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省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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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省条例解读,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家庭发展处 陈行柏13138993442,一、条例修正的依据,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七部分: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第(八)项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中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注重家庭发展。”,一、省条例修正的依据,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

2、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一、条例修正的依据,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5年12月31日),二、省条例修正的意义,1、我国从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全面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 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同时也满足了民众的

3、生育意愿。,二、省条例修正的意义,2、过去长期主要关注人口数量,现在基本国策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叫做总量调控、素质提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 过去政府管理为主,现在提倡家庭有计划、负责任的安排生育,而且强调要做好服务管理,比如取消二孩审批,做好孕前、孕中、孕产和小孩出生以后的全程服务,基本国策是包含这些内容的。 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就会有新的要求,有新的变化,总的原则:一是体现以人为本,二是创新发展,三是法治引领,四是统筹推进。,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将第三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优生、优育。” 删除原条例“鼓励

4、晚婚、晚育”。 明确现阶段不鼓励婚婚、晚育。,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将第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删除了原条例“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内容。修改为:“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

5、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解释:1、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育的,再婚后共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只需要办理登记手续;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2)再婚前一

6、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条例修改演变过程: 1、再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或者双方有两个及以上合法生育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3、新条例最后界定为: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删除“多个或以上子女”。 4、最终省人大删除了“合法”两字,即已生育的子女不管是合不合法。 5、新条例是以保护妇女生育权为出发点,侧重保障再婚家庭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权益,同时兼顾生育数量。,(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解释: 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

7、女的,再生育时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2、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生育时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3、一方再婚前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生育时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4、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生育时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3)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原条例期间第一个子女经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病残儿结论的,现需要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我省病

8、残儿医学鉴定机构: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海口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三亚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防止已生育两个子女夫妻离异再复婚,申请再生育的情况。)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再生育条件基本一致)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新条例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不再安排生育;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 (二)遗弃子女; (三)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 (四)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 新增了“代养名义” 、“寄养方式”。,(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上述条款属于新增部分。,(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第二

10、十三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原条例规定: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七日内退还。基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退还手续繁琐,所以取消预片社会抚养费。,案例一,现在有个对象,她原来是初婚未育,男方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她们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之后离婚,现在又复婚。条例里面说这种再婚不含复婚,那她这情况还可以申请吗? 省条例 明确规定,再婚形不含复婚,此再婚属于复婚。男方已生育两个子女,不能再生育了。,案例二,现在一对象来办证,他的情况是这样的,跟现任妻子生的小孩已死亡,

11、但婚外跟别人生了一小孩,现在办证是不是应该办二孩证,那他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 第一、有明确证据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且能提供第一孩死亡证明的,则是办理第二孩登记手续 。 第二、无法证明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且能提供第一孩死亡证明的,则是办理第一孩登记手续。,案例三,女方第一婚是嫁给了再婚的前夫,前夫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小孩,她们婚后生一个小孩后离婚。女方现嫁一个初婚男,现在双方要办理再婚二孩还是再婚三孩?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1、需要明确生育子女是否亲生?目前女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未生育。 2、应该按照二孩程序办理生育登记手续。,案例四,女方与前夫生育一个子女后离异,与现任丈夫在未再婚前共同生育

12、一个子女,该夫妻能再生育? 1、该夫妻属再婚夫妻,而不属于复婚。 2、目前情况是女方再婚前婚内生育生育一个子女,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再婚前婚外生育一个子女。 3、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案例五,女方与他人未结婚时婚外生育一个子女,后与现任丈夫未结婚前共同生育一个子女,该夫妻能再生育? 1、女方婚外生育两个子女,男方婚外生育一个子女。 2、该夫妻结婚登记为初婚(因结婚证具有法律效应)。 3、该夫妻不可以申请再生育。,案例六,这对夫妻情况是这样的,女方曾与第一个丈夫结婚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与现任丈夫结婚并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又离婚。男方与现任妻子结婚共同

