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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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工作制度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总则 (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内部审计的任务 1.主要任务有: (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

2、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

3、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 (1)基建项目; (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 (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职权 1.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2)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与有关的会议。 (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

4、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 2.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程序 1.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4.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

5、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5.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2)数据确实(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 7.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8.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9.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

6、果。 10.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11.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奖惩 1.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本规定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经理批

7、准后执行。 附:1.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2.工程审计流程图ZK)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为完善和规范公司的工程审计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审计部工程审计工作范围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 (2)负责本公司及属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包括实行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的二级公司)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较大工程的预、结算需报有关部门审定或裁定者一律由审计部负责对外报批。 (3)负责本公司及属下公司内部预、结算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内部统一的计费

8、标准。 (4)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6)参与工程的投标招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 (7)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 (8)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2.工程审计人员职责 (1)审计人员要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地审定造价。 (2)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内容负责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审计时要做到依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 (4)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审计

9、制度。 3.工作流程 (1)根据我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审计部审计。按该项工程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送的原则进行。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自先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送审计部审计。 (2)审计部门接到工程概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知送审单位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登记人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

10、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调查。深入现场一查到底。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计价合理。被审单位和送审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批会签并通知被审单位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 (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应有复印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 (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与第一条相同。 (6)审计部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

11、通过的工程则及时登记受理交由专人审计。 (7)结算的审计过程与第三、四、条相同。 4.工程审计具体要求 (1)对工程预、结算的内部管理要求 本公司内(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的所有工程概(预)、结算必须报审计部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才能开工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结算。但对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零星工程(通信工程除外)若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数量和内容没有增减变化的工程可以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按已经审计过的预算直接办理结算但在竣工后所有工程必须办理竣工结算。财务部门必须要有审计部审计过的结算书才能付结算款。 按公司有关规定在报送预算前要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填制需求单若属计划内工程金额在2万元以内

12、(含2万元)的由部门经理批准2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需求单须经财务部门审核。若属计划外工程则必须填制计划外工程审批表报部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立项。 通信工程应填制计划任务书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较大的工程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代办可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工程立项由各子公司领导批准预、结算也必须送公司审计部审计。各子公司应正式行文给审计部明确分管领导及其签字字样。审计部将按规定收取审计费。 工程竣工验收和图纸会审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工程投票招标会议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通信工程结算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表格。 (2)对送审预、结算的资料要

13、求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送审预、结算的同时必须报送有关资料。 送审概(预)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有关设计补充材料、经领导批准立项的需求单、工程计划任务书;由外单位施工的工程如是第一次进我公司施工的还应提供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级别证明。 送审结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经有关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原审定的预算书、设计变更资料、现场技术经济签证。还应提供仓库领料单主要实物量完成表包工不包料工程应提供工程材料管理表(需经仓管人员余料退库签名)。个别因仓库无货批准施工单位自购材料的工程还应出具物资供应部门批准自购的证明。 在审计过程中的需临时提供的其它资料。 (3)对工程审计的审计

14、时间要求 由于工程审计是基建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受工期的影响对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工程审计的时间应根据不同复杂程度的工程规定不同的审计时间。一般规定:通信工程概(预)算7天其它工程预算15天100万元以上的结算工程20天。 下列情形之一审计时间应顺延: (A)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单位或送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而影响审计进度时。 (B)审计结果与被审单位意见有分歧而未能统一需报公司领导或市有关部门裁定时。 (C)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需要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前来核对通知后未能按时前来核对时。 以上规定的审计时间是指正常情况而言审计人员应以保质、高效为原则确保不影响工程按时开

15、工审计人员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应急工程要随来随审并尽快审计完毕。简单较小的工程也应提前完成。对问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工程为保证审计质量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受以上时间限制查清楚为止。 5.争议的裁定 (1)属本公司企业内部之间的争议报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裁定。 (2)涉及外单位的由审计部提出我方的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再送有关仲裁机关或审计部门裁定。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

16、依据。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

17、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机构 第五条 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

18、究处理。 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职权 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

19、、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

20、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奖惩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

21、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审计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

22、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23、 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 (二)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 第九条 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 (五)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违反财经法纪

24、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

25、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

26、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

27、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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