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共2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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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制度: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构成制定机关典型例子特征效力备注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XX法 最高1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2. 会计法制定时间:1985年1月21日,1999年10月31日修改,2000年7月1日实施注册会计师法通过时间:1993年10月31日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最高

2、行政机关)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XX条例低于法律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XX办法、XX准则、XX制度、XX规范低于行政法规1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2会计规范性文件指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XX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地方性会计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XX省会计管理条例等XX省(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

3、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工作财政部门行政管理职能: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监督检查会计制度必须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或者审核批准、备案。会计市场包括: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及审计工作两年;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

4、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初、中、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人才培养、评价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检查。2.会计自律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的定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例:在法人企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的厂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负责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确保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的选拨及任用由单位负责第三节 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

5、据以虚假的事项或资料进行核算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2.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投资者投资,经营者管理、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3.伪造会计资料: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资料;变造:用途观、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内容。4.会计电算化中使用的软件及生成的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必须由我国财政部门批准。一、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劵的收付;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原始凭证的内容:名称、日期、出具单位、报销单位名称、金

6、额、单价、数量、出具人签名。原始凭证的审核:以法定职责、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审核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不完整、不准确的凭证有权退回。原始凭证的更正: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内容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错误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2)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日期、凭证名称和编号、摘要、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记账符号、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负责人签名。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3)、会计账簿需依法建账,即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7、规,分为:总账(订本账)、明细账(活页账)、日记账(订本账)和其他辅助账簿(租借设备、物资辅助登记等)1.启用会计账簿时,在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填写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负责人姓名、加盖人名章和公章,调动时,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监交人姓名,双方签名或盖章。2.登记账簿要求: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记录错误时,可用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三种更正,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负责人盖章;实行电算化单位,账簿的登记、更正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禁止帐外设帐(4)账目核对: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8、帐表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单位某一特定时间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文件,依据审核过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表(四表一注,使用者为投资者、政府及社会公众)和财务报表附注组成1.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时间拥有的资产、债务以及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情况;利润表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即利润和亏损情况;现金流量反应企业一定时间内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当期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2.财务报表按编制期间可分中期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财务报表;按主体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

9、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四、会计档案:凭证类、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1)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档案部门。 没有档案管理部门的单位,由会计机构继续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员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档案部门接收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员共同拆

10、封整理。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2)会计档案的销毁: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前,监销人进行清点核对。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国家机关,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共同监销,对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监销,销毁后,监销员签名盖章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未结清的债权债

11、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是否期满,不得销毁,等到项目办理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项目接收单位保管。第四节 会计监督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政府监督(强制性和无偿性)、社会监督(独立性和有偿性)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1)要求:1.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保管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明确(基本要求)

12、。(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责: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财务物资的监督:1.完善财务物资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发现其短少或溢余情况;2.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和批准处理意见,按规定即使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二、政府监督:是外部监督,执行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监督内容:1.依法建账的检查;2.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3.会计核算情况;4.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5.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

13、和内容的检查三、社会监督: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对所托单位的经济互动审计、鉴证(1)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区别:1.目标不容;2.独立性不同;3.接受方式的自愿程度不同;4.审计标准不同;5.审计时间不同(2)会计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需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

14、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1)单位设置单独会计机构的因素:1.规模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二、代理记账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

15、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委托人义务:1.填写原始凭证;2.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4.对不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补充。代理记账的义务:1.按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相关规定;2.保密义务;3.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予以拒绝;4.解释委托人对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更改并予以公告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1.会计机构负责人;2.出纳;3.审核;4.资本、资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

16、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凡中专以上会计专业毕业生,自毕业起两年内免试会计基础与会计电算化;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以上规定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证书管理上岗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注册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证和会计工作证明在颁发机构登记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

17、月,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调转登记: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重新办理上岗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3)会计继续教育形式分:接收培训和自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四、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的进行轮岗,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建立岗位责

18、任制。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医院门诊等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范围: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19、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1)专人负责监交的具体要求: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不能、不能尽快、不宜、有问题)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

20、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2)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名称,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行开立账簿;3.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3)交接人员责任: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21、承担法律责任;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会计法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1.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等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2.类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3.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4.一事不二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5.行政机关在处罚

22、前,应当告知当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分1.定义: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2.类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犯罪情节严重、危害大刑法主刑:独立适用,不可附加,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期附加刑: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两者区别: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

23、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二、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24、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2)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对单位处以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通报;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国家人员给予行政

25、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4)总结:违反会计法规行为伪造、变造、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授意、指使、强令单 位30005万500010万500010万直接责任人2

26、0002万30005万30005万50005万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念: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1)支付结算特征: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2)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

27、,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3)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分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3.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填明现金的汇票以及被拒绝承兑、付款、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不能转让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2.付款方式: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只能同城使用银行本票不得背书

28、转让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同城使用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信用卡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基本当事人:银行、持卡人、商户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1.方式:信汇、电汇2.适用:单位或个人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异地 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

29、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3.款项性质的要求: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4.起点:每笔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一千元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1.适用:同城、异地2.方式:邮寄和电报(4)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

30、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5. 填写票

31、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O”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3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二节 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33、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二、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

34、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确须携带现金的,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或提取现金。5.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1. 钱账分管制。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现金收支授权批准制度。3.日清月结制度4.现金清查制度5.现金管理制度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

35、算账户概念: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二、分类:三、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存款信息保密原则;4.守法合规原则。(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填制开户申请书。2.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与备案: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备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

36、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变更资料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收到变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注意事项:(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

37、供付款依据。(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有关收款依据。(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规定认真审查付款

38、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概念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根据法规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

39、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预算单位专用资金及其他专用资金临时机构或临时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3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4注册验资资金。1.活期储蓄功能;2.普通转账结算功能;3.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开户要求一个单位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具该账户无数量限制;借款需出具借款合同;结算提供有关证明开立程序填开户申请书由银行审核后,中国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核准。(核准)填申请书,银行审核后,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3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备

40、案)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需中国银行核准;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需备案由中国银行核准开户行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特点可存取现金一般存款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现金支取单位资金卡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存入,不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可转账结算(五)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2.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

41、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银行(开户行)的管理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消后的10年。3.实行年检制度。4.对存款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可疑支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存款人的管理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开户许可证的管理。2.妥善保管密码。(六)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违反行为非经营性存款人经营性存款人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

4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警告并处以1千元罚款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警告并处以1千元罚款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警告并处以1千元罚款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警告并处以1千元罚款银行在银行结算

43、账户使用中: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领导人法律处分的行为: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罚款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并给予领导人法律处分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

44、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概念: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功能。票据按范围包括:有价证劵和凭证(广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狭义);按付款时间分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

45、人。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二)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

46、人。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三)票据义务: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具有制裁性质。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四)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承兑和保证。(五)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签章,该票据行为无效。(六)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相对记载事

47、项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七)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公示催告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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