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精讲班 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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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精讲班 讲义前言一级建造师考试分为四科: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造师专业知识与实务。一级建造师考试由国家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实行滚动管理,二年内通过。200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2009年9月5、6日。考试题型:单选70和多选.30 总分:130分。一、复习方式:(一)理解 近年来考试案例型题目较多,需要理解相关知识的含义才能够做答,因此,死背硬记不可取,如:张某2006年6月30日经医生诊断得知自己的身体是由于2005年8月15日的车祸造成疾患,其诉讼时效截止时

2、间应该是( )。A、2006年8月15 B、2007年6月30日C、2008年6月30日 D、2007年8月15日该题需要有两个知识点的综合,诉讼时效的认定为:一是身体受到伤害一年内;二是身体受到伤害时没有发现问题,后来经医生诊断确诊是由于伤害导致的,从确诊之日起一年内;概念清楚了,就很容易选择。(二)记忆 是考试复习不可缺少的,理解也需要在记忆的基础上,只要考生在老师讲解的基础上,能够从头到尾认真把教材读一遍,同时理解老师所讲解的含义,也能够达到记忆的效果。(三)强化 强化是在考试之前45天内,把以前复习过的东西过滤一遍,对于已经会的内容用最短的时间进一步加深记忆和理解,凡是不会的、还没有记

3、住的内容,采用临阵磨枪的方法,达到补充的效果。1Z3010101Z301011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准。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一、执业资格考试(一)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一级建

4、造师资格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4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二)考试科目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对专业进行了调整,为10个专业类别。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矿山和冶炼(土木部分)合并为“矿业工程”;电力、石

5、化、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合并为“机电工程”;其余7个类别保留: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二、注册(一)注册申请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三)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

6、罚尚未执行完毕;(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年龄超过65周岁;(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1Z3010121Z301014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一、执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

7、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具体规定1、受聘单位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2、对岗位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心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

8、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一、关于执行标准的规定2003年4月23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5年,即从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2月27日止、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以不同专业分为14个专业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

9、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一、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Z3010201Z301022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律的形式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一、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

10、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三、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一、宪法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

11、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三、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班第2讲讲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1Z301030民法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

12、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国籍的本国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然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

13、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法人、其他组织)(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

14、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以赢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为内容。非企业法人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三)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

15、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工程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观实体。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材料、机械设备都属于物的范围。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非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

16、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权利、义务。工日期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1主体:建筑公司、开发公司;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3内容:、(1)建筑工程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班第3

17、讲讲义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1单方法律

18、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法行使变更、撤销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绝大多数都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则更多的表现为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1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

19、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2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合同法第270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使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了要式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第36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而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20、行为能力一般而言,行为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对于法人,要求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

21、面:1标的合法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民法通则第63条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

22、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二、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3、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

24、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笫67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

2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1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依据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也可以分为:(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

26、人没有代理权;(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笫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五:、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7、;(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班第4讲讲义lZ30l034掌握债权制度一、债的概念根据比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28、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1合同 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无因

29、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意思决定的债。最常见到的债就是合同之债,另外单方允诺之债也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债、侵权行为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

30、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2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

31、向其他债务人追偿。lZ301035l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2物权是排他权利既然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就必然会享有排他性权利,否则直接支配物的权力就不能得到保证。所以,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权的干涉。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

32、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与其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4)地役权,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物权的

33、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

34、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1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制度一、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图书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报酬的权利即是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区别的首要特征。2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3地域性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

35、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4时间性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许多种。其中相对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种。二、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调整。(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1)美术作品。(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4)模型作品。(二

36、)著作权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1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著作财产权(1)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2)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3)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37、三)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二节规定了各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当属职务作品。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包括如下几种:1第一类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该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2第二类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

38、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此类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除职务作品外,委托作品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著作权。所谓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例如,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而编制的工程设计图纸,根据著作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四)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三、专利权(一)专利权的

39、主体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3受让人受让人是指依法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方

40、式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二)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三)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41、有关规定,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2)假冒他人专利;(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4)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发生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四、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42、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l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

43、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则进一步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

44、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2)附起始期的债权,从

45、起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4)对于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

46、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之前6个月以前的时间内,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如果虽然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事由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则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开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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