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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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编号:新和县园区企业工会联会区域性集体合同书(式 样)甲方(联合会或职工代表): 联 系 电 话: 乙方(用人单位代表): 联 系 电 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 同 期 限: 年新和县总工会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区域内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个数: 职工人数:已建工会数: 会员人数:集体协商双方情况:区域工会组织(职工方代表)区域企业组织(企业方代表)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代表产生方式代表产生方式首席代表姓名首席代表姓名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协商代表姓名岗位或职务协商代表姓名岗位或职务第一条 新和县园区企业工会联合工会

2、共 家企业方,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区域内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国家和自治区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第二条 本合同由区域职工协商代表与区域企业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共同签订。第三条 区域内职工协商代表由区域工会组织采取职工大会民主推荐民主方式在区域内全体职工中产生,代表区域内全体职工利益。区域工会组织负责人 任首席代表。区域内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全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3、人采取 的形式产生,代表区域内所有企业的利益。(根据企业所有制、经营内容、规模大小的不同,保证各方面的代表性)第四条 本合同对区域内所有企业和企业内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区域内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新注册的企业应执行本合同。第五条 企业有权自主招聘职工,不得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企业不得扣押职工任何有效证件,不得收取押金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第六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职工列入本单位职工名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职工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

4、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本单位于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

5、工资。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九条 企业的职工自担任基层企业工会委员或集体协商得代表之日起,在任职期内,如果其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则自动顺延至任期届满。工会主席、副主席

6、任期未满,非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第十条 区域内各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应视自身情况,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与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企业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

7、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严格按劳动法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须事先提出加班计划和理由,与工会组织和计划加班职工协商后执行。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自然灾害、公用设施维护紧急处理或完成政府下达的紧急任务等情况需要加班,不受本条限制,职工应服从安排。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期间按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企业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未休年假期间的待遇。(一)伙食补贴:按 元/月人

8、的标准发放,或者在工作日内按时提供 元餐的免费工作餐;(二)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按 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三)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 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1次一般健康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四)文体娱乐活动:用人单位每半年至少为职工组织1次文体娱乐活动;(五) (其他约定的项目)。第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县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季度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

9、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按规定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要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应基拉社会 费比例及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如下:保险项目 用人单位 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对于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予以抵制。第十六条 区域内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

10、产事故后,企业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如实上报,同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参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 企业对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企业安排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工作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县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工会(职工代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工会主席担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会。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可以申请调解、仲裁直至诉讼,工会组织予以支持和帮助。第二十条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出现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表述不一致时,职工可以选择对

11、自己最为有利的表述。第二十一条 奖惩规定(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二) 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三) 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

12、除劳动合同。(四)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五)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 区域内双方协商代表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小组,检查督促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集体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内容的,须按

13、照程序重新协商签订。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续订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由代表进行协商,重新订立本区域内的集体合同。(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一)企业依法破产、解散、被兼并;(二)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原集体合同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14、本合同期限为壹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企业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查备案。县人力社保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应向全体职工公布。如对本合同内容提出异议的,企业和工会应继续协商,予以修改,并履行集体合同签订、备案程序。本合同一经生效,区域内所有企业和职工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

15、方各执一份,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和县工会各一份。附:工资协商专项协议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企业名称: 新和县 园区企业工会联合工会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工会方盖章2013年3月 日 2013年3月 日附件:工资协商专项协议区域性工资专项协议第一条 协商双方经对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它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1. 区域内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各公司不应晚于每月 日前以 形式向职工支付当月工资报酬。2.区域内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元。3.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

16、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及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假期间,企业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5、职工如请事假,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6、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但是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和变更。1.本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变化;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第三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

17、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取前终止协议。第四条 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 本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协议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章):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章): 2013年3月 日 2013年3月 日附件: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8、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方与工会方集体协商,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第三条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第四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

19、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第五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六条 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八条 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第九条 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

20、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第十一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第十四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

21、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十五条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

22、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南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第十七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23、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起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九条 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普查,检查时间分别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价差时间按公假处理。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第二十条 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农村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24、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第二十六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进行。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即公布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甲乙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第三十条 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首席代表: 代表(主席):日期: 日期: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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