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任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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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联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_任务妇联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_任务社区妇联工作职责发表日期:202*年9月22日共浏览4866次出处:城隍庙社居委【编辑录入:admin】字体颜色:选择颜色【字体:放大正常缩小】【双击鼠标左键自动滚屏】【图片上滚动鼠标滚轮变焦图片】一、向辖区妇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妇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培养她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二、教育妇女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巾帼建功”等活动,大力提倡尊老爱幼、团结互助、遵纪守法、勤俭持家和邻里团结的文明新风。三、协同有关部门,发动组织社区内待业女青年、闲散女劳力、下岗失业女工和离退休女职工

2、,因地制宜,广开门路,尽可能举办各种生产、生活服务事业,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四、向社会宣传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妇女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取缔嫖娼、卖淫、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同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五、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妇幼保健知识,引导妇女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优教,配合学校与社会搞好对青少年的教育。六、掌握本社区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七、代表妇女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八、深入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尤其

3、要加强妇女维权这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姐妹们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一切家庭暴力等活动。社区妇联工作制度社区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社区妇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妇联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制度:1、建立每月一次会议,学习制度,并做好会议,学习记录2、经常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推动社区文化建设。巾帼志愿者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参与社区服务中去,妇联应及时做好工作活动记载。3、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制,随时接受社区求助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来信来访咨询、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4、社区妇联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社区妇联执委为每三年换届

4、一次,应与社区居委会换届同步进行,经妇代会*选举产生,换届情况报上级妇联备案。社区妇联执委可按情况进行增补。5、社区妇联每年年底进行“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对被评上的“五好文明家庭”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做好“五好文明家庭”复查登记。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责一、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规范,制定本社区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二、建立健全社区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三、规范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和有关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和活动阵地,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五、引导居民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5、的落实。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浏览次数:935次悬赏分:40|解决时间:202*-5-2123:16|提问者:匿名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最佳答案共有十一项内容:一、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区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街实际制定街规民约并组织实施。二、编制本街中、长期人口规划及年度人口计划,按时做好人口数字的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跟踪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三、认真贯彻“三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根据区计生局下达的考核指标制定本街的工作计划、考核办法。四、建立宣传、服务阵地,有人口学校,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站及配套设施。定期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6、和群众受益受惠的“三优五期、幸福一生”全程服务活动,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服务。五、倡导知情选择避孕措施,组织“三情”检测,与育龄妇女签定计划生育公约,发放、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实施孕前型管理。六、准确地将育龄妇女信息输入微机,及时将育龄妇女的“三优五期”服务信息输出并提供给社区实施服务,再将服务后的信息变更情况准确输入微机。遵守微机管理制度,做到专机、专人、专室、专用。七、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手续,审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签证手续。八、调查、核实二、多孩审批件的真实有效性,并做好报区审批的服务工作,把好病残儿、并发症鉴定初审关,并组织当事人参加鉴定。九、负责避孕药具的管

7、理、发放与零售,建立健康档案。十、接待及处理辖区内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及时发现计划外孕情并妥善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动员工作。十一、对辖区内的驻街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落实法人代表负责制,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定期指导、检查、考核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进行奖惩。具体业务如下:1.办理街道社保存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报销2.无业人员办理第一个子女、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5.办理本市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18-49岁流动人口育龄男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7.发放避孕药具8.育龄妇女卡片管理9.育龄妇女婚姻、生育、措施变更、迁出等10.流动

8、人口在京办理婚育证明11.流动人口双向管理核查12.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孕检管理工作13.社区户籍居民及流动人口出生监测核查14.意外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15.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16.存档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登记表17.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8.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1000元一次性奖励19.走访慰问帮扶计生困难家庭20.月、季、半年、全年计生报表报送(户籍、流动)21.党和国家计生、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22.配合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好居民卫生保健工作23.预防艾滋病工作24.开展“除四害”、社区各类重大疫情监控防治工作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20

9、2*-07-0220:07:05)转载标签:分类:社区建设杂谈一、人口与计划生育:1、宣传贯彻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自觉实行计划生育。2、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3、准确掌握常住和暂住育龄妇女的生育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做好帐卡册登记及信息反馈,指导育龄夫妇选择适合的避孕节育措施,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4、建立健全计生协会组织机构,发挥会员作用,指导开展会员三家活动。5、负责做好社区内的计划生育现居住地化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加强对流动

10、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查验及管理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婚育指导服务。二、妇女儿童工作:1、教育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网络。2、开展“巾帼建功”、文明家庭创建和拥军优属活动,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好风尚,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3、动员组织好妇女因地制宜开展便民服务,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社区服务网络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焉得虎子岗女工再就业工作。4、普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教育妇女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与虐待、残害、遗弃妇女儿童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11、。5、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普及妇幼保障知识,宣传优生、优育。配合家庭、学校与社会对青少年进行教育。6、代表妇女基层政权建设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发挥其作用,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1、教育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网络。2、开展“巾帼建功”、文明家庭创建和拥军优属活动,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好风尚,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3、动员组织好妇女因地制宜开展便民服务,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社区服务网络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焉得虎子岗女工再就业工作。4、普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知

12、识,教育妇女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与虐待、残害、遗弃妇女儿童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5、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普及妇幼保障知识,宣传优生、优育。配合家庭、学校与社会对青少年进行教育。6、代表妇女基层政权建设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发挥其作用,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扩展阅读: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

13、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年7月11日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

14、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

15、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的地区、单位,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

16、负责人的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财政投入计划生育的年人均事业费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

17、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时,应当将计划生育纳入其中,并将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

18、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权利和义务在现居住地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计划生育相关活动。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

19、晚育。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0、:(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21、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一)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第十九条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第二十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新婚夫妻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育龄妇女怀孕第一个子女或者经批准怀孕第二个子女后,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证,带证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生育服务证发放情况、婴儿出生情

22、况、户口登记情况及时相互提供。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进行随访,提供检查服务。避孕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

23、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生育一个子女后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凭有效证明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

24、例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其他奖励。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措施,在农村逐步推行农民自愿参加的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业务。

25、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保障居民获得避孕节育、婚前保健及孕产期保健服务,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满足居民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基本需求。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

26、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夫妻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相关的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工作。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规定免费享受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和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

27、医学检查。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进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检查。前款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且有工作单位的(包括临时用工单位),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第三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鼓励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第三十四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

28、,经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农村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第三十五条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治疗。治疗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经鉴定为并发症的单位职工,经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照发;无工作单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第三十六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

29、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未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擅自终止妊娠的,原批准作废。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根据前款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本人生育子女数。居民所在单位、

3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有关收入情况。第三十八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第三十九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31、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以适当延长间隔期。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

32、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

33、、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四十五条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依照居民户口登记簿确定。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者外国人结婚并要求生育的,以及本市居民在国外生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和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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