13、生育一个子女,离婚后与第二任妻子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又离婚,目前该再次结婚。现能否申请再生育子女?1、夫妻双方均生育了两个子女;2、这对夫妻再次结婚属于复婚夫妻;3、条例规定的离异再婚者,不适应于复婚夫妻。,案例七,该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一个子女因经鉴定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现第一个子女死亡,能否申请再生育? 1、根据新的省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2、申请再生育时应该发放二孩生育服务证。 3、不能以曾经生育一个病残儿,申请第三胎。,(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1、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14、“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2、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15、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街受理、区级审批、取消公示期),(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3、取消再生育审批公示期,减少群众办理时限。 原条例再生育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而且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4、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省卫计委解释)(1)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再审批。(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免费补办生育服务证。,(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

16、制度,海南省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方案细则规定: 1、本省生育第一、第二孩生育服务证凭个人意愿领取。 2、本省的生育服务证长期有效,但群众有报销生育保险等需要的,可为群众换发新证。,(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各项办证工作制度: 1、委托代办制度 2、群众自选受理地制度 3、一次性告知制度 4、首接责任制度 5、承诺制度 6、限时办结制度,(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5、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并将相关情况

17、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此条修改依据是由于目前全国执行“居住证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6、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目前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是针对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 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人子女,也不能办理。,(三)自主选择避孕方法,1、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18、对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明确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新条例不再规定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首选宫内节育器和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首选绝育措施,并删除了相关内容。,(三)自主选择避孕方法,2、原条例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新条例修改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按照本条

19、例有关规定处理。” 注:1、说服教育,不预征社会抚养费; 2、若超生者按超生处理,(四)完善计划生育假期,3、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二十五周岁、女性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十日;已婚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十五日。 新条例修改为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1、取消晚婚晚育;2、明确是依法登记的夫妻(包括离婚复婚);3、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四)完善计划生育假期,4、第四十三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20、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四)完善计划生育假期,1、原条例规定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才能享受; 2、新条例规定只要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均享受,超生的夫妻不能享受; (符合本条例生育的夫妻包括:生育一孩、生育二孩、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夫妻),(四)完善计划生育假期,3、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21、增加15天。现在我省增加三个月产假,通常情况为188天; 4、男方护理假由原10天增加到15天; 5、哺乳假期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批; 6、哺乳时间为每天1小时(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四)完善计划生育假期,国家的基本假期 省条例新增假期结婚假 3天 10天生育假 98天 90天难产假 15天 -每多生一人婴儿 15天 -男性护理假 - 15天,(四)完善计划生育假期,“婚假、产假、护理假”3假省卫计委解释:1、从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均增加婚假十日;新条例将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产假奖励待遇扩大到所有合法生育的夫妻,不管是生

22、育一孩、二孩还是经批准再生育的,均可享受新条例规定的有关产假或护理假的假期。2、2016年1月1日之后,新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对象,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休完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的,应当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的假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可顺延。,(四)完善计划生育假期,第四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属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三)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自手术之日

23、起,休息三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息一日;(新增)(四)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七日;(五)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日;(六)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四)完善计划生育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项目名称 原条例 现条例放置宫内节育器 3天 3天取出宫内节育器 1天 1天放置皮下埋植剂 - 3天取出皮下埋植剂 - 1天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 7天 7天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 21天 21天妊期不满3个月流产 25天 25天妊期超过3个月流产 42天 42天,(四)完善计划生育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

24、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七日;需要其他人员护理的,有关单位应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五)完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保留了原条例中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并限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五)完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第四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

25、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目前海口市独生子女奖励费领取的情况是:城镇居民每人每月5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100元。,(五)完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五)完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第四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

26、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三)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注: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2、农村居民 3、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五)完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第四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删除了“因独生子

27、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条款。即鼓励再生育。,(五)完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第四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3、退休时;4、一个子女者增加5%;5、无子女者增加10%,(五)完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

28、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或者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海口市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若干规定(2010年)规定:农村“两户”的父母,从年满55周岁起,由政府每人每月按75元标准给予奖励扶助,直到其亡故为止。,(五)完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对政策调整后(2016年1月1日)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生育导向方面,国家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四、违法生育的处理问题,1、在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

29、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之前,发生违法生育行为的,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四、违法生育的处理问题,2、在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之后,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前,违法生育二孩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四、违法生育的处理问题,3、在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之后,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前,违法生育二孩的,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原则上按原条例妥善处理。,

30、四、违法生育的处理问题,案例一 该夫妻前两个子女中的一个子女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于2016年4月10日未经审批生育第三个子女,如何处理?,四、违法生育的处理问题,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或者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四)符合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当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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