2、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1.2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省市及有关规定执行。第1.3条 各类专业性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及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地块控制1.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2.1.1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第2.1.2条 建设用地的性质和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

3、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2.1.3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用地,或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前期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第2.1.4条 新区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整地块出让,但单块面积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旧城改造应以现状区域整体研究,补充完善区域城市功能,单块面积不得小于1万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分块出让:(一)邻接土地已经建设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4、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土地使用强度及地块控制第2.2.1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因特殊情况按附录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但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第2.2.2条 对拆迁量较大、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确定。 第2.2.3条 对未列入附录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

5、相关法规、规范执行。第2.2.4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录二中相应分类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核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等非住宅面积达不到总建筑面积10%,建筑容积率按附录二中居住建筑类别的指标执行。第2.2.5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平面采用巴中市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系、文物、市政设施等保护范围线,并用

6、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地块高程及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第2.2.6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因计算误差增加(不含建筑平、立面尺寸改变增加面积)幅度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第2.2.7条 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应按规定补交政府收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一) 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7、1.2平方米;(二) 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三) 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 第2.2.8条 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或公园、大型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单位边缘,在其用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容积率按第2.2.7条执行,建筑密度应相应降低。第2.2.9条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

8、设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工程,不计入容积率指标控制;如满足规划条件约定的相关配建要求,可建设地下商业用房,但应计入容积率指标控制。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建 筑 间 距 第3.1.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3.1.2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3.1.3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43.1.9条的规定。第3.1.4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

9、照不低于2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3.1.5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表3.1.5.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

10、布置的最小间距 朝向最小间距朝 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新建区:1.0H旧城区:0.8H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12.0米低层相对:6.0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0米高层位于南侧:28.0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8.0米(多)13.0米(低)13.0米山墙6.0米10.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28.0米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1、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4、点式高层

11、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1的规定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0米时,按6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2控制;表3.1.5.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3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6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6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

12、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表3.1.5.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6013.0米9.0米6.0米609013.0米13.0米10.0米注:1、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3.1.6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 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2. 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7.1控制。第3.1.7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

13、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7.1控制;表3.1.7.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朝向最小间距朝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层建筑长边1.0H且6.0米8.0米13.0米13.0米山墙6.0米9.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21.0米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1、H: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7.2控制;表3.1.7.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30按表3.1.7.

1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60按表3.1.7.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60按表3.1.7.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7.3控制。表3.1.7.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6013.0米9.0米6.0米609013.0米13.0米8.0米注:1.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3.1.8条 高层建筑

15、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3.1.9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3.1.10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足以下要求:1、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2、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3、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

16、规范的要求;4、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第3.1.11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2.建筑物退让距离第3.2.1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1. 新建建筑临城市主干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和支路24米以下建筑后退不小于6米,24米以上建筑后退不小于10米。2. 旧城改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第1项规定的0.8倍。3. 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时,在符合交通、消防、防灾减灾、通讯及城市景观规定的条件下,其后退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一) 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

17、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小于人行道宽度。 (二) 新建电影院、剧场、游乐场所、体育馆(场)、展览馆、大型商场、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15米。第3.2.2条 位于16米及16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3.2.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在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前提下,还须作较多的退让。第3.2.3条 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绿道走廊、临街、临桥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3.2.1条的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退让。具体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

18、求确定。临城市出入口快速通道、景观大道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第3.2.4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第三章第一节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第3.2.5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建筑控制线。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边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化粪池不得建设在道路及主要出入口下方)。第3.2.6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小于15.0米。 第3.2.7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

19、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除与城市主管网相连接部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雨蓬、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大于1.8米且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3.2.8条在高速公路及高等级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的距离不小于50米,路肩与建筑之间为公路防护带。防护带内可以耕种、造林、绿化、挖建池塘;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规划许可证),也可架设杆路、

20、埋设管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等市政设施以及该高速公路等高等级公路的工程配套设施。 第3.2.9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二) 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当其建设用地进入距离最外侧铁轨30米以内,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后确定;(三)铁路两侧20米内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四)涉及铁路道

21、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3.2.10条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严格保护。(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 (四)在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有专门规定

22、的地段,从其规定;(五)各种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内顺向布设,横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碍河道行洪。3. 建(构)筑物单体建筑设计第3.3.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3.3.2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迅、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3.3.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3.3.4

23、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临大于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 (含30米)和主要河道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详见图示一)图示一A HABCL注:1A、B、C为连续建筑物,HA为建筑高度;2HA60.0米,L80.0米;380HA60.0米,L60.0米。4HA80.0米,L40.0米。第3.3.5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

