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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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交通基本建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设造价造价监监督管理督管理办办法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合理确定造价,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计价依据,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手段对使用国家资金的交通基本建设进行全过程造价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使用非国家资金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从

2、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基本建设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基本建设全过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评价。第五条 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设计控制、监理监控的管理体系。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监督管理机构对项目工程造价负监督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造价负设计造价控制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造价负合同造价监控责任,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造价负相应责任。第六条 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对项目工程

3、造价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编审程序进行监督,组织有关专家或单位对项目工程各阶段造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或核准;(三)对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与造价控制目标进行动态监督,组织对项目法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对项目参建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查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违规行为。(五)对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第七条 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上级监督指导、同级监管的原则:(一)省级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工程造价监督,负责组织相应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考

4、核评价和各阶段造价文件审查,依据批复的预算和投资计划、制定并下达工程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计划,承担省管项目工程造价的具体监督,负责州(市)管项目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督、指导;(二)州(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州(市)管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配合省级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第八条 项目建设各方应安排专人进行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资料的管理。项目法人分阶段负责将工程造价资料(含电子数据文件)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及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作为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依据。造价资料包括: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及批复文件;招标限价预算文件;合同文件;支付台帐;变更设计预算文件、材料调差

5、文件;补充计价依据等相关资料。第九条 省和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在履行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工程造价管理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通报。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职责和管理范围配备熟悉工程造价业务并取得交通造价行政执法监督资格监督人员开展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规定到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办理造价监督手续。第三章 项目前期造价监督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造价监督是指从项目立

6、项至招投标结束期间,对项目造价进行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的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查、审批和核准,涉及其他专业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造价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批(备案)情况;(二)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文件造价控制情况;(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差异情况;(四)不平衡单价调整情况。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造价监督程序:(一)估算、概算、预算文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成,经业主初审后应当报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审核。送审时,同时提供设计文件、造价文件的相关资料及附件(含电

7、子文档) ,由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存档;(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应按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是指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有关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项目造价管理机构设置、项目造价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以及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签约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三)工程造价台帐管理情况,具体如下:1. 工程投资(数量)台帐,包括对应已批复概算的项目内容建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合同和决算工程投资(数量)

8、台帐;2. 计量支付台帐,包括项目各合同工程数量及费用、各期计量支付情况;3. 变更设计及新增子目台帐,包括重大、较大变更报批、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数量和变更费用,新增子目上报、审核情况;4. 价差调整和索赔台帐,包括项目工程价格调整和索赔费用支付情况;5. 其他台帐,包括统供物资、计日工、废置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和支付情况。(四)计量支付软件鉴定、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以及计量支付按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五)工程变更及新增单价管理情况,具体包括工程变更的总体情况,工程变更的报批、审批手续执行情况,工程变更的内容、金额和所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核和

9、出具变更图纸情况,新增子目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所附材料;(六)价格调差报批资料及审批情况,以及价格调差依据与项目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的符合情况;(七)索赔批复手续办理情况,以及索赔费用按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八)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决算编制完成情况以及经审计后的竣工决算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情况。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检查的程序如下:(一)项目业主在收到造价监督检查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造价管理自检报告报送监督组;(二)监督组审查自检报告并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检查;(三)监督组根据检查情况向项目建设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向上级

10、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查情况。(四)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监督组根据上报资料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核。第五章 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第十九条 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有交通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由持证的造价人员编制、复核、审查并签名、盖章,否则造价文件无效。第二十一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业务的咨询单位及人员必须接受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信用档案后方可从业。档案中应当包括咨询单位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第六章 监督管理

11、第二十二条省、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在对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履行合同、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计价行为中的违规现象或事件,督促项目法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造价控制不力、管理混乱或不配合监督检查、拒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约谈项目法人。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单位及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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