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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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14年05月22日 17:13 来源:本网讯 浏览次数: 5560 文章字号:小中大 黔安监煤矿201416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绝大多数都和矿井主要系统不合理、不健全、不可靠有重大关系。排查系统缺陷,排除煤矿安全系统中的重大隐患,是防止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经研究,现提出贵州省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意见,请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认真抓好落实。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煤矿安全系统是保证煤矿安全生

2、产、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生命工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充分认识抓好煤矿安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坚持以“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指导思想,加强对煤矿安全系统的检查,及时排除系统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系统稳定可靠运转,提升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工作基础,有效遏制我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二、组织领导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成立省级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李尚宽(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副组长:陈富庆(贵州煤监局副局长)陈晓辉(贵州煤监局副局长)陈 华(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成 员:赵九利(贵

3、州煤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赵湘强(省安全监管局煤矿监管处处长)石坚胜(贵州煤监局事故调查处长)熊晓龙(贵州煤监局科技装备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市(州)、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成立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三、工作内容根据贵州煤矿灾害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确定以下七个安全系统作为“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检查的重点:矿井开拓系统与采掘布置;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与防突;水害防治及矿井防排水系统;防灭火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电气安全、提升运输及其他安全系统。具体内容见附件“

4、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要点”。四、组织实施(一)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对照上述七个安全系统检查的工作要点,对所属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安全系统每季度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逐项登记,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对安全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治理隐患。未加入企业集团公司的煤矿,由煤矿自行组织检查。(二)各级领导小组按照分级组织原则每年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进行一次安全系统检查。其中:45万吨/年以下小型煤矿由县级组织;45万吨/年以上90万吨/年以下的中型矿井由市级组织;90万吨/年以上的大中型矿井和中央企业煤矿、省属国有煤矿由省级组织。2014年度全

5、省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从即日起启动(省局检查组分组名单附后),8月底结束,今后此项工作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省局将对各市(州)、县(区)煤矿的安全系统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三)各级领导小组可组织专家组共同开展安全系统检查,专家组成员必须由中级以上职称、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业务知识的相关人员担任,并对检查情况负责。五、有关工作要求(一)在检查煤矿安全系统时,对照“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要点”,发现存在必须达到而没有达到要求的,发现存在规定的严禁事项的,不能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或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情况,视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制定整改方案、

6、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整改,按规定分级权限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二)检查过程中矿井必须如实提供以下资料: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及与各安全系统有关的图件,与各安全系统有关的设计资料和运行记录。检查人员要认真对照七个安全系统检查的工作要点,逐条逐项进行排查,排查要覆盖到矿井各个安全生产系统、巷道、采掘工作面、安全设备及配套设施。每次检查完毕,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安监部门同时要下达执法文书。(三)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或煤矿要将安全系统的检查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给市级、县级领导小组。每年7月底前,县级领导小组要将本年

7、度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检查工作总结报市级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将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总结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各有关部门在督促煤矿抓好安全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抓好煤矿现场安全管理,不放松煤矿安全的其他基础性工作。(五)请各市(州)安监局将本文件转发至辖区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1.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要点2.2014年省局检查组分组人员名单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2014年5月20日附件1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要点一、矿井开拓系统与采掘部署1、井筒、井底大巷和主要硐室断面、

8、数量、布置方式、布置层位要能满足通风、运输、安装设备、运送人员、抢险救灾、安全出口等要求,高瓦斯、突出、煤层自然发火二级以上的矿井回风井必须专用,且不少于两条进风井,井筒数量不少于三条。矿井所有井筒(含暗斜井)都必须达到生产水平标高,并能为采掘工作服务。2、采区上山(下山,下同)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高度符合规定,断面能满足实际需要;高瓦斯、突出、煤层自然发火二级以上的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上山,两条进风上山。严禁将采区上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或未作突出鉴定的煤层中,避免将采区上山布置在自然发火二级以上的煤层中,已经布置的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3、高瓦斯、突出矿井煤层群区段石门联合布置的采区,

