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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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揭阳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环

2、境保护、教育、行政执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2典礼的单位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告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花

3、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纳入安全教育工作内容,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榕城区;(二)空港经济区;(三)揭东区曲溪街道办事处辖区;(四)产业园磐东街道办事处辖区;(五)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化工园区。第八条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3(三

4、)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高架桥(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五)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七)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湿地等;(八)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十)市、县(市)人民政府划

5、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九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4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合理调整。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

6、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第十二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燃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二)从建筑物屋顶、阳(凉)台、窗户等向外抛掷;(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第十三条 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7、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鼓励和倡导开发、研制、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5鼓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鼓励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六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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