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银行IC借记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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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银行海南银行 ICIC 借记卡章程借记卡章程第一条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海南银行 IC 借记卡(以下称“IC 借记卡”)是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卡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人民币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理财服务、查询等功能,不提供透支服务。第三条第三条 IC 借记卡是支持接触或非接触的双界面 IC 卡。按照客户的资产等级,IC 借记卡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第四条第四条 持卡人凭 IC 借记卡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受理网点、

2、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第五条第五条 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IC 借记卡。第六条第六条 个人客户可申领主卡和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属卡进行挂失或销卡。第七条第七条 持卡人保证向发卡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卡银行:基于提供借记卡服务的需要,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息。第八条第八条 委托他人代理申领 IC 借记卡的,须持卡人本人凭IC 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方可

3、使用。第九条第九条 IC 借记卡的账户包含存款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持卡人使用 IC 借记卡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 IC 借记卡对应账户内办理结算。第十条第十条 IC 借记卡一经开户,即具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视我行相关业务的开办情况,持卡人可签约开通自动转账、质押贷款、证券买卖等交易功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IC 借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不实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不得取现和转账(销户时除外)、消费无需签字。电子现金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IC 借记卡电子现金限额 1000 元(含),持卡人可在此限额内通过发卡银行

4、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修改电子现金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并可查询电子现金余额及末 10 笔联机交易明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电子现金的现金圈存、指定/非指定账户圈存等交易,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领 IC 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凡须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电子现金除外)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

5、辅助措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持卡人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 IC 借记卡卡片及密码。IC 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卖。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按照发卡银行代办要求办理手续。凡因持卡人卡片、密码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将卡片出租、出借或转卖等情形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发卡银行及第三方机构规定的条件,开通其他渠道

6、交易或其他金融服务,并选择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持卡人按照其与发卡银行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的,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存款人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银行经办人员以存款人填写的户名和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存款人负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持卡人凭 IC 借记卡办理大额存取款、转账等业务时,须遵守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在开卡同时申请开通 ATM 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开通、关闭 ATM 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持卡人可设定不超过 5 万元的每日每卡转出

7、累计金额,若持卡人没有设定的,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持 IC 借记卡在特约商户办理预授权交易时,发卡银行将按照预授权金额的 115%进行账户资金冻结。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 IC 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日起 30 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设备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对无人认领的 IC 借记卡在吞卡日起 30日后,设备所属网点将对卡片作剪角作废处理。IC 借记卡在他行自助设备上被吞没的,按照他行规定的领取时间办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方式了解

8、其 IC借记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 6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因 IC 借记卡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卡片毁损换领新卡须收取换卡手续费。IC 借记卡到期或毁损需要换卡时,如果芯片未损坏,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活期存款账户,可即时换领新卡(记名卡除外);如果 IC 卡芯片已损坏,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 26个自然日后转入活期存款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

9、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办理销户手续。电子现金销户时,如 IC 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已启用,持卡人可以在提出销户申请 26 个自然日后到原销户网点提取电子现金余额。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IC 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前往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 IC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银行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不承担责任。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挂失后,需要补领新卡或销户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第二

10、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张 IC 借记卡同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累计 5 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为持卡人资金安全,发卡银行按监管规定锁定该 IC 借记卡。持卡人需持卡片前往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 IC 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及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按监管规定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变更。因持卡人未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IC 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

11、办法计付利息。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发卡银行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持卡人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应及时到发卡银行辖内任一网点办理销户手续;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如持卡人违反章程或法律法规,发卡银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 IC 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 IC 借记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应及时到发卡银行辖内任一网点办理销户手续;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由海南银行 IC 借记卡领用协议约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海南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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