9、应当采用双石门布置,做到生产接续过程中不产生串联风。4、生产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必须符合规定,煤矿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及采掘接续计划时必须依据矿井设计(核定)能力,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严禁在计划外多开头、面。30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不超过一个采面、两个掘进头(瓦斯治理工程除外)。5、生产矿井的开拓延深和采区接续、建设矿井,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顺序施工,在一期工程的开拓、通风和排水系统没有形成前,严禁施工回采巷道。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排水、瓦斯治理等安全系统必须完善后才能进行回采,严禁“剃头下山”开采。二、通风系统1、主要通风机必须能满足矿井需风量,必须安装两台同型号、等功

10、率的主要通风机(一用一备),当一台停止运转后,另一台必须在10分钟内开启。严禁风井担任提升任务。不得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生产水平和采区的回风流必须直接进入矿井一翼回风或总回风,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应当直接引入采区回风上山(平巷)、回风石门等回风巷道内。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采区全长,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不得在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掘进过程中开掘联巷,因地质构造必须施工联巷的,报上级集团公司批准,并必须符合专用回风的相关规定。 4、高瓦斯、突出矿井、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开采联合布置的矿井,采区内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所有采掘工作

11、面回风流应当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凡是承担了两个及以上采掘工作面的回风任务的井巷,都必须达到专用回风的要求。5、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回风流严禁串入其他采掘工作面,严禁将掘进工作面的开口位置布置在此类回风流中。6、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7、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机电硐室、通风行人巷道的风量必须满足实际需要,且风速必须符合规定,不得出现粉尘飞扬或瓦斯积聚。不得出现循环风、不符合规定的扩散通风。8、井下风门、风窗、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要求。防突风门还必须经过所属集团公司

12、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三、瓦斯抽采系统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1、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要大于计划的回采煤量。2、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放泵的型号、数量、能力、抽放管路的材质、管径都要满足矿井瓦斯抽采实际需要和国家安全标准,按照“大功率、大流量、大管径”的要求配置抽放泵和抽放管路,其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同时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系统。3、实现瓦斯抽采的自动计量。抽放管网的主管和支管都要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并接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实现对每个采掘工作面的

13、瓦斯抽采量分别计量。4、瓦斯抽采泵房必须配置完善的配套安全设施,电器防爆、管路防爆防回火、地面防雷电、防瓦斯积聚等安全设施必须完好并正常使用。5、我省突出矿区内所有开采煤层都要做突出鉴定,没有开展突出鉴定的煤层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再按程序申报为突出煤层。按照突出管理的矿井,其防突安全系统和安全管理措施必须严格按照突出矿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放松标准和要求。经鉴定煤层浅部无突出危险深部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当矿井开拓延深至深部时,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全矿井按照突出管理,不得按生产水平、标高划分瓦斯等级。 6、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采区、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

14、编制相应的区域防治突出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防治突出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 7、防突工作应当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对煤层群开采的突出矿井,强制推行开采保护层。保护层开采应当形成规模,连续开采、不留煤柱。保护层选择要科学合理,选择无突出危险或突出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上、下保护层的最大保护距离分别不大于50m、80m,下保护层开采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保护层采高的8倍。同时加强保护层本身的瓦斯治理工作,瓦斯抽采和消突效果达标后,保护层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没有条件开采保护

15、层或保护层本身也是突出煤层的,要采取顶(底)板抽放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顶底板抽放巷距煤层间距不得低于10m(地质破碎带20 m)。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报告必须经过所属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批准后予以认可。 8、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避难所。防突风门距工作面距离不低于70m,墙体厚度不低于0.8m且要对墙体与围岩之间采取固定措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反向风门必须处于常闭状态,以提升系统抗灾能力。通过防突风门墙体的水沟、风筒、溜子等必须设置可靠的逆向隔断装置。没有可靠的防逆流装置,严禁使用皮

