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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机关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局机关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和*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渝机管发20024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及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单位不予报销。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费用1500元以内的,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由个人账户支付并由市财政给予补助;150
2、0元至3500元以内的由单位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即45岁(含)以上的按85予以报销,45岁以下的按80予以报销;3500元以上的单位不予报销。 退休人员年度累计门诊费用1800元以内的,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由个人账户支付并由市财政给予补助;1800元至4000元以内的由单位按90予以报销;4000元以上的单位不予报销。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我局女同志生育小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按关于“渝劳社办发200211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问题的解释精神执行,渝劳社办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报
3、销的最高上限至3500元以内,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关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规定执行。 二、费用审核及报销办法 在职职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于次年1月统一交局财务处审核后,按规定支付;退休职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于次年1月统一交局组织人事科初核后,报局财务科审核并按规定支付。 三、适用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编制内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根据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局机关工勤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