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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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xx研字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校授予学位的类别和学科门类、专业名单,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和批准的为准。第三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工作根据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xx教字31号)办理。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西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5人组成,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秘书1至2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学位与

2、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我校的委员,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时增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通过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定博士和学位申请过程中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硕士名单,作出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审议有关我校学位申请、授予和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 (

3、六)审批拟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七)审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八)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九)评估和监督我校的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余成员由各学科提名,任期内调离我校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增补工作由分委员会负责。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省学位办备案。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我校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

4、委员会报告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二)审批各级、各类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答辩材料;(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暂缓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建议;(四)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五)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六)推荐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审核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七)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学科相应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制度;(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第三章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第九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

5、学力的人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内容,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掌握本门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达到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校发研字xx14号)的要求。第十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内容,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4达到

6、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校发xx研字14号)的要求。第十一条在学位论文及其写作过程中发现有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现象及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已接受的应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不得授予学位,同时按照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xx学字5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学位授予的程序第十二条凡在我校攻读有权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专业的研究生和符合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1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相应必修环节且考核合格;在完成

7、达到所申请学位学术水平的论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位申请书、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等申请学位材料;2由学校或院(系、所)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工作;3指导教师应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申请人在学期间各方面情况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等,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5公开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内容需保密(属保密项目)者,应由申请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科研主管部门和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签署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聘请专家评阅和组织论文答辩;6答辩结束后,学位

8、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建议,表决结果连同会议记录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7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学位授予事项,并作出最终授予学位的决定及其他决议;8授予的学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博士学位公示期三个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公示期一个月)无异议者即可颁发学位证书。第十三条推迟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在入学第六学期初办理推迟答辩手续,推迟答辩的申请及审批以学期为限。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实行预答辩制度,具体做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9、备案。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1提前答辩;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不同意答辩;3答辩委员会表决中不是全票通过,但仍合格;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中不是全票通过,但仍合格;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6其他争议。第五章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第十六条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别人的材料、利用合著者的思想或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坚决杜绝剽窃、抄袭、造假等有损学术道德的行为。第十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宽

10、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3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建议和方法具有创新性,并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3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不

11、少于一年,用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半(学位论文工作时间指开题报告通过与论文答辩的间隔时间)。第二十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上述要求和本学科的特点,结合校内外相应的学术水平,提出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学术标准。第六章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包括常规评阅和双盲评阅。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双盲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名,均应为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2名为省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5名,均应为校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3名为省外专家。第二十二条必须保证论文评阅人有一定的评阅时间,

12、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给出明确意见。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2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辩时,不能进行答辩,本次申请终止。第七章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教授或者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者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外单

13、位的同行专家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具体工作,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应当出席。第二十五条答辩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学位论文质量、评定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学位标准,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指定人员宣布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2答辩委员

14、会秘书介绍该生在学期间的基本情况;3研究生向答辩委员会报告论文要点;4答辩委员会提问,研究生答辩;5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委员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形成答辩决议(申请人及旁听者回避);6宣读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7答辩结束,全体成员在答辩决议上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第二十七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第二十八条论

15、文答辩人必须遵守时间和答辩会场规则,无故缺席者,按自动放弃答辩资格处理。第二十九条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经申请人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但申请人不得再提出博士学位的答辩申请。第八章名誉博士学位第三十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其名誉博士学位。第九章其他第三十一条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时,除执行本细则外,还要按照相关的实施细则办理。第三十二条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同胞、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科技人员,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办理。第三十三条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生效。第三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原西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自行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中有与本细则冲突的内容或条款,以本细则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西 北 大 学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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