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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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价形式)第三条(定价形式)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政部门负

2、责制定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条件,并向社会动态公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第四条(定价原第四条(定价原则则) )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第五条(管理第五条(管理权权限)限)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区(县)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2第二章 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收费第六条(收第六条(收费费范范围围) )收费范围包括基本养老服

3、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第七条(基本养老服第七条(基本养老服务务收收费费) )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基本服务收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收费水平应保持总体稳定。基本养老服务的硬件设施配置、入院评估、护理服务规范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发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新增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第八条(分第八条(分层层管理)管理)纳入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区(县)两级定价。经市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九

4、条(成本构成)第九条(成本构成)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成本中不包括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管理费、维修费支出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3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第十

5、条(制定第十条(制定调调整程序)整程序) 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其主管单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批准。申报材料包括:(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三)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四)拟制定或

6、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五)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六)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包括对床护比的认定情况等;(七)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成本第十一条(成本审审核)核)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成本公开。4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财财力保障)力保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各级政府应不断加大养老机构建设投入,逐步加大补助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第十三条(膳食第十三条(膳食费费) )膳食费标准由养

7、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第十四条(代第十四条(代办办服服务务性收性收费费)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并报民政和价格部门备案,经公示后按规定收费和使用。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普通床位服务和普通护理服务不得代办。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第三章 其他养老机构收费第十五条(收第

8、十五条(收费费范范围围) )收费范围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第十六条(收第十六条(收费规费规定)定)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养老机构制定床位费、护理费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5第十七条(膳食第十七条(膳食费费) )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实行单独核算。养老机构应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第十八条(代第十八条(代办办服服务务性收性收费费)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

9、见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收费和使用。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第四章 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调调整整间间隔期限)隔期限)养老机构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于每年 6 月前提出申请。调整频率不少于 2 年。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及护理服务内容变化等情况。非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公示后 2年内不得变动。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 3 个月。各级各类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

10、隔期不得少于 6 个月。养老机构须提前 1 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计费计费方式)方式)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6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双方应以合同方式予以约定。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养老机构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价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退第二十一条(退费规费规定)定)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个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需要离

11、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已入住老年人合同期满退养的,不退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资资助与减免)助与减免)区县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区域贫困失能老年人补贴机制,确保贫困老年人公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等特殊照顾对象,养老机构应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争端第二十三条(争端处处理机制)理机制)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署相应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第二十四条(信息第二十四条(信息监测监测) )建立养老机构收费信

12、息监测制度。养老机构应建立物价员制度,设立相应的收费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第二十五条(医第二十五条(医药药服服务务) )养老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医药服务应7按本市医药价格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对外服外服务务) )养老机构对外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收(收费费公示)公示)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价格第二十八条(价格监监督督检查检查)

13、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一)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不按规定、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二)不按规定备案或公示的标准收费的;(三)不按规定建立收费台账的;(四)采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取、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五)违反规定,以代办、特需等名目变相提高收费的;(六)不按规定公示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民政第二十九条(民政监监督督检查检查) )各级民政行

14、政部门应加强对养8老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一)资质认定不明确,或与提供资质不相适应提供养老服务的;(二)软、硬件设施或服务不达标的,如床护比等不达标的;(三)擅自扩大或缩小服务范围的;(四)违反规定降低服务质量的;(五)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提供约定服务的;(六)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条第(解第三十条第(解释权释权限)限)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执执行行时间时间) )本办法自 2014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各区(县)物价、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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