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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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规范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探索绿化养护作业市场管理新机制,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管理,规范养护作业,全面提高绿化养护作业水平,促进本市绿化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市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和含和含义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绿地、行道树的日常养护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管

2、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是指公园绿地、街旁绿地。第三条(基本原第三条(基本原则则) )(一)着眼发展,提升水平。通过培育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升绿化养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明确本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养护招投标、市场管理、作业监管等总体要求,统一规划,分步落实,逐步到位。(三)科学管理,强化监管。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养护,做到专业指导和属地化管理结合,落实分级管2理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力度。第四条(管理部第四条(管理部门门和和职责职责)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公

3、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订修改工作。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工程管理站”)负责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承发包监督及养护企业诚信记录管理等。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以下简称“市绿化指导站”)负责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质量督查、技术指导,会同市绿化市容工程管理站建立和维护全市绿化养护监管信息平台等。其中,涉及公园的养护质量巡督查等工作由上海市公园管理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区绿化养护监管信息平台,督促养护合同规约履行并开展养护质量巡查。第二章第二章 市场管理和要求市场管理和要求第五条第

4、五条 (投(投标标要求)要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作业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招标人对投标企业有另行要求的,可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六条(养第六条(养护护承承发发包)包)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养护作业的,应当通过市场化竞争以公开招投标、竞争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养护企业,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作业的参照执行。养护承发包的年限一般为 13 年;各区县可根据年度养护质3量要求和完成情况,逐年签订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管理合同。合同文本按照“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第七条(合同及第七条(合同及诚诚信管理)信管理)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企业中标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

5、证明、养护合同等信息统一录入绿化养护信息平台。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作业企业实行诚信管理。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应按照养护企业诚信管理相关办法,共同做好养护企业诚信记录。养护企业诚信记录由市绿化市容工程管理站统一管理,定期在绿化市容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第三章第三章 养护作业要求养护作业要求第八条(养第八条(养护计护计划)划)养护合同签订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养护企业年度养护计划管理,督促企业制定详细的养护作业计划,安排养护管理和作业人员,做好养护作业台账记录,落实合同约定的养护任务。第九条(养第九条(养护标护标准)准)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依据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

6、TJ08-702-2005)、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19-2011)、 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05-2012)等标准,开展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质量和操作规范的监管。第十条(配第十条(配备备要求)要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区实际,为养护企业开展养护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并根据绿化面积、养护级别、设施量多少等,4明确养护企业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以及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第十一条(人第十一条(人员员持持证证要求)要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养护作业企业的综合能力建设,督促养护企业对从事养护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绿化养护、行道树修剪、登高作业、安全管理等培训,提高

7、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权权益保障)益保障)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督促养护企业贯彻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和改善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健全一线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第十三条(作第十三条(作业业安全)安全)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是养护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养护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预案。同时督促养护企业根据养护要求配备相应安全管理员。第四章第四章 质量监管与结果运用质量监管与结果运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 (监监管方式管方式)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质量的监管主要包括行业专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行业监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级巡查方式:(一)养护企

8、业自查。绿化管理部门督促养护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照养护标准开展自查。(二)区县定期巡查。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质量定期巡查,将监管情况汇总录入市绿化养护监管平台。为进一步强化养护作业监管,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5养护作业的监理制度或引入有监管能力的第三方代行实施养护过程监管,提升养护作业质量。(三)市级督查。市绿化管理部门开展抽样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社会监管主要包括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等方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 (监监管内容)管内容)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实施养护作业监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信息录入情况。(二)合同履约情

9、况:1、企业养护作业计划;2、企业养护台账记录;3、企业人员设备配备;4、养护作业监理(第三方监管)情况;5、养护质量;6、安全管理;7、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定额执行情况。(三)其他合同约定情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 (结结果运用)果运用)(一)绿化绩效考核。市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监管情况,形成养护质量监管评估报告,作为各区县年度绿化养护工作的绩效评价依据。(二)养护诚信管理。对养护质量好,并获得优良诚信记录的企业,作为资质晋升、养护中标合同续签的依据;对在养护过程中存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及整改情况,作为批评公示、限制投标资格或吊销企业资质的依据。(三)养护经费核拨。

10、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监管情况,权衡资金的核拨。(四)重大责任追究。凡因养护管理不当出现的安全、质量等6重大养护责任事件,应当终止养护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养护经费养护经费第十七条(养第十七条(养护经费护经费)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管理经费原则上由市、区县公共财政承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及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2010)编制年度养护经费预算,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养护经费核拨的依据。养护的分类分级按照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沪绿容2011184 号文)的要求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绿化养护监管信息平台、养护企业诚信管理等相关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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