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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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天津市大港世纪大道 9 号 签订日期:二 0 一 0 年 月 日 天津市大港区行政事业单位 (采购人)需求的 (货物名称) 经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人)以编号为 DGZC2010-G-001 的公开招标文件公开 进行,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供方) 为中标单位(既协议供货商) 。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和供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 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一、货物名称、品牌、型号、配置

2、、折扣率:货物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折扣率:序号货物名称品牌机型 名称设备 型号设备 编码详细配置(标准)按媒体价计 算的折扣率二、折扣率的协商调整折扣率的协商调整: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供方中标的货物降价或者制造厂商推出促销 措施,或者制造厂商推出新型号的产品,供方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并就上述情况协商 确定新的折扣率并按确定的折扣率订立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三、三、交货地点、时间、方式: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31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果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在天津市大港区以外,运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或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2 交货时间:供需双方协商确定。33 交货方式:采购人凭天津市大港区

3、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 中心协议供货项目申请书向供方购货。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 试并保证验收合格,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四、付款:四、付款: 41 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或证书(如果有的话) ,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有的话) ,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 书、产品合格证等。 42:采购人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将资金拨入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专用账 户或采购人自行支付;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应将财政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用账户。 在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中心按具体合同签定情况支付,但保留有非因本中心原

4、因顺延支付时 间的权利。 43 每月 1-5 日,供方向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单 ,购货发票原件,具体合同原件。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天津市大港 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汇总后,将采购资金一次性支付给供方。五、验收: 51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采购人负责验收。 52 采购人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 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采购人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 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采购人与供方共同在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 供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出售货物或其交付(如赠送等)产品的 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即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起诉。如 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 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伴随服务: 7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 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7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 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项目现场 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

6、采购人员进行培训。 73 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八、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供方提交的投标文件 九、质量保证九、质量保证9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 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 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 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投标文件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 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

7、、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 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 的材料等,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供本保证下的索赔。 9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后,应在投标文件约定的响应时间内, 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投标文件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采 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 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十、索赔十、索赔 10.1 采购人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 检机构出具的

8、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缺陷索赔。 10.2 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方式解 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 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 退还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及采购人遭受损失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 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 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采购人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供方应同时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

9、换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 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采购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或采购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 10.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采购人同意,采购人 有权通过招标人从应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十一、供方履约延误:十一、供方履约延误: 11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

10、的情况,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招标人和采购人。招标人和采购人 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十二、误期赔偿:十二、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4 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 应向采购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 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 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 122 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中扣

11、除。 123 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采购人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4 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十三、履约保证金十三、履约保证金暂时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十四、不可抗力十四、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 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遇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 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 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 。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

12、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 对方。对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 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五、税费十五、税费 15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 15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5. 4 供方不得以承担税费的原因作为该供方实际出售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零售或市场 平均价格的抗辩。 十六、争端的解决十六、争端的解决 161 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13、,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62 如果调解不成,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 民法院管辖。 163 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164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七、违约终止合同:十七、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采购人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货物和服

14、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采购人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腐 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 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 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提供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 得的利益。 172 如果采购人根据上述第 17.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采购人可以依其 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 费用负责。 十八、破产终止合同:十八、破

15、产终止合同: 181 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方终止合同而不给 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十九、合同转让和分包:十九、合同转让和分包: 191 除采购人和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 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二十、合同生效:二十、合同生效: 22.1 本合同在供方和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招标人收到 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期限为期限为:一年。从一年。从 2010 年年 7 月月 1 日起日起 到到 2011 年年 6 月月 30 日日 止。止。如本合同

16、在执行期内,天津市滨海新区对该政府采购发布相关的管理规定,致使本次政 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中断、中止、或解除,我公司完全接收并理解,并按滨海新区新的要求 执行。 22.2 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供方一份,招标人两份。 二十一、合同附件:二十一、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招标人的公开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期间提交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 ; 4、中标通知书; 5、天津市大港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验收报告单; 6、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

17、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采购人有利的为准。 二十二、合同修改:二十二、合同修改:除合同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二十三、合同备案:二十三、合同备案: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四、二十四、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招标人:天津市大港区政府采购中心 供方: 地址: 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 9 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盖章) (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300270 邮政编码: 电话:022-63236539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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