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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工商校发201834号关于印发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北京工商大学2018年7月12日- 2 -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按照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
2、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学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第四条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有正式学籍,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育教学环节,取得规定- 3 -的学分,通过相应标准的毕业资格审核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
3、.0;(四)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艺术类专业学生另行规定),或雅思考试(满分9.0分)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或托福考试(满分120分)成绩达到88分(含)以上。第五条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二)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第六条第六条 学生如有特殊理由申请学位的,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发给其结业证书。学生结业离校后,可申请以进修生身份返校修读未通过的专业课程
4、,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中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八条第八条 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两年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相应标准的毕业资格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第二学士学位。- 4 -第九条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的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按照北京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北工商校发201762 号)同时废止。北京工商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