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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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局实施执法办案,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或者上级规定严于本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三条 执法办案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二)坚持查处

2、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案卷完整;(四)办案人员与执法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严肃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无关人员透露案情;- 2 - 2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严禁非办案人员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第四条 相关科室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第二章 办案职责第五条 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收集、登记和报告案件线索;(二)制定案件的调查方案和询问提纲;(三)调查、收集案件证据,查清

3、案件事实;(四)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草拟处罚决定书;(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参加案件的听证;(六)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七)负责相关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告知;(八)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及处罚信息的公开;(九)申请、上报强制执行案件;(十)报送备案案件材料;(十一)负责案件的回访及线索通报;(十二)参与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十三)案件的立卷、归档;(十四)录入和应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十五)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3 - 3 -第六条 办案机构负责人在执法办案中承担以下职责:(一)交办案源和报告重大案件线索;(二)负责相关案件的沟通、协调;(三)指定案件的主办人员和

4、协办人员;(四)依职权审批案件的立案、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建议等有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五)组织案件的合议;(六)复核陈述、申辩案件;(七)审批处罚信息公开内容;(八)审核案件公告内容;(九)审批案件的结案报告;(十)应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执法指导科在执法办案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掌握、分析案件查处和稽查工作态势;(二)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制度;(三)指导、协调执法办案工作;(四)组织实施相关专项整治行动;(五)协调部门间联合行动; (六)指导、维护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使用; (七)指导、协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八)汇总、报送执法办案数据及总结;(九)会同有关机构做好罚没物资管理;(十)

5、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4 - 4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在执法办案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执法办案监督制度;(二)核审局批案件;(三)组织案件的听证;(四)复核案件的陈述、申辩;(五)提出召开案审委会议;(六)报送强制执行案件;(七)组织、协调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八)监督、评查、考核案件质量;(九)督促、指导案件清理;(十)应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办案机关负责人在执法办案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批准成立专案组;(二)启动应急预案;(三)批准联合执法;(四)依职权审批案件的立案、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建议等有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五)指定听证案件的主持人;(六)决定召开并

6、主持案审委会议;(七)审批强制执行案件;(八)指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九)审批案件的结案报告;(十)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5 - 5 -第十条 需要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的案件按照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执行。第十一条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密。第 3 章 案源管理第十二条 案源是指通过举报、投诉、交办、移送或者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第十三条 案源实行实时分级报告。凡是办案人员在投诉、举报或者监督检查等过程中掌握的案件线索,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报告;重大案件线索实行分级报告。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

7、源,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负责人报告:(一)关系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的;(二)不及时处理易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三)已受新闻媒体关注的;(四)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且提出联合执法的;(五)其他需要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负责人报告的。在接到报告后,属需成立专案组调查的,由办案机关负责人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调查;属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的,由办案机关负责人启动应急预案处理。第十五条 实行案源登记管理。办案人员应当在获取案源当日将相关案件线索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报告办案机构- 6 - 6 -负责人,任何人不得泄露、私自隐匿和处理案源。第 4 章 管 辖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

8、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

9、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处理。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 7 - 7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九条 著作权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者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10、。第二十条 稽查大队依职权管辖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上级部门授权调查的垄断案件和商业贿赂案件;(二)违法直销和重大传销案件;(三)检验、检测、评估等机构的违法案件;(四)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等重大、疑难违法案件;(五)广播、电视、报纸发布的违法广告案件; (六)上级交办、部门移送或者协办的重大案件; (七)同一举报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且跨两个以上市场监管所(分局)辖区的案件;(八)直接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九)夜间应急联动指派案件;(十)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以及特殊类型案件。- 8 - 8 -第二十一

11、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依职权管辖各自辖区内的下列案件:(一)无照无证经营案件;(二)违反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案件;(三)除商业贿赂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四)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价格违法案件;(五)特种设备和重要工业产品违法案件;(六)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八)除广播、电视、报纸外发布的广告违法案件;(九)传销案件(与辖区派出所联合查处) ;(十)其他违法案件。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办案机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相关科室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跨辖区办理案中案的,办案机构应当事先报执法指导科备案;跨辖区办理其他案件的,

12、办案机构应当事先报执法指导科批准。属地办案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办案机构查处案件。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办案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办案机构管辖。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办案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执- 9 - 9 -法指导科指定管辖。第二十六条 办案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办案机构。受移送的办案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执法指导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七条 办案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报执法指导科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

13、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执法指导科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 立 案第二十八条 办案机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办案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一)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三)属于本机关管辖权内的案件。第三十条 下列

