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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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一、补贴对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援助 962110”服务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二、补贴标准符合享受职介补贴范围的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成功就业(出具以下材料之一视为成功就业: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缴费凭单、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就业证明、社区就业服务证书)1 人,给予 10

2、0 至 200 元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就业援助 962110”服务机构对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援助成功就业 1 人,给予200 元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就业的,每人给予 20 元建档费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三、补贴的申领和支付(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求备齐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按月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

3、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填报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联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二)“就业援助 962110”服务机构援助成功后,由区(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填写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向区(市)县公共职介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三)职业介绍机构应将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

4、上四、申请职介补贴需报送的资料(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证;(二)免费职业介绍人员名册(附磁盘);(三)免费职业介绍人员的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残疾人证或求职登记证明;大中专毕业生的毕业证;(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五)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就业援助 962110”上岗证明;(六)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七)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五、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职业介绍机构应将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项目和办理程序在职业介绍场所进行公示。如查实职业介绍机构有应免费未免费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组织,将追回职业介绍机构骗取的补贴,暂停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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