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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佛山市建佛山市建设领设领域工域工资资支付保支付保证证金金 差异化差异化缴缴存管理存管理办办法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
2、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企业按规定比例预先缴存的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第四条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首次缴存比例按照各区现有规定执行。2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发生问题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造价5%的比例缴存。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施工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该企业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造价1.5%的比例缴存,最高
3、限额为150万元。第五条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可采取现金、银行保函或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缴存。施工企业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存缴凭证、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第六条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以现金方式缴存了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自愿选择转换成保函的方式缴存,转换后凭保函申请办理注销原现金缴存账户。第七条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用于应急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即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4、。第第八八条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应等额补足相应资金或有效保函。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3第第九九条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资保证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第十十条条 工资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负责解释。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