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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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知识总结法律知识总结漯河市体育运动学校法律知识培训总结漯河市体育运动学校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并将这项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一个重点,长期不懈地坚持下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将法律知识培训方面的工作总结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重视法制教育工作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为建设一个和谐文明的校园打下坚实的基础,是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学校通过行政会、教研室组长会和全校教师会等多种会议,让学校上至领导,下至任课教师,在思想上统一认识,明白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为这项工作在学校的全面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一是广泛查找、搜集法律

2、法规资料,组织全校职工研读学习,并以各科室为单位,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座谈会,相互讨论学习资料的心得体会,使法律知识的学习走向实际,更加深入;二是组织学校全体教师观看法制教育纪录片,通过实际案例,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法律意识;三是聘请法律有关人士为全体教师及其学生讲解法律知识,提高全校师生的法律素养。三、做好法制教育的后续工作,使教育活动走向深入除了请相关的法律人士对师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学校还根据自身需要和特点,着重向教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利用教研活动、中层干部学习等时间向教职员工传达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解读,使教职工对法律知识的认识更加

3、深入。总之,我校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活动,既要有集中的知识培训,还要有平时的日常学习,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确保教职工法律知识的扎实掌握。此次法律培训活动的开展,是我校教职工法律知识普及的一场“及时雨”,为我校创建和谐校园,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扩展阅读: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总结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

4、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考点】法的确定指引和有选择指引【解析】(1)这是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32题。(2)法的指引作用中的确定的指引,是指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指引;法的指引作用中的有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规定法律权利使人们在法所给定的权利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指引。本题中B项所引述的合同法规定,D项所引述的民法通则规定,都是授权性规则,都属于有选择的指引。(3)A项所引述的宪法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授权性规则,似乎

5、属于有选择的指引;但实际上A项所引述的宪法规定,主要是强调公民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可以视为禁止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义务性规定,因而可以视为确定的指引。(4)关于C项所引述的刑法规定是否属于有选择的指引,则是需要认真斟酌的。标准答案将其列为有选择的指引,然而,我们认为,C项是不能视为有选择的指引的,因为有选择的指引,针对的是主体的行为而不是某种制度,就是说可以针对主体的行为作出选择,而不可以对制度本身加以选择。在C项中,被规制的主体是故意杀人者,对他究竟是处以死刑、无期徒刑还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取决于他的犯罪事实,如犯罪情节或恶性程度,而不是取决于法官自己的选择。(5)但由于司法考试是国家举办

6、的考试,答案以公布的标准答案为准,故本题还是要选BCD.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

7、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中华人们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8、。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9、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

10、;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撤销权示意权利;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律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法律实施与法的制定相对。法律本身反映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

11、者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法律执行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法律遵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器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

12、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财产关系】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

13、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新设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1、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2、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

14、公司名称,但对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从法律形式上讲,它表现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丙公司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甲、乙公司则丧失其法人资格。如果丙公司以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方式合并甲、乙公司,则甲、乙公司的原所有者无权参与丙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无权分享丙公司以后实现的税后利润;2但如果丙公司采取向甲、乙公司发行股票以换取原甲、乙公司股票,并将其注销的方式,则甲、乙公司原股东成为丙公司的股东,这些股东与丙公司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且可以参与丙公司的管理,分享其实现的税后利润,但一般已丧失对原企业的控制权。1996年上海著名的两家证券公司申银和万国组成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就属典型的新设

15、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吸收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1、吸收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2、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吸收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

16、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吸收合并:又称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单一的企业,其中一个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其他企业的法人资格随着合并而消失从法律形式上讲,吸收合并可表现为“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也就是经过合并,甲公司作为实施合并的企业仍具有法人地位,但乙公司作为被并企业已丧失法人地位,成为甲公司的一部分,即甲公司兼并了乙公司。合并时,如果甲公司采用现金或其他资产支付方式进行合并,乙公司的原所有者就被甲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无权享合并后甲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但如果甲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合并,则乙公司原所有者成为合并后甲公司的股东,可继

17、续参与对合并后甲公司的管理,并分享其所实现的税后利润,但一般对合并后的甲公司无控制权。吸收合并法律程序完成后,公司内部整合还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调整、重叠岗位人员安排、业务流程调整、财务管理体系调整等。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部分资产或营业进行分离,另设一个或数

18、个新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原有公司继续存在的公司分立形式。从广义上看,公司派生分立,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将原公司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独立,且都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同时,对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明确的划分,然后由彼此的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分别承受各自应承受的部分;另一种是将原公司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但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对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只进行必要的划分,表面上对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是由原公司和新设公司按照公司分立协议分别承受,实质上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是由原公司和新设公司共同承受。从狭义上看,公司派生分立仅指以第一种方式进行的公司分立。我国公司法

