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分析(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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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分析以我国的累积投票制为例摘要:我国累计投票制在法律方面不断的完善,并通过公司章程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实施有效的保证了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利,很好的保障了其应有的发言权,通过对此方面的研究,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提升公司章程的自由度,扩大企业管理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并在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博弈中找到平衡发展之路。关键字: 公司章程 累积投票制 公司治理一、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立法历程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其中规定对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直接投票制,即股东持有的每

2、一股份最多只有一个表决权,而且股东将其全部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个候选人时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其股份总数。这种投票方式使得小股东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不可能选举出任何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及监事。这无疑使立法上的一个缺陷。直到2002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累积投票制度第一次被写入部委级法规性文件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

3、求。但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所规定的累计投票制度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仅仅适用上市公司,而且采取的是许可性累计投票制。2004年,中国证监会在其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再次提及“上市公司应其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力。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进累积投票制度。”2005年新修订了公司法,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2006年1月20日深圳证劵交易所在颁布的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第二十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两名及以上

4、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二、积累投票制度概述现代公司法人组织的运转是依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行使其职权进行的。一般情况下,许多国家公司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不仅代表公司管理公司资产而且对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这些公司高管人员行驶聘任和解聘的权利。股东大会同时选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监督董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公司利益的行为。由于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驶表决权是以持股数额来决定的,因此这种“资本多数决原则”已经使公司核心权力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导致了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

5、就是公司的意志和利益的标志。很多公司的大股东倚仗表决权的优势挤满公司董事会席位,牢牢掌控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时常实施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小股东也以自己的方式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人的义务,但由于“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使他们成为公司中的弱势群体,其股东权益屡遭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制度。根据概率论的原理,在累积投票中,要想最终确定选举出一名董事所需的股份数的基本公式为:S/(D+1)+1;

6、选举出N名董事所需的股份数的公式是:NS/(D+1)+1。其中,S表示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D为等于待选董事人数。累积投票权的目的在于通过股东大会选举模式的改变与创新,帮助小股东将其信任的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使其成为中小股东们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代言人,在公司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中增强话语权,改善中小股东被大股东压榨的局面。三、从积累投票制看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一)章程规定内容的扩展,带来公司治理自治范围的扩张对于累积投票制的立法例,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不采取累积投票制(英国)、强制采取累积投票制(美国伊利诺州和加利福尼州)、选出式(日本、韩国)、选入式(美国特拉华州)我国现行

7、的规定,完全采纳了“原则排除、允许章程采用”的立法例。立法例的变迁表明我国公司章程的自由度放宽。累积投票制涉及的是股东之间关于表决机制的博弈,立法者无法像经营者那样洞悉经济运行的规律和经济发展的潜规则。所以,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该为企业的自主经营尤其是管理提供更为广阔自由的空间,为企业的自主管理留有余地,在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为经营者提供选择,不能也不应该向比自己更懂得经营的人强制推销法律制度。以累积投票制度为例,公司可以依据自身的独特情况调整自己章程,通过章程的规定作用更好的发挥管理自主权,使公司可操控的范围扩大,这对企业的经营无疑使最好的福音。(二)章程规定内容的扩张,给予公司治理更大的灵

8、活性。在很大程度上,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凸现了章程的重要性,使得章程对包括公司治理在内的公司事务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更好地体现了公司法的私法本质。具体内容新公司法旧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处0处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及其他事项)10处5处由公司章程规定11处10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5处0处表一 新旧公司法章程相关规范统计表公司法的修订使很多事项都可以由章程在不同程度上作自主处理,尤其是将涉及公司治理这类的内部事务,交由公司自行处理,由章程确定具体的操作方法。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扩展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根据第50、1

9、14条的规定,允许在法定职权外对公司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另作规定;根据第41、42、43条的规定,关于股东会议的通知、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根据第45、46、49条的规定,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任期以及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据第56、120条的规定,关于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根据38、47、50、51、54、101、109、119条的规定,关于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除了法定者外,其他均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实际上,这些都是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当中日渐扩大的