14、情形的案源,可不经核查直接立案报批:- 10 - 10 -(一)违法行为危害严重必须即时制止的;(二)违法事实清楚、必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时案件情况清楚、不需核查的;(四)其他可以直接立案的情形。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源,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由主办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报批。立案后的案件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第三十二条 对立案的举报投诉,办案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地址或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对不予立案的举报投诉,办案机构应当在

15、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地址或者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和告知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相关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并且将相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前两款规定的举报投诉人明确要求书面告知的,办案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同时涉及申诉的,申诉处置按照本局申诉处置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11 - 11 -第六章 现场检查第三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合法地收集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6、。第三十四条 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拒绝的,应当进行解释,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办案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着制服,特殊情况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登记后,可以不着制服。第三十五条 对现场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办案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载明情况。进入现场后,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六条 制作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规范要求:(一)对现场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17、和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在不申请回避的情况下,实施现场检查,并记录。(二)准确填写检查起始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情况。(三)现场笔录主要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全面实录现场情况和事件内容,记录相关物品的位置、性状、数量、所- 12 - 12 -有权人以及抽样取证、查封、扣押财物情况,在场相关人员情况及其重要的动作、语言和重要的供述等,在“检查情况”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加上“以下空白”字样。(四)当场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由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记录属实”“已核对,属实、无误”等确认语并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

18、场的,可由其他人作证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确认,并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中签名。(五)如有遗漏或者记录有误,应当补充或者允许更正。补充或者更正部分,应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按手印或者签名确认。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由办案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定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现场检查情况和案件动态。第七章 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九条 办案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条件,经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以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为限。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

19、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十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规范要求:(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13 - 13 -(二)必须有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财物。(四)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五)在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财物清单。(七)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须加贴封条和采取记录、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全证据。(八)必须即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说明情况。(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

20、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十一)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应当送达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期间。第四十一条 对在行政处罚依据中应作没收处罚的涉嫌违法的物品,办案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需要提交局相关机构认定违法或者数量较多、体积较大等确实难以立即搬运的涉嫌违法的物品,办案人员可以采取查封行- 14 - 14 -政强制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具备扣押条件后

21、,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转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的合并期限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或者当事人同意拍卖或者变卖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由办案机构暂予保存。第四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批准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同时将有关物品一并退还。

22、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变卖时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未做出延期或者没收等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按规定退还相关物品。第四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机构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 15 - 15 -准。第四十五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

23、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六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三)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四)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四十七条 办案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办案机

24、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16 - 16 -第八章 调查取证第四十八条 需要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及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第四十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

25、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办案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办案机构核查后,报办案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 17 - 17 -说明理由并举证。办案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报办案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第五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第五十二条 调查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第五

26、十三条 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制作笔录前,办案人员应当向被询问(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二)办案人员应当确认被询问(调查)人的身份,查验、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受委托作证的,还应提取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时间与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三)询问(调查)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调查)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以及作伪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廉政告知、有权申请回避等内容。(四)询问(调查)笔录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手段、过程、结果、目的以及涉及的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去向、获利情况、参与人等重要事实。(五)被询问(调查)人的方言土语

27、应当注释清楚,重要的表情、动作也应当记录。- 18 - 18 -(六)询问(调查)要充分听取被询问(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该让其提供证据的,应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证据,以印证其陈述。(七)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的,应当指出其违法性和危害性,让其立即改正,记入笔录。(八)询问(调查)结束前,应给被询问(调查)人最后的补充陈述机会,记录发生删、增、改的,应在删、增、改的地方由被询问(调查)人按手印确认。(九)询问(调查)完毕,应当将完整的笔录交被询问(调查)人阅读,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宣读,并在笔录末页由被询问(调查)人签署“记录属实” 或者“与我陈述一致”等确认语。(十)笔

28、录每一页均应由被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确认,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逐页亲笔签名。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将拒绝签名的情况予以记录。被询问(调查)人为需要他人翻译的外国人的,翻译人员应当提交如实翻译的书面声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并在调查结束后认真核对笔录内容,和被询问(调查)的外国人一起在询问(调查)笔录上逐页进行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确认。如果被询问(调查)的外国人以自己通晓中文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向办案机构出具书面声明,并由办案人员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予以特别注明。第五十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设立办案专用的询问室,办案人- 19 - 19 -员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般应在询问室进

29、行。有条件的办案机构,应当在询问室配备录音、录像等办案设备。第五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在查处侵权假冒等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 第五十六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五十七条 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

