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电网运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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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2 22 2 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已经 2006 年 10 月 26 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编编辑辑本本段段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第第一一条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第二二条条 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 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

2、运行。 第第三三条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 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第四四条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 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第第五五条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 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编编辑辑本本段段第第二二章章 规规划划、设设计计与与建建设设第第六六条条 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第七七条条 电网与电源建设

3、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 电力 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第八八条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 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 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第九九条条 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与电力一次系统的 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步进行。电网使用者的二次设备和系统应当符合电网二 次系统技术规范。 第第十十条条 涉及电网运行的接口技术规范,由调度机构组织制定,并报电 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拟并网设备应当符合接口技术规范

4、。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相关国际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在采购与电网运行相关或者可能影响电网运行特性的设备前, 业主方应当组织包括调度机构在内的有关机构和专家对技术规范书进行评审。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受业主委托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 交换规划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所需资料。 编编辑辑本本段段第第三三章章 并并网网与与互互联联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 行前,拟并网方应当按照要求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调度所必需的资料。资料 齐备的,调度机

5、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 置的定值和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设备的技术参数。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 行前,调度机构应当对拟并网方的新设备启动并网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和服务, 适时编制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并协调组织实施。拟并 网方应当按照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完成启动准备工作。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 行前,拟并网方的二次系统应当完成与调度机构的联合调试、定值和数据核 对等工作,并交换并网调试和运行所必需的数据资料。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

6、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 行前,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程,组织认定拟并网 方的并网基本条件。拟并网方不符合并网基本条件的,调度机构应当向拟并 网方提出改进意见。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发电厂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应当在并网前签订并网调 度协议。 电网与电网需要互联运行的,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前签订互联调度协议。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 全运行的原则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发电厂、电网不得擅自并网或者互联,不得擅自解网。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

7、接试验项目完整,符合有关标准和规 程。 (二)发电机组装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连续式自动电压调节 器;100 兆瓦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 50 兆瓦以上水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原 则上配备电力系统稳定器或者具备电力系统稳定器功能。 (三)发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 (四)参与二次调频的 100 兆瓦以上的火电机组, 40 兆瓦以上非灯泡贯 流式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原则上具备自动发电控制功能,参与电网闭环 自动发电控制;特殊机组根据其特性确定调频要求。 (五)发电机组具备进相运行的能力,机组实际进相运行能力根据机组 参数和进相试验结果确定。 (六)拟并网方在调度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完成发电机励磁系统

8、、调速系 统、电力系统稳定器、发电机进相能力、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 次调频等调试,其性能和参数符合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调试由具有资质 的机构进行,调试报告应当提交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应当为完成调试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七)发电厂至调度机构具备两个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的通信通道。 (八)发电机组具备电量采集装置并能够通过调度数据专网将关口数据 传送至调度机构。 (九)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能够通过专线或者网络方式将实时数据传 送至调度机构。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当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 全性评价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应当装设

9、断路器。断路器的遮断容量、 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 分、合操作频繁的抽水蓄能电厂的主断路器,其开断容量和开断次数应 当具有比常规电厂的主断路器更大的设计裕量。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主网直供用户并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网直供用户向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并能够 向调度机构传送必要的实时信息。 (二)主网直供用户的电能量计量点设在并网线路的产权分界处,电能 量计量点处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受网电量的具有双向、分时功能的有功、无 功电能表,并能将电能量信息传输至调度机构。 (三)主网直供用户合理装设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抑制装置、自动电压 控制装置、

10、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和负荷控制装置,并根据调度机构的要 求整定参数和投入运行;主网直供用户的生产负荷与生活负荷在配电上分开, 以满足负荷控制需要。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电力 二次系统设备应当符合调度机构组织制定的技术体制和接口规范。电力二次 系统设备的技术体制和接口规范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符合 电力二次系统安 全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电网互联双方应当联合进行频率控制、联络线控制、无功 电压控制;根据联网后的变化,制定或者修正黑启动方案,修正本网的自动 低频、低

