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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mment w1: 頁: 1如法令規定須專業經營者,不得 增加此營業項目。Comment w2: 依頁: 1公司法第 356 條之 6 規定,公司 發行股份,應擇一採行票面金額 股或無票面金額股。請擇一。Comment w3: 頁: 1如依公司法第 161-1 條規定,不 發行股票者,本條請刪除。Comment w4: 頁: 1或:股東名稱記載之變更,於 股東常會開會前 60 日內,股東 臨時會開會前 30 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 之基準日前 5 日內,不得為之。 1 V8 1040909 修 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閉鎖性)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
2、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股份有限公司。第 2 條: 本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第 3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1. 2.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第 4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第 5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第二章 股份股份 第 6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元,分為 股,每股金額新臺 幣元,得分次發行。 (或(或 本公司資本分為本公司資本分為 股,得分次發行股,得分次發行。 )第第 7 7 條:條: 本
3、公司非現金出資之種類、抵充之數額、核給之股數如左:本公司非現金出資之種類、抵充之數額、核給之股數如左: 出資種類出資種類抵充之數額抵充之數額核給之股數核給之股數第第 8 8 條:條: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之同意。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之同意。第 9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 3 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 之。 第 10 條:股東名稱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3030 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 1515 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 5 日內,不得為 之。 第三章第三章 股東會股東會 第 11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 2 種。常會
4、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 6 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第 12 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Comment w5: 頁: 2或: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常務董 事 3 人,並依同一方式,由常務 董事互推董事長 1 人,副董事長 1 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Comment w6: 依公司法第 356 條 之 10 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 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 度終了後為之。2 V8 1040909 修 正第 13 條: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
5、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第 14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 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 15 條: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 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第四章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董事及監察人 第 16 條:本公司設董事 人,監察人 人,任期 3 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選任,連選得連任。第 17 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互推董事長 1 人及副董事長 1 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第 18 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6、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辦理。第 19 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 水準支給之。第五章第五章 經理人經理人 第 20 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第六章第六章 會計會計 第 21 條: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本公司董事會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前項書表、議案,交監察(本公司董事會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前項書表、議案,交監察 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
7、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 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第 22 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或 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 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第 23 條: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 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第 24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 10%為法 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紅利。3 V8 1040909 修 正第 25 條:第 26 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公司印章)董事長:(加蓋負責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