16、带运输机穿过防突风门。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防突风门外的新鲜风流中放炮,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规定。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新建矿井石门揭煤时,必须将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撤到地面才能放炮。必须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畅通。四、防治水和矿井防排水系统 1、矿井必须在井田范围内开展全面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重点要掌握老窑、采空区积水的准确空间位置、水量、水压等情况,如果具备疏干条件的应疏干,不具备疏干条件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水文地质条件没有查清或没有针对具体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措施的,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17、2、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补充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做到有掘必探。物探结论要经过所属集团公司检审查同意后方可应用,每次物探必须留有30m超前距。当物探前方有积水时,必须严格按照探放老空水的要求布置钻孔。物探前方无异常时,验证钻孔的布置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每个掘进工作面都要配置专业探放水钻机和足够数量的钻杆。 3、矿井主要水仓、采区水仓、排水泵、排水管路、水泵房、供电线路等必须符合规定,满足本矿井排水需要。新建矿井必须至少有一条管径200mm排水管路,现有生产矿井达不到此要求的限期整改达到要求。五、矿井防灭火系统 (1)加强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的管理,煤矿必须对送检

18、样品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负责。 (2)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建立注惰性气体防灭火系统、喷洒阻化剂防灭火系统、注浆防灭火系统、凝胶防灭火系统等防治内因火灾的防灭火系统,自燃倾向性一级的矿井还要建立两种以上的防灭火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能正常使用,监测系统除了对井下自然发火观测点进行监测外,还要对各抽放支管内CO、温度等参数进行监测。 (3)加强防灭火技术管理。根据自然发火期确定工作面长度和推进度,要在自然发火期内使新形成的采空区进入窒息带。采用均压通风方法,减少工作面进回风压差。(4)防治外因火灾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备。井上下都必须设置

19、符合要求的消防材料库,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机电设备安装地点的消防器材配备到位,皮带运输机、空压机等机电设备的综合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并正常使用。 六、监测监控系统 (1)监测监控系统及井下分站、传感器、传输电缆、断电控制等设置和系统维护、调校、试验必须符合规定。监控系统必须定期调校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做到监控有效。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现县域联网,并具备瓦斯超限自动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报送信息的功能。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实现监测监控系统公司内网联网。 (3)严禁在监测系统内安装瓦斯超限数据过滤软件隐瞒瓦斯超限情况。七、电气、提升运输及其他安全系统 1、矿井供电系统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双回

20、路上严禁接入其它负荷,回路之间能实现自动切换。建设矿井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要有满足要求的自备电源。矿井一级用户要实现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2、矿井供电系统及地面主要机房、井口必须有完善的避雷设施。3、必须确保斜井人车和立井升降人员罐笼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4、井下机电设备“三大保护”和防爆性能必须完好。5、综合防尘系统的防尘洒水管路、风流净化装置、洒水降尘装置必须建设完善并正常使用。6、矿井“六大系统”必须按规范建设和使用;其他涉及到煤矿安全的设施设备必须配备到位并安全使用。附件22014年省局检查组分组人员名单第一组:贵阳市、黔西南州组长:李尚宽 省安

21、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成员:文 晓局办公室主任赵九利 安全监察处处长李大旺 执法监督处、煤矿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贵阳市、黔西南州安全监管局和林东、盘江煤监分局各派2人参加辖区内煤矿检查。联络员:李大旺 (电话:)第二组:毕节市(含威宁县)组 长:陈富庆 贵州煤监局副局长成 员:石坚胜 事故调查处处长严邦国 安全监察处监察专员 黄志宇 事故调查处主任科员联络员:黄志宇(电话:)毕节市安全监管局和毕节煤监分局各派2人参加辖区内煤矿检查。第三组:安顺市、遵义市(含仁怀市)组长:陈晓辉 贵州煤监局副局长成员:熊晓龙 科技装备处处长谢志昌 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倪银邦 科技装备处主任科员遵义市、安顺市安全监管局和遵义、盘江煤监分局各派2人参加辖区内煤矿检查。 联络员:倪银邦(电话:)第四组:六盘水市组 长:陈 华 省安监局副局长成 员:赵湘强 执法监督处、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张红星 执法监督处、煤矿安全监管处调研员杨国东 执法监督处、煤矿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联络员:杨国东 (电话:)六盘水市安全监管局和水城煤监分局各派2人参加辖区内煤矿检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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