10、作用的反映。根据法律赋予公司章程规则的自由度,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可以章程做出更加灵活的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况:部分问题完全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使法律框架的细化、公司章程做公司法的补充、公司章程可以成为公司法的替代。综上所述,章程规定事项的范围,以及章程可以规定的模式,是章程可以规定具体事项的外延。在这一框架下,章程可以自行安排公司治理的具体制度。(三)不同群体对章程的不同选择,可以更好地实现具体情境下的公司治理目的章程不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的条文,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规范。正如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监督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公

11、司章程,按照规定行使职责;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针对同一事项或者同一目的,公司章程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适应公司治理的不同要求。以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关于表决机制上的利益博弈为例,从累积投票制研究角度出发,章程可以采纳不同的制度和设计,从而达到不同甚至相反的目的。1中小股东与章程的相互作用丰富选举规则。累积投票制的引入,是为了弥补直接投票制的不足,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合理预期。与传统的直接投票相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累积投票制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助于打破股东之间的僵局。

12、比如全部的股份由两个股东均等所有,如果采取直接投票,那么每一股东只投自己候选人的票;如果允许累积投票,那么选出董事的可能性就会加大。还有,这样的投票机制丰富了选举规则,为股东提供了选举董事的多种方案表决权的排列组合。2大股东与章程的相互作用推动“公司民主”模式。从理论上说,累积投票权的制度设计,是为了让中小股东有可能在公司中“参政议政”,满足公司参与者对“公司民主”的预期,因此,必然会引起控股股东的反应和回击。为了减损累计投票制的作用,加强控股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控股股东往往采取减少董事席位、分类选举董事、解任当选者等方式,减损累积投票制的作用,消除董事会中的“不和谐声音”。控股股东最终通过章

13、程,将小股东可能的影响力化为乌有。首先,章程可以规定减少董事席位,缩小董事会规模。选举出N名董事所需的股份为:NS/(D+1)+1。若股份总数S一定,N一定,董事会规模越小,人数D越少,则所需的股份数就越大,对中小股东就越不利。其次,章程可以采纳董事会选举分类,当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选举董事时,只能就其中的某类进行选举,其余的董事会成员则依次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和减少董事席位的原理一致,董事会选举分类法也在于减少每次待选董事人数。当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种董事任期的交叉制,但这并不妨碍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通过章程采取这一做法。再次,章程可以将董事会的工作委托给专门委员会,将中小股东选出的董

14、事排除在专门委员会之外,实际上架空这些董事的权利,削弱他们的影响力。这些通过章程的设计堵塞小股东参与通道的行为是否违反立法目的,仍存有争议。即使在美国法院也远未取得一致看法,但大多数法院都倾向于认为这种做法能够被接受,“不能仅仅因为存在董事人选方面规避公司法的行为,而认为所有类似计划和安排都有悖于法律的内在属性。”换句话说,即使应中小股东的要求,章程采纳了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仍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对公司治理结构作一定的调整,保证其符合公司发展的要求的具体要求。3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博弈,使公司走向管理的平衡。要想平衡不同的利益,建立特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选择不同的制度。累

15、积投票制确实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当董事会面临股东集团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如股利分配政策的确定以及大股东以工资形式拿走公司盈利的行为时,让小股东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四、结语从累积投票制实施效果来看,其制度的实施细节还有待完善之处。累积投票制度对公司规模、公司资本流通速度都有一定的要求,目前主要在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施遇到阻碍。另一方面来讲,此制度在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博弈中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实力,中小股东的境况只能是有所缓解,而不能真正的解决无话语权、少决定权的现状。但是,通过对戏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公司章程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位愈加重要,所有的博弈都围绕着占领章程的制高点展开,在公司的规范化道路上,章程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使企业完成优秀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公管1001班马烨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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