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661805 上传时间:2019-10-2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 号)、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科教20126 号)以及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系统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卫科教201232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市级人才培养”)旨在构建本市定位明晰、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医学人才,为实现本

2、市建成亚洲医学中心城市提供保障。第三条第三条市级人才培养主要包括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以下简称“百人计划”)和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优青计划”)以及公共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公卫人才计划”)。百人计划主要对在医教研防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医学专家进行重点培养,加速形成本市新一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顶尖医学专家队伍,形成一批优秀的创新团队。优青计划主要对优秀青年医学人才进行培养,通过导师带教以及国内外进修,提高其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培养一支医术高超、医德高尚、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骨干队伍,储备一批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公卫人才计划主要针对公共卫生领

3、域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人才,逐步培养一支能满足本市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共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和保障能力。第二章第二章组织管理组织管理第四条第四条市级人才培养实行上海市卫生系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沪卫科教201232 号文件”)、主管部门与培养单位三级管理。第五条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市级人才培养的总体发展和管理,制定人才发展目标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审定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市级人才培养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市级人才培养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订

4、人才培养相关管理制度、经费需求计划、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二)发布人才培养计划招标指南、组织评审、建立人才培养项目库。(三)开展人才培养指导、组织中期考核和验收考评等。(四)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人才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第六条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人才培养经费预算审核、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人才培养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开展重点评审。第七条第七条市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大学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市级人才培养工作统筹和管理,主要职责是:(1)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系统人才培养与管理细则,加强对本系统人才培养督导、考核、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2)根据申报要

5、求审核推荐本系统市级人才培养对象,配合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评审工作。(3)将被评定的市级人才培养对象纳入本系统人才培养规划管理,督促培养单位落实自筹配套资金,配合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做好考核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培养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制订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人才培养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培养工作的有关情况。(3)落实本单位人才培养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培养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九条第九条管理办公室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技术和管理方面

6、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人才培养计划评审工作,对申请者在国内外的临床技术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可及性,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评审工作,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审。评审程序分为初审、评审和审定三个步骤。(1)初审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及招标指南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正式评审。(2)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竞争性评审,依据申报材料、现场答辩等综合论证。(3)审定管理办公室综合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人才培养对象后,由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批复培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第三章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第十条

7、第十条市级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机构、医学院(校)及相关科研院所。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百人计划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治学态度严谨,医德医风高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科学的精神;(2)具有坚实的专业和理论知识,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掌握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较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已成为本部门的主要业务骨干并已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本地区)重点培养对象;(3)申报当年 1 月 1 日年龄未满 45 周岁,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历和正

8、高专业技术职称,在专业领域具有特殊贡献者,对学历的限制可适当放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优青计划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治学态度严谨,医德医风高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科学的精神;(二)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较深厚的基础,有发展潜能,具有较好地了解、学习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和新技术的能力;(三)申请者在申报当年 1 月 1 日年龄未满 35 周岁,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卫人才计划的申请条件参照第十一、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请市级人才培养的研究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围

9、绕临床防病治病或公共卫生需要,在提高医疗、预防技术水平或科学水平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二)符合所在单位和科室的建设重点和发展方向; (三)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 (四)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 (五)符合相关伦理规定;(六)在提高申请者本人实际业务水平、学术地位、组织管理能力方面有重要的作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申请人所在科室(学科)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所在单位具备良好氛围并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四章第四章培养管理培养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级人才培养对象正式确定后,由市卫生局与培养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人才培养计划按预定的建设目

10、标实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管理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照合同与计划任务书,定期对培养对象的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进行督导和考核评审,并将考核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未通过考核的培养对象,培养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未通过管理办公室复评的终止人才培养计划。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培养周期完成后,管理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采取同行专家评议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培养对象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人才培养期间,发现培养对象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人才

11、培养计划,培养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人才培养计划。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培养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和市级人才培养计划:(一)未按合同规定完成人才培养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完整、不准确,造成验收考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三)严重违反本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凡获得百人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需标注“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资助”;凡获得优青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需标注“上海市市级医疗卫生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资助”;凡获得公卫人才培养计划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需标注“上海市公共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第二

12、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培养对象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其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第五章第五章资金管理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市级人才培养经费由财政补助资金资助,百人计划每人资助不超过 45 万,优青计划每人资助不超过 30 万,公卫人才计划每人资助不超过 30 万,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市财政局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补助的原则,统筹安排市级人才培养经费预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每年第四季度,培养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和执行进度,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提出下一年度市级人才培养经费需求。市财政局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平衡资金需求,编

13、制下一年度市级人才培养经费预算,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年度经费预算。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财政补助资金主要采用直接补助方式,原则上项目立项后拨付 70%,总体验收合格后拨付 30%。财政补助资金将逐步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人才培养计划被终止或撤销的,未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归还财政局。经查实培养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培养单位应加强对人才培养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实行专帐核算。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市级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不得替换,培养经费不得转让。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人才培养计划总体

14、验收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对人才培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人才培养计划申报的重要评审因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市级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所必要的消耗性实验材料、关键仪器的零配件;参加相应的学术活动、短期进修及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到其他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的费用。主要包括劳务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内容。人才培养经费原则上不用于设备购置。市级人才培养经费财务管理规定另行制订。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人才培养考核、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列入市卫生局部门预算。第六章第六章附附 则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市卫生局 1997 年 8 月 4 日颁布的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沪卫科199713 号)、1997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沪卫科199731 号)、2004 年 9 月 20 日颁布的上海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沪卫人200480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管理制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