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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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五章 学生第六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和后勤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九章 学校文化第十章 附则 二一八年六月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Changchun Medical College。第三条 学校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第四条

2、 学校是长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全额拨款事业组织。第五条 学校秉承“教以惠生,学以达仁”的办学理念,立足吉林,面向全国,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基层、社区、农村培养社会责任感强、专业知识扎实、综合能力较强的医药技术应用人才。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医道文化传播活动。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行业需要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第八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数量控制在5500人以内,其他形式在校学生人数控制在1500人以内。开设医学、护理、药学等23

3、个专业,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需要对专业设置进行适当调整。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文化兴校、人才强校、专家治学。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挥院(部)办学主体作用,学校对院(部)进行调控和监督。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施民主管理,积极拓展民主管理渠道,不断丰富民主管理形式,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证各项决策的民主、科学。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

4、职责是:(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

5、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 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二)审定院(部)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五)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六)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七)审定各院(部)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八)讨论和审

6、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分管校领导决定。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召开和议决事项要遵守以下要求:(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二)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三)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主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首先汇报相关情况。(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

7、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五)会议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持赞同和反对意见人数大体相等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争议事项,校长有权最后决定。(六)凡前次会议已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七)会议在讨论与会者本人及其家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该回避。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内容未经公布前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

8、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

9、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获得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可当选。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一)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二)教代会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三)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十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各代表组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各代表组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四)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

10、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五)教代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赞成票方为通过。(六)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将会议文件报长春市科教文卫体工会备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八)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的不得变更。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二

11、)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方案;(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四)受理学术争议;(五)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当然委员和选聘委员组成,当然委员包括校长、分管科研与教学的副校长、科教处长、教务处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选聘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本人申请、民主测评、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会议议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策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统一方可通过。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二

12、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评议机构,对下列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三)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四)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校长委托的其他重要问题。第二十五条 教务工作委员会作为处理教学事务性工作的民主议事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对学校教学运行中的事务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决策(二)对教学规章制度中未予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提供咨询、决策;(三)对教学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歧义的情形或难以落实的事项提供咨询、进行决策。第二十六条 人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参与学校人事管理的重要民主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13、是:(一)审议学校年度用人计划;(二)对人员奖惩、职务晋升(聘任)中特殊情况进行议决;(三)对工资、福利待遇中的特殊情况进行议决;(四)对国家政策和学校管理制度中尚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议决;(五)受理教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分提起的申诉;(六)其他人事管理制度中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议决。第二十七条 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管理,学校成立采购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二)对单件5万元以上、累计10万元以上采购的设备进行论证;(三)对单件2万元以上首次采购的设备进行论证;(四)对价值3万元以上的设备维修、报废等进行论证;(五)对采购过程中出现争议情形的进行

14、评议;(六)对校长交办的涉及采购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议决。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对教务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采购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可提请校长办公会要求复议。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根据教育教学发展需要设置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设置社会服务机构。第三十条 系(部)作为学校二级办学基本单位,其基本职能为:(一)负责系(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代会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二)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的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检查、考

15、核、评估系(部)的教学工作,积极推进系(部)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并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系(部)的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五)开展系(部)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六)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系(部)的管理制度;(七)负责系(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以及系(部)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八)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按照学校的奖惩条例提出实施意见;(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系(部)的资产和学校核拨的经费;(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系

16、(部)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书记、主任、副主任组成,对系(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党政联席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并服务于教学,学校教学工作遵从以下原则:(一)理实结合、注重实践原则。(二)尊重规律、与时俱进原则。(三)尊重学生、教书育人原则。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督导组听课、问卷调查、座谈会、网络评价等方式对教师教学过程、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学评价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17、;(二)分类评价原则; (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四)学生评价、教学督导、同行评价及社会评价相结合原则;(五)激励和引导相结合原则。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优势以及建设、发展要求,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参与学术研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一)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科研水平与质量;(二)制定经费投入及奖励政策,为科学研究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三)重点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应用技术方面的自主研究,形成科研工作的鲜明特色;(四)培育科研团队,进行协同创新,推动学术水平的整体提升;(五)对成绩卓越、贡献突出的给予奖励。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评价的基本原则:

