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证照要求(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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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需要提交的证照用 标记) 附1: 关于“三来一补”的一般登记手续和材料 三来一补设立条件 1、不要求注册资本 2、合作双方必须是企业法人机构 3、外方未曾有抵触中国法例的不良记录 4、有固定、独立的注册地址或经营场所 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三来一补的登记程序 1、政府审批 2、注册地址消防合格许可审批 3、环保审批 4、工商登记 5、组织代码登记 6、税务登记 7、外汇登记 8、海关登记 三来一补的文件资料 1、股东之商业注册登记文件 2、银行资信证明 3、登记场地之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租赁物业之租约 4、负责人或经理之履历与身份证明文件 5、来料加工合作合

2、同/协议 6、其他相关的注册登记要求文件、资料 附2: 关于委托加工贸易出口包括的申报材料 一、办理委托加工合同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 海关核发的合同登记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一份; 经主管部门签订的加工装配合同一式两份; 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一份; 已预录入的加工合同变更预申报情况表一份。 二、企业需准备的资料: 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合同章程,管委会批复,企业情况 登记表(厂房照片,管理人员照片及对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 工厂设备清单,新办厂验厂表。

3、4. 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5. 进口料件备案清单。 6. 成品对应损耗清单。 7. 公司对外商签定的购货合同。 8. 经营企业的编码,加工类型,手册有限期,进出口岸。 9. 准备报关手册,银行保证金台账卡,报关委托书。 附3: 关于来料加工中辅料国内采购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附4: 关于来料加工的一般操作流程及提交材料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是

4、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一般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或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某些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国家对来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实行免税政策。 加工贸易不必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都可以做到而且又存在税收的支持。但是,进料加工贸易由于海关的监管力度较大相对来说审批制度就比较严格,操作手续也让许多的企业办事人员感到很是棘手。这里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来料加工的操作流程。 来料加工的手续一定要掌握好时间的界限,在原材料进口通关以前首先要到原外经贸委(现在统一合并为商务局)办理开展加工

5、贸易的申请,办理加工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然后是在电子商务加工贸易的网上申报系统作合同审批。 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办理加工贸易的批准证: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填写

6、加工贸易手册 三、手册在海关备案 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 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 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 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 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以下是进口料件通关以后的操作 四、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 (一) 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填有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规格等项目等项目并带有经海关认可的

7、报关单位签章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1式3份。 2.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4.出口外汇核销单。 海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 (二)接受查验。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员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三)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进口税;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用于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料件;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自用发电油;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为加强工业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

8、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话机等管理设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章征收进口税费;为加工生产进口的办公用品;超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范围的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料件、设备等按规定缴交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按受放行。 企业妥申报、按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单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 五、到有关退税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单证要求为: 来料加工登记 a、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b、外经贸委加工贸易批准证 c、进口料件报关单 d、来料加工合同 e、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出口企业必须先到有关退税分局领取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再按照实际进出口数据正式填写,盖企

9、业公章后,带前述a-d四份单证一起交由退税分局办理。 以上单证必须是正本。应注意的是:在办理来料加工登记之前,货物必须先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由海关在登记手册上登记出口数量并盖有验讫章。 来料加工核销(退税局的核销)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在规定期限内,即必须在海关手册到期三个月之内向退税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单证要求为(以下均为复印件): a、进出口报关单 b、外经贸委加工贸易批准证 c、来料加工合同 d、海关来料加工手册 e、外销发票 f、结汇水单 g、海关手册结案单或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结案联) h、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单第二、第三联(正本) 如果出口企业办理逾期核销手续或来料加工进口料

10、件转内销手续,除携带上述单证外,还须携带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第一联(正本)。 六、来料加工海关核销手续 按照我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 6条: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用料清单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附5: 来料

11、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特提出以下操作指引: 一、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是指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或工厂,在原加工地转变成为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 类型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转型后”是指企业以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或其它类型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并获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以后。

12、 二、办理原地“转型”手续的基本程序:原签订来料加工协议的各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立新企业的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到海关等部门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等手续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到相关管理部门(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办理原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终止、注销手续。 三、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顺利平稳实现就地不停产

13、转型,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四、对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企业,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 企业,在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来料加工终止协议出具审批 意见,企业凭批件申请办理转型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外经贸审 批部门在批复文件中注明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前来料加工厂名称,企业凭此 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工商管理部门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 业)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允许转型前后的来料加工厂、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在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来料加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缴付所认缴

14、的注册资本中,如包括以原来用于来料加工企业的实物(设备等)的,应按照国家目前对外商以实物出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新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到主管海关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企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期间海关允许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与原来料加工厂同时办理进出口通关等业务,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保税料件直接结转至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有关设备的监管期限可连续计算。 七、原来料加工企业办理企业转型后,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原企业新合同不再进行受理。对转型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可按新公司名义

