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龙舟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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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龙舟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龙舟运动管理,保护龙舟俱乐部经营者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龙舟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 号),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全国(区域)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区域)性龙舟比赛的运动员。第三条 龙舟运动员注册与交流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中国龙舟协会负责全国龙舟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第二章 注册第五条 龙舟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龙舟协会主办的全国(区域)性比赛应代表具有

2、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中国龙舟协会团体会员及经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龙舟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比赛的单位(俱乐部)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代表资格协议书按中国龙舟协会印制的统一格式签订。第八条 注册单位须与运动员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由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运动员年满 16 周岁的日期。第九条 所有需要进行注册的运动员须填写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并加盖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公章。在申请注册时同时交纳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的电

3、子文档(软盘)。第十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供两张 2 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年满 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一)运动员注册年龄的确认以该运动员首次注册时所提交的真实户籍原件或本人身份证原件为准。中国龙舟协会将会同公安部有关部门对注册运动员年龄进行核查。对本通知下发前,如各注册单位所属已注册运动员信息有误者,请自行修正后进行年度确认,中国龙舟协会将不再予以追究。自本通知下发之后,如注册单位所提交运动员首次注册资料和年度确认资料中有虚假内容者,将取消该运动员注册资格,同时停止该注册单位一年注册资格并进行全国通报。(二)注册单位资格拟进

4、行注册的单位首次注册,须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俱乐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国龙舟协会核准后准予注册。第十一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注册证由中国龙舟协会中国龙舟协会统一印制,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的龙舟运动员每一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龙舟协会举办的全国性比赛,或经批准举办的有 4 个以上(含 4 个)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第十三条 龙舟运动员在代

5、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取消本年度中华龙舟大赛参赛资格。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第十四条 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第十五条 每年 12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为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第十六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中国龙舟协会为运动员办理注册或确认手续。第十七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协议签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

6、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第十八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内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龙舟协会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第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 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380 号和财政部财库20039 号文件精神,结合龙舟项目现阶段实际情况,规定注册单位团体注册费、龙舟运动员注册、年度确认费等收费标准如下:(一)团体注册费1体育运动学校等经编制部门审批登记的事业单位及经民政部审批注册的社会团体每个单位 50 元/年。2其他注册单位 50

7、0 元/年。(二)运动员注册费首次注册及年度确认费:20 元/人/年。第二十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拥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确定:1 至 3 年(含 3 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 12 个月;4 至 6 年(含 6 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 24 个月。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重新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第二十二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该运动员,但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

8、议的,必须在该注册期内向中国龙舟协会提交保留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第二十三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第三章 学生注册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校前已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注册的,也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原注册单位。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校前未注册、代表资格协议或注册优先权期限终止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其它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第二十六条 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如为双重注册

9、运动员,其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归属另一注册方。第四章 解放军运动员注册第二十七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未注册、代表资格协议或注册优先权期限终止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第二十八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已注册或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与运动员注册单位的输送协议进行注册。输送协议须由运动员所属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定。此类运动员在解放军服役满 48 个月,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服役不满 48 个月

10、,如没有得到原注册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退伍后 24个月内只能代表入伍前注册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第五章 俱乐部注册第二十九条 已代表具有注册资格单位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龙舟俱乐部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参加俱乐部比赛以外的全国(区域)性正式比赛和全国(区域)综合性运动会时,必须代表原注册单位(原注册单位放弃的除外)。第三十条 首次代表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俱乐部。第六章 外籍运动员注册第三十一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可以申请注册外籍运动员。申请注册时,须提交外籍运动员所属国家(地区)龙舟协会的

11、转会证明、双方单位的签定的协议书及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第三十二条 外籍运动员参加全国龙舟比赛,应符合中国龙舟协会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交流第三十三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后,可变更注册单位。第三十四条 交流协议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交流协议书由中国龙舟协会统一印制。交流协议书由中国龙舟协会统一印制。第三十六条 交流协议须经中国龙舟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第三十七条 新注册单位凭

12、交流协议与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到中国龙舟协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第三十八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 24 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第三十九条 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交流权属于拥有注册最终决定权的单位。第八章 参加比赛第四十条 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区域)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区域)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相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二条 注册运动员不得参加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龙舟协会批准或认可的国内各类龙

13、舟比赛。未经批准不得到境外参赛。第九章 处罚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 1 至 4 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 1 至 4 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第四十五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第十章 裁决第四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龙舟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第四十七条 中国龙舟协会在接到申诉或举报 30 天内做出裁决。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中国龙舟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 20 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国家体育总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做出裁决。第四十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龙舟协会。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二条 凡是本细则与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不相符的,按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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