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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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主讲人:(本科)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ppt课件刑 法 学(上册总论)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目录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三节 危害结果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第五节 思考题第二节 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一节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一节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是由刑法规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 (

2、四)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一节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第二节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一)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将单纯的人的思想活动、思想方式排除于危害行为的外延,与“意思刑法”划清了界限。(注意因言入罪情形)2.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只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任何性质的行为。危害行为第二节(二)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

3、只有在一定的意思支配下的动作,才能成为人的行为。因此要将人无意识、无意志的身体活动排除于危害行为之外。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行为主要有: 1.人在睡梦或者催眠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的身体受到绝对强制下的举动。 4.反射动作、因疾病等痉挛所实施的举动。危害行为第二节但下列行为仍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1)受他人暴力胁迫但尚未丧失意志自由,又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2)忘却行为。(3)原因自由行为。危害行为第二节(三)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法律特征)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仅要看其实质上是否对社会有无危害,还要在形式上是否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危害行为第二

4、节二、危害行为的分类 (一) 以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为根据,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1.作为 (不应为而为之)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作为除必须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外,还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禁止实施的行为。 (2)作为必须表现为身体的积极状态、动的状态。 (3)作为是由人的一系列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孤立的、单个的动作。 危害行为第二节作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利用身体活动的行为。 (2)利用物质工具的行为。(3)利用他人行为实施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的行为。(5)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

5、的行为。危害行为第二节2.不作为 (应为而不为)不作为,是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1)不作为的特征 第一,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第二,从行为状态上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 第三,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危害行为第二节(2)不作为成立条件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义务。 (作为义务来源)一是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二是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范围?)。五是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承担的义务。危害行为第二节行为人有能力履行

6、该特定义务。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必须在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条件下不履行义务,即有能力履行并且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义务时,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第二节(3)不作为的种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依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等,这些犯罪不可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通常由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其死亡,医生不救助病人致使病人死亡等。危害行为第二节(4)在理解不作为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不能把客观行为方面的作为、不作为的分类和主观罪过方面的故意、过失的分类混淆。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7、的社会危害性未必就小于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不能认为只有在发生了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作为行为才构成犯罪。危害行为第二节3.持有 (1)持有性质的界定作为的犯罪性明显地蕴含在主体自身的动作中,不作为的犯罪性取决于主体与法律要求之间的义务关系,而持有的犯罪性则体现于主体对非法财物的支配状态,所以持有是与作为、不作为并列的行为状态。 危害行为第二节(2)持有型犯罪种类(11种)(3)持有概念的界定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即行为人与特定物品之间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持有是一种状态。 持有不是握有,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特定物品的存在并能对其进行管理、控制,即为持有。 持有不要求行为

8、人对特定物品拥有所有权。 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 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 危害行为第二节(二)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为标准进行划分)1.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是指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1)实行行为是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行为,它是由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所确定的。 (2)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3)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社会关系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地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危害行为第二节2.非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在实行行为以

9、外对实行行为起指使、唆使、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1)非实行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 (2)非实行行为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正的构成要件所规定的。 (3)非实行行为尚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现实侵害,它本身并不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而只能对实行行为予以加功,只有通过实行行为才能对法定结果的发生起到作用。 危害结果第三节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一)广义的危害结果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危害。包括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等。 危害结果第三节

10、(二)狭义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狭义的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只能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直接危害结果。 2.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3.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狭义危害结果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危害结果第三节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一)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1.构成要件结果即狭义的危害结果,因其对定罪具有决定意义,又称为定罪结果。 2.非构成要件结果,指由危害行为引起的、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对于该种犯罪的社

11、会危害性程度及其刑事责任大小具有一定评价意义的损害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包括以下情形: (1)行为犯造成的结果。 (2)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造成的结果。 (3)间接结果。 (4)精神损害。 危害结果第三节(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1.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可以计量的特点,如人的死亡、伤害结果的发生、财产的损害等。 2.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它具有抽象性,不能直接看见,无法具体测量,如名誉权受到损害、人格被侮辱、尊严丧失、国家机关的威信遭到损害等。 危害结果第三节(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1.直接结果,指由危害行为本身具有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如

12、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被杀死,诈骗罪中财物被骗走,等等。 2.间接结果,指由直接结果进一步引起的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第三节(四)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1.基本结果,是指作为一种犯罪构成基本要件的结果,也是对该罪直接客体的损害,是构成该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2.加重结果,是指实施一种犯罪,具备该罪的基本要件,但却引起了另一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这种造成加重结果的犯罪,刑法理论上称为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四节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合乎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

13、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四节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指危害行为在特定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1.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2.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四节判断危害行为是否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该结果必须具有回避可能性。 第二,对所引起的结果的判断,应是具体的、特定样态、特定规模、特定发生时间与地点的危

14、害结果,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结果。只有具体地判断危害结果,才能准确地把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四节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假定的因果关系 所谓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结果。 (二)重叠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的发生。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四节(三)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 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犯罪中,要认定犯罪的成立,排污行为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比一般因果关系复杂,国外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推定原则。 1.必要条件

15、:无A则无B,有A但未必有B。2.病因学旁证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四节(四)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说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基于法律的拟制。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除此之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看待。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四节(五)中断的因果关系 所谓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危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自然事件、他人

16、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四节但并不是所有的介入因素都能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在案件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如何判断其对因果关系的影响,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四节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就是犯罪,还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以及罪过形式。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第五节一、行为的时间 所谓行为的时间,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二、行为的地点 所谓行为的地点,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或地理位置,即危害行为发生的空间区域。三、行为的方法 所谓行为的方法,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行为的方法也能够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1.如何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2.如何理解“无行为则无犯罪”?怎样区分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其他危害行为?3.如何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4.哪些危害结果对定罪有意义?哪些危害结果对量刑有意义?5.如何区分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思考题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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