11、压减负荷方案;按照电网稳定运行需要协商确定安全自动装置配置 方案。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除发生事故或者实行特殊运行方式外,电力系统频率、并 网点电压的运行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 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发电机组和其他相关设备运行特性对频率变化的 适应能力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电网使用者向电网注入的谐波应当不超过国家标准和电力 行业标准。并入电网运行的电气设备应当能够承受国家标准允许的因谐波和 三相不平衡导致的电压波形畸变。 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 电网企业与电网使用者的设备产权和维护分界点应当根据 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确定,并在有关协议中详细划分并网或者互联设备的

12、所 有权和安全责任。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接入电网运行的设备调度管辖权,不受设备所有权或者资 产管理权等的限制。 编编辑辑本本段段第第四四章章 电电网网运运行行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有责任保障电网频率电压稳定和可靠 供电;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优化调度,维持电力平衡,保障电 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调度机构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运行方式。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 当执行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加强负

13、荷预测,做好长期、中 期、短期和超短期负荷预测工作,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 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主网直供用户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向所属调度机构报 送其主要接装容量和年用电量预测,按时申报年度、月度用电计划。 第第三三十十四四条条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和下达发电调度计划、供(用)电调度 计划和检修计划。 第第三三十十五五条条 编制发电调度计划、供(用)电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省级人 民政府下达的调控目标和市场形成的电力交易计划,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 检修计划和电力系统设备能力等因素,并保留必要、合理的备用容量。调度 计划应当经过安全校核。 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 水电调度运行应当充分利用水能资源,严格执

14、行经审批的 水库综合利用方案,确保大坝安全,防止发生洪水漫坝、水淹厂房事故。 水电厂应当及时、准确、可靠地向调度机构传输水库运行相关信息。 实施联合运行的梯级水库群,发电企业应当向调度机构提出优化调度方 案。 第第三三十十七七条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发电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发电;主网直 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用电。 对于不按照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发电的,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 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停止其并网运行。 对于不按照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用电的,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 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向其供电。 第第三三十十八八条条 电网企业、

15、电网使用者应当根据本单位电力设备的健康状 况,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检修预安排申请;调度机构应当在检修预安 排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电力系统设备的健康水平和运行能力,与申请单位协商, 统筹兼顾,编制年度、月度检修计划。 第第三三十十九九条条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检修计划安排检修工作, 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减少非计划停运和事故。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可以提出临时检修申请,调度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并在电网运行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安排。 第第四四十十条条 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提供用于维护电压、频率稳定和 电网故障后恢复等方面的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的调度由调度机构负责。 第第四四十十一一条条 电网的无

16、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调度机 构负责电网无功的平衡和调整,必要时制定改进措施,由电网企业和电网使 用者组织实施。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电网各级电压的调整、 控制和管理。接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等应当按照调度机构确定的电 压运行范围进行调节。 第第四四十十二二条条 调度机构在电网出现有功功率不能满足需求、超稳定极限、 电力系统故障、持续的频率降低或者电压超下限、备用容量不足等情况时, 可以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限 电序位表进行限电操作。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负荷控制方案在电网企业及其 调度机构的指导下实施负荷控制。 第第四四十十三三条

17、条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调度机构值班 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和防止事故扩大。必要时,可以根据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通过调整系统运行方式等手段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并 按照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第四四十十四四条条 调度机构负责电网的高频切机、低频自启动机组容量的管 理,统一编制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系统实测。 第第四四十十五五条条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二次 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统计分析、整定配合,按照所在电网的调度管理规程 和现场运行管理规程进行。 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

18、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制订和完善电网反事故措施、系统黑启动方案、系统应急 机制和反事故预案。 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电网稳定运行要求编制反事故预案,并网发电厂应 当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责任划分,落实反 事故措施。 调度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联合反事故演习,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按 照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第四四十十七七条条 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安 全性评价工作和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编编辑辑本本段段第第五五章章 附附 则则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 地(市)级以下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 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第四四十十九九条条 本规则所称电网使用者是指通过电网完成电力生产和消费 的单位,包括发电企业(含自备发电厂)、主网直供用户等。 本规则所称主网直供用户是指与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电网企业 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用户或者通过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用户。 第第五五十十条条 本规则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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