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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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三门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总则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2、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3、劳动用工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4、实行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

2、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5、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6、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7、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8、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约定和禁止的内容: 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和义务,明晰支付的标准、时间和方式。 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9、若建设单位未按工程承包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有权停止施工,因停工造

3、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若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欠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10、开户银行必须与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卡支付配合监管协议后,方可承办相关业务(简称:签约银行)。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签约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工资款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1.5%(且不低于下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金额),确保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3、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4、施

4、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地张贴公告15日,无拖欠工资投诉,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解除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的申请报告。6、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核实无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工资专用账户监管。三、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1、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为所有进场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和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个人档案(身份证、岗位技能证书、劳动合同),并为其发放劳动记工考勤手册。2、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分包企业应当配

5、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3、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为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任命,须持证上岗,代表施工总承包企业履职和日常监管,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项目部配备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建立施工现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不得以包代管。5、劳资专管员负责编制施工现场劳务用工人员工资表,并在劳动记工考勤手册上及时登记用工和出勤情况,须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6、劳动记工考勤手册是劳务人员登记身份和记录出勤用工的凭证,也是劳务人员维权的依据。必须载明劳务人员个人信息和所在工地的相关信息,详细记录

6、本人每天出勤和用工情况,凡进入工地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人手一册。7、劳动记工考勤手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统一印制。四、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管理1、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必须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签约银行签订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2、工程项目部配备的劳资专管员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劳资专管员签字,交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逐级审核,签字盖章,最后由建设单位批准。3、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中的规定和要求,依照盖章、签字齐全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4、

7、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原则上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不足一个月的短期用工也可以现金形式发放)。5、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时间定于每月10日。对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如下措施:延迟发放工资的对企业负责人约谈,要求立即整改;延迟发放工资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列为督查对象,重点监控;延迟发放工资两个月以上的企业,视为拖欠,记入不良记录,网上公示。五、工资支付保障1、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适当减免。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则适当提高保障金缴纳比例。2、建立劳动用工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将劳动用工、

8、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动态监管,定期网上公示。3、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六、失信惩戒机制1、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及时拨付给施工承包企业。拨付的数额及时间节点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执行,否则,视情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如下处罚: 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限制其新建项目的开工。 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三门峡市建设信息网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布。2、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管理全面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

9、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不得有欠薪行为。否则,视情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如下处罚: 列为重点监控企业,限期解决。 记入不良记录。 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在三门峡市建设信息网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布。 列入“黑名单”,停止投标资格,停业整顿,外地企业清出三门峡建筑市场。七、签约银行工作任务和责任1、签约银行负责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管理平台,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衔接。2、签约银行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按工程项目分别建立账户和台账。3、签约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

10、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每月提交一份书面监控报告。八、监管部门工作任务和责任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卡支付配合监管协议,与签约银行共同建立监管联动系统。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转、实名制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并不定期对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办公室”,负责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企业情况,配合签约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资金拨转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做到信息动态监测。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联系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监察机关等多部门,协调处置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劳动争议工作,调查恶意拖欠和恶意讨薪事件以及其他不法行为,并将恶意行为的责任方报相关管部门进行处理。 2017年5月8日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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