19、规范的是狭义上的公司派生分立。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是代理行为,且是明显的滥用代理权,有违代理的本质特征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被禁止。其法理在于:合同仍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是代理人的单方行为,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或损害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情况。所以,其原则上被各国法所禁止。这种行为是代理行为,基本是是无效,但是有例外即: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若事后得到

20、被代理人的追认,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应为有效。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3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可以是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订立遗

21、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赠与行为为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绝大多数的赠予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行为。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追认权】

22、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23、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24、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种类物是可以替代的。比如说大米、苹果、货币等等,这些东西的债就叫种类物之债。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叫特定物。比如说一栋商品楼其中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在位置、空间上只有这一

25、个,没有第二套房子和他是一模一样的,这套房子就是特定物。有时候种类物是可以转化为特定物的。比如说你想买某个品牌某个型号的手机,这时这个手机有很多,是种类物,你看中了其中的一个。结果钱不够。你给售货员说我就要这个手机你给我留着,我去买。走的时候给这个手机上挂了个手机链,这时这个手机就是特定物了,因为你已经给它具体化了。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母牛所生的牛犊,果树上所产出的果实,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都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例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即为法定

26、孳息。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别就在于,前者须依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取得,而在此法律关系中,有权取得孳息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后者是基于物的天性所得,取得人并不以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法定孳息一般只能为须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取得本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对称。由法定继承人本人于其所在的继承顺序直接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被继承人的本位继承人。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尚生存,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本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应继份额,则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辈数不限。代位继承4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

27、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

28、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特别侵权行为:(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

29、、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指行为需有

30、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

31、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合同法第18

32、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用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或“渐次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期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

33、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5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普

34、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甲窃取了乙的提包,回家后打开提包发现里面还有一支手枪。甲窃

35、取提包通常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而事实上发生了窃取枪支的结果。因为枪支属于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罪的对象;而财物属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现了不同的客体:公共安全和财产权,因此甲发生的事实错误不仅仅是具体对象的错误而是客体错误。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甲仅在盗窃罪的限度内承担罪责,对误盗枪支的事实不承担故意的罪责。甲仅能成立盗窃罪。不过,甲如果将该枪持有,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甲预想侵犯的对象是乙;实际侵犯

36、的对象是丙。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同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之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可见,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例如甲、乙等人夜晚在某居民小区寻衅滋事,遭该小区保安的追赶。甲在奔逃中感觉背后有保安追赶上来,甲拔刀转身朝后面的身影刺去,结果刺死了紧随其后的同伙乙。法院判决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本案甲某行为认定为既遂,意味着认定甲某对同伙乙某死亡结果成立故意)在适用法定符合说认定这种错误的场合,甲对乙死亡结果事实上的心态是故意还是

37、过失的,已经无关紧要。如果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行为人只就相同的部分承担故意罪责,对不同的部分不承担故意罪责。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因为该种错误并未造成任何非预想的犯罪结果,故从主观方面讲不成其为问题。成为问题的是客观方面,这种客观上的“不能犯”是否应当做为犯罪处理?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如甲欲杀张三,朝张三射击却击中张三身旁的李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但它

38、不是因为辨认错误,而是因为行为本身的误差(枪法不准)。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对行为误差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三种情形的错误对

39、罪责均不发生影响。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危害不特定多

40、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公诉案件不得调解,自诉案件可以调解。主刑分为以下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6(2

41、)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犯罪中止(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

42、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

43、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

44、信过失的认识因素。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原因。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也是少数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客观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必要条件,即

45、任何犯罪都必须必备的条件,如危害行为。一类是选择条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须必备的条件或者是对行为构成因素的特别要求。前者指危害结果,后者指包括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46、,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原因,致使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进行诉讼,此时,应当适用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制度将该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

47、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1.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承担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自然人死亡的情况,则可能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但并非必然发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自然人的民事案件不外乎两种:其一,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甲基于与乙之间的借款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借款期限已满尚未归还的1万元钱。在这类诉讼中,自然人死亡产生权利义务承担,即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二,因身份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甲的母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这类诉讼不发生权利义务承担,这是因为一旦自然人死亡,7其身份关系就自然灭失,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48、案件自然也就无需再解决。2.法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法人的终止是引起法人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法人的终止通常包括法人的合并、分立、破产与撤销。给付之诉(申请对方履行义务,有执行的意思)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特点:一是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二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区别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也有一定

49、的联系。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我要法律变更一些已经确认的关系)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第二,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形成之诉(我要法律赋予我一些权利)民法学概念,指某些形成权的行使,需要提其诉讼,由法院作成判决才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该类诉讼即为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依据判决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类型的诉讼。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形成判决,而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效力就是形成力,在观念上这种判决并没有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内容,不过,诸如户籍登记等广义的执行则另当别论,换言之,形成判决不具有“仅限于民事执行法讲义意义上”的强制执行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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