15、对外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业务。 八、对转型前经海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厂的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由外经贸主管 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证明,在企业转型后基本情况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经海关 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予以认可。 九、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环保、消防的有关达标资质以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已经核发的生产能力证明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厂房结构等无改变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相应提供便捷服务。 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厂房结构等无改变,且原已有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的,不需更新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

16、转型后企业有改建、扩建或使用性质变更的,企业应向消防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手续。对于 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且取得消防部门制发的签署“符合整改要求”意见的复查意见书或消防部门有明确合格意见的法律文书的,应由消防部门重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或当场改正隐患的,出具针对新经营主体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文书,期限届满,消防部门进行复查,合格后出具对新经营主体的复查意见书。 十、转型企业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来料加工厂的所有注销手 续。 十一、我省各级外经贸、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

17、疫、环保、 消防、劳动等部门要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为来料加工厂实现不停产转型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同时,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企业转型的具体操作指引,对外公布实施,并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汇编成册,以方便转型企业运作。 十二、本操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6: 东莞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 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 号)有关

18、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事项的操作指南,现制定我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如下: 第一章 享受免税的范围 第一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统一简称“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其加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条 出口企业将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委托其他国内企业或工厂(以下简称“加工企业”)进行加工或装配的,对加工企业向出口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章 税务机关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 出口企业主管国税分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

19、开具和管理,加工企业主管国税分局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负责加工企 业加工费收入的免税受理和检查。征、退税部门应加强衔接,共同做好来料加工贸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科负责制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规程,并对全市来料加工免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 第五条 出口企业每个新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发生进口料件后,凭以下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1 份(企业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后打印); (二)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三)首笔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

20、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出口企业自行加工的则不 需提供); (五)载有含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第六条 出口企业将每个来料加工合同的相关数据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连同纸质申请资料报退税部门,每个合同出具一份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第七条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上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录入开具操作流程: 第一步, 数据录入:进入申报系统的“基础数据采集单证申报录入来料加工贸易管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模块,点击“增加”功能键录入有关数据。“所属期”为申请的当月,“进口

21、报关单号”只录一份进口报关单号码,该进口报关单对应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金额”等栏目根据来料加工合同上签定的总数录入,即每个合同以一份进口报关单录入一份免税证明申请表。录入并核对完毕后,点击“保存”功能键保存数据,点击“设置标志”功能键将要申报的数据设置申报标志。 第二步, 打印单证申报表:进入申报系统的“退税正式申报打印单证申报数据”,录入打印所属期,选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后点击打印,经办人、企业负责人在打印的纸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步, 生成正式申报软盘:进入申报系统的“退税正式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点击“是”,选择“本地申报”,按“确认

22、”。 第四章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开具 第八条 退税部门按规定受理出口企业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后,经需核对企业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且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与来料加工合同及登记手册上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金额等数据是否一致后,并将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 第九条 经审核申请资料无误后,退税部门完成审核系统内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审核、开具操作后,并打印一份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由经办人、主管分局长签章确认并加盖分局公章后退回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统一由退税部门留存归档,其它申请资料退回出口企业。 第十条 出口企业

23、在收到退税部门开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应及时转交加工企业,由加工企业留存原件,出口企业留存复印件。加工企业应将每个合同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等资料的复印件,连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来料加工手册编号留存一套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审核系统上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开具操作流程: (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数据读入:通过“开具单证”“单证申报”“单证数据读入”模块,将企业的电子申报数据读入系统,并提交审核环节。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审核:通过“开具单证”“单证审核”“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审核”审核企业的数据,弹出疑点提示后进行挑过确认

24、,并提交开具环节。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具:通过“开具单证”“单证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具”审核企业的数据,弹出疑点提示后进行挑过确认,并按“单证打印”打印一份,再按“开具确认”完成一份证明的开具。 来料加工贸易的免税申报和审核加工企业发生来料加工业务后,对加工费收入按规定开具东莞市加工装配收入发票(以下简称“工缴费发票”),对于取得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免税加工费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免税劳务销售额栏反映,将上月已开具工缴费发票的工缴费收入于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分局作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免税劳务销售额”栏反映免税收入。 第十三条 征税部门应切实做好对加工企业免

25、税申报情况的审核、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可通过审核系统查询、核对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开具情况;并加强对加工企业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通过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合同及登记手册、东莞市加工装配收入发票、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等资料核对与其申报免税加工费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未如实申报应税收入的行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筛选纳税申报异常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加工企业的免税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企业取得的出口收入和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如未能按规定提供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不予免税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已作免税申报的应于发现的当期进行补缴税款。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从所属期2008 年4 月1 日起试行。此日期前已完成进出口业务但未办理合同免税核销手续的,按原办法完成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2008 年4 月1日此日期后仍在执行的合同, 按照本规程对整个合同补办免税证明。此日期后新签的合同按本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管理,原有的“合同管理系统”从所属期2008 年4月起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在试行中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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