30、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符合以下规范要求:(一)抽样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样方法、过程和用具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实施抽样机构的资质或者抽样方式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方式抽取样品。(二)抽样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经通知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邀请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机构派人抽样,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确认。- 20 - 20 -(三)抽样基数以实有数量为准,抽取样本应当以相关标准规定或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同时预留备用样本数量。(四)样本应加封封签,

31、并经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确认。(五)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六)对由局扣押、罚没财物仓库保管的物品需要抽样取证的,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到仓库按规定办理手续后进行抽样取证。对现场已经抽样取证的物品,办案人员应当在入库时提供物品抽样单,做好物品入库数量核对工作。(七)抽样样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

32、复检权利。第五十八条 收集其它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规范要求:(一)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的,应当收集书证的原件、正本和副本。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节录本等复制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 21 - 21 -献或者当事人记载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三)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四)收集原物作为物证的,应当收集原物证据。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或者不适当

33、,可以制作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其中能用文字表述的,应当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以物证作为证据的,应有当事人在场,当场封样,并在封条上注明封样日期,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照片证据应经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对照片的拍摄时间、照片所要证明的内容等作必要的说明。(五)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六)收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

34、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七)收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22 - 22 -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八)收集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

35、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第五十九条 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抽样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六十条 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其他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第六十一条 调查著作权违法案件时,办案人员应当书面告知法定举证责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第六十二条 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询问(调查)笔录以及证据材料应当在制作、收集完成

36、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传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第六十三条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进行案件调查时,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 23 - 23 -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记录存入案卷。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有必要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

37、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六十五条 办案人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经过必要的调查仍无法确定违法嫌疑人,且认为应中止案件调查的,应当提交书式中止证据及提出中止案件调查建议,并报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应当自中止案件调查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执法指导科发布认领公告,六个月的认领期限届满- 24 - 24 -后,无

38、人认领的,依据扣押物资处置相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或者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或者执行。第六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案件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39、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未满十四周岁的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精神病人发病时实施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前未被发现并且违法状态或者后果已消除,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当事人已消亡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和意见,报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六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5 - 25 -第六十九条 案件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办案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由裁量相关规定提出,并经办案

40、机构合议形成。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报核审前应当进行案件合议。合议人员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兼职法制员、办案人员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主持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担任。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由案件主办人负责记录并形成案件合议记录,经参加合议的人员签字后附入案卷。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报批,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手续,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办案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

41、,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第 9 章 案件核审第七十二条 局批案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核审,所批局名义案件由办案机构兼职法制员负责核审,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第七十三条 案件核审应当自接收案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6 - 26 -对同一案件再次核审的,核审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处理是否适当。 第七十

42、五条 核审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建议报批。对属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范围的案件,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第七十六条 核审后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建议修改:(一)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额等计算有误的;(三)行使自由裁量权显失公正的;(四)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而未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未载明是否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理由等内容不规范的情形的;(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七十七条 核审后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建议补正:- 27 - 27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清的;

43、(2)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的;(三)证据不足或者不成立、不真实、相关证据自相矛盾,未形成合法、客观、全面的证据链的;(四)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形。第七十八条 核审后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建议纠正:(一)对当事人身份认定不当或者错误的;(二)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回避等权利的;(五)其他应当纠正的情形。第七十九条 核审后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建议销案:(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三)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被其他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先立案的;(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被其他

44、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再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五)其他应当销案的情形。第八十条 核审后,发现当事人还有尚未查明的违法行为的,- 28 - 28 -建议补充调查;发现案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发现案件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第八十一条 案件核审建议修改、补正、纠正、补充调查的案件,修改、补正、纠正、补充调查期限另行计算;修改的案件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重新送审,补正、纠正、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送审。第十章 告 知第八十二条 办案机关或者办案机构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

45、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第八十三条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对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两千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 29 - 29 -

46、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对涉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案件,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或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自告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不能采用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提出,由办案机构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确认。第八十六条 办案机构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47、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和理由,上报政策法规科复核。政策法规科应当综合分析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办案机构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第八十八条 在核审、复核、听证或者通过其它途径发现当- 30 - 30 -事人还有尚未查明的违法行

48、为的,办案机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结束,办案机构应当重新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再次履行核审、告知、复核、听证等程序。第十一章 决 定第八十九条 办案机关或者办案机构的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结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第九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制作机关和文书名称、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三)案件来源和立案程序; (四)调查取证的过程和

49、方法;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六)认定事实的证据及其证明内容; (七)告知的内容和程序; (八)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是否采纳的理由; (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理由; (十)行政处罚的内容和适用依据; (十一)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31 - 31 -(十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十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语句流畅、逻辑严密、用字准确,增强说理性。第九十一条 著作权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第九十二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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