18、(一)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三)分类、分级原则;(四)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原则;(五)考核结果与奖励、职务晋升相结合原则。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做好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以学校资源为基础,以专业为依托,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为地方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为地方医药事业振兴和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支持;(三)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教育培训; (四)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参加学校核准参加的各种社会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物质支持。第五章

19、 学 生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引导并教育学生成为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过硬、实际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应用技术人才。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四)学校给予的处分可依据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五)平等就业的权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20、它权利。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项费用;(五)获得贷学金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第四十四条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一)勤奋学习、自强不息;(二)遵纪守法、弘扬正气;(三)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四)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努力把自己锻造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和

21、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修改学生会章程,审议、修改关于修改学生会章程的报告;(二)审议、通过上届校学生会工作报告;(三)讨

22、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四)制定、修改校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六)征集学生代表提案;(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九条 凡在校注册的具备思想觉悟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都有权被选举为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的产生遵守以下规定:(一)选举学生代表占在校生总数的10%,并按各系在校学生数的比例进行分配。(二)代表产生须经班级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人数应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3,当选者的票数应当超过总票数的1/2。(三)各系在推选时兼顾男女比例,党员、团员、群众比例和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代表应具有广泛

23、性。(四)各系推选产生的代表,经各系团总支签署意见和大会筹委会资格审查并通过后,可成为学生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一)校学代会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校党委同意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代表会议或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二)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三)校学代会议题和议程,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党委。(四)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在学代会前半个月将会议议题、议程下发给各位学生代表。(五)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采取无记名

24、投票方式,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将会议决议整理后上报学校党委。(六)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德育为先原则。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二)主体性原则。要尊重、关心、爱护学生,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意识,积极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三)全面性原则。学校坚持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教育工作。(四)发展能力原则。着力提高

25、学生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五)协调性原则。各部门要在学校统一部署下,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协调行动,相互配合,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五十二条 学校重视校友工作。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校友联谊会工作。第六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育工作者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主要包括: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五十四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26、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依据教师申诉管理规定向人事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照学校

27、规定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和教育管理学生工作任务并接受学校质量评估和检查;(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第五十六条 学校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政策方针,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爱岗敬业,自我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

28、理育人水平;(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五)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聘期为三年。学校依据岗位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绩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吸纳医药卫生行业专业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人员到校从事兼职授课、科学研究或其他工作。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水平,并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第六十条 教职工应锐意进取、甘于奉献,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工作中不断

29、创新,并定期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施问责制度,建立并实施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防范、警示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和后勤服务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上级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争取并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基本原则如下:(一)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二)捐赠自愿原则;(三)褒扬原则;(四)专款(物)专用原则。第六十四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

30、、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财务责任制度,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内部财务审计和监督机制,聘任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对学校各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定期向校长报告和分析学校财务运行状况。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供财

31、务报告。第六十八条 学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设置相关机构对设备进行合理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并定期对资产进行核查。全校师生员工应合理节约使用各种资源。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后勤部门应不断深化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通过优质的服务熏陶和教育学生。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七十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第七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二)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

32、的学业证书;(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九章 学校文化第七十三条 学校文化建设坚持以德为先和社会主义方向,强调专业素养和人文精神。塑造有医学院校特

33、色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增强师生员工的归属感,激发师生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师生员工的审美情趣和思想境界。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园文化构建的领导者是学校党委,学校党政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广大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参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医道天德。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风:践职不怠 厚德以人;学校教风:执教忘名 授业求精;学校学风:精勤不倦 求知求真。第七十七条 学校标识以印有学校校训的盾牌为背景,中间是立于书上的DNA雕塑,周围由学校中英文全称环绕。第七十八条 学校以校园中的云杉作为精神图腾原型,云杉图腾 “青杉抱日”主要元素为玉璧、盘古开天图标、云纹、水纹、太阳和

34、水墨云杉。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校旗为左边呈蓝色、主体为白色的矩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标识,标识下方印有学校中英文全称。第八十条 学校的校歌为心中圣地 长春医专。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9月24日。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和吉林省教育厅审核。第八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由20名以上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可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一)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二)学校举办者发生变化;(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情形;(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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