24、一设计,雨水、冷凝水等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不得直接暴露于外墙面。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第3.3.6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优质墙面砖、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劣质外墙装饰材料。第3.3.7条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3.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6倍(可落柱)但不得小于5米,檐廊檐口距地面高度不

25、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檐廊宽度,檐廊地面与人行道平顺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出入口及满足疏散要求的个数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第3.3.8条 临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2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3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和天际轮廓线。第3.3.9条

26、 住宅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3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第3.3.10条 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第3.3.11条 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50米(含5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一) 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二)底层架空部分除按规范设置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第3.3.12条 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第3.3.13条 场地竖向应与项目周边城市道路及相邻场地相互协调。

27、 第3.3.14条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应首先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但不宜大于4.5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结构转换层等除外。第3.3.15条 独立的商业用房层高应首先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但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结构转换层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提高。 第3.3.16条 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3.3.17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

28、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18%;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宜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3.3.18条 凸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第3.3.19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7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第3.3.20条 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

29、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第3.3.21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 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3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50.0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第3.

30、3.22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深度应不小于1.2米。4. 建 筑 色 彩 第3.4.1条 城市建筑色彩设计引导1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2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 H V/C(色相 明度/彩度),无彩色 N V(中性色 明度);3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6一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

31、元化组合。第3.4.2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管理1色彩管理应依据控制图和分区图进行,在建设项目用地的设计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要求,并附相应的主色调色号。如1.9Y (2) 7.5(1)/2.4(2);2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图说明书上,应注明主色调色号并附色卡;3建筑渲染图报批标准格式详见图示二。图示二:建议色彩报批采用建筑渲染图,图面右下角为建筑色彩标注符号:HV/C(色相 明度/彩度)如2.5P 7/2;N为无彩色 NV(中性色 明度)如N6。5.特 殊 规 定第3.5.1条 本章所列的特殊规定,指在土地利用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第3.5.2

32、条 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有关规定;新建高层建筑必须综合从城市交通、区域环境、市容景观和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论证。凡对城市天际轮廓线、城市视景通廊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3.5.3条 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对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应该保护。历史保护片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及有影响的近、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在各级

33、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改、扩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第3.5.4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建区,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第3.5.5条 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认可。 第3.5.6条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必要的工程建设必须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

34、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第4.1条 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一)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社区用房、文化体育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小区如设围墙应为通透式。(二)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三)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

35、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 平方米;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四)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1

36、.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只能配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2.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五)商业开发居住建筑按每12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他居住建筑按150平方米至少设置一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按每1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大于总停车位的5%。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5.1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路幅形式及竖向标高。(二)城市道路机动车车行道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

37、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通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高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五)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六)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七)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中研究,因地制宜,与城市河道、森林绿道

38、相结合,规划修建自行车道。 第5.2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得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道路横断面一致。(四)新建城市道路在条件许可前提下宜建设多种管道(线)共用的综合管沟。 第5.3条 城市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第5.4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

39、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第5.5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图,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5.6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一)公共厕所设置1、居住小区按5-8平方米/千人。2、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文化娱乐中心、农贸市场及加油站等按集散人流12-22平方米/千人。3、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区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700-1000米为宜。4、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

40、建筑面积40-60平方米。(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1、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2、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其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第5.7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布置、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立体车库。(二)停车场(库)的设计应按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及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第5.8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第5.9条 汽车加油(气)站城市公共加油(

41、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第5.10条 城市消防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第5.11条 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之外时,在该规划道路未实施前,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越该规划道路红线,同时其建筑物还应按相关规定退让现有城市道路用地。第5.12条 在河道上规划、建设桥梁,必须按经批准的该桥梁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及其控制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修建桥梁时,应同时配套建设桥头公共绿地。对现有的桥梁,应按规定的安全管理区域予以保护,在其陆域安全区域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其他建

42、(构)筑物。第5.13条规划城市主次干路,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9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5.14条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5.15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5.16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

43、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5.17条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第5.18条 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第5.19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第5.20条 在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应按规定留出与架空电力线

44、的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三)110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密集区,建(构)筑物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可以减至以下数值:(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为3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为4米; (三)110千伏至220千伏的为5米;在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架空线路两侧,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该架空线路的间距,须经论证后确定。第5.21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

45、已有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适当增加: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9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三)110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小于18米;第5.22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联通、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5.23条 在新建的城市道路上,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米。各种管道应与行道树等道路绿化统筹布置。人行道上的草地可与市政工程管道(线)复合布置。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多种管道(线)共用的综合管沟。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无接口时,亦可布置在车行道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