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第二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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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第二章:经济法ppt课件2第一节第一节CHAPTER ONE物权的概念一一,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n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家具等。物权法调整的物一般是指有形体或有形物,即物理上的物,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用于出质时,权利也就成为物权的客体。n 因此,根据(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n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2、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之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物权法的概念二二,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 物权的观念起源于罗马法。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物权的概念,其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制度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作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的原则三三0101020203030404第二节第二节CHAPTER TWO

3、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一不动产登记二二(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制度n 根据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挥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n 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特殊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挥效力。第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挥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

4、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挥效力。三是现行法律规定,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动产登记二二(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n 根据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n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等。n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

5、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挥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二二(三)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的区分n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节第三节CHAPTER THREE物权的保护途径一一n 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方式二二第四节第四节CHAPTER FOUR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一,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

6、征:,是指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指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者时间上加以分割。,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权利,即使所有权的已知表征权利均被剥夺,但仍潜在保留其完整性,待剥夺终止后,所有权当然地重新恢复其圆满状态。所有权的内容二二ABCD占有,是指占有,是指对于所有物对于所有物事实上的管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领和控制。使用,是指使用,是指对于所有物对于所有物的事实上的的事实上的支配和运用。支配和运用。收益,是指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收取标的物的孳息。的孳息。处

7、分,是指处分,是指依法对标的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物进行处置、决定标的物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命运的权能。所有权的种类三三04020103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即全民所家对国有财产即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财众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的权利。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物权法第

8、六十七条至六第六十七条至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出资设立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出资设立企业的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企业的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产权和社会团体财产权。产权和社会团体财产权。相邻关系四四(一)相邻关系的概念,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n 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一方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以及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因此,其核心是给予相邻方行使权利的方便,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不动产权利的行使。相邻关系四四(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n 根据第八

9、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n 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分别对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通风、采光、日照、排放污染物、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等作了规定。共有五五(一)共有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其基本特征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

10、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平等地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其基本特征是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一般情形下,共同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的形式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共有。共有五五(二)共有物的管理n 根据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五五(三)共有物的处分n 根据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

11、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即除特殊约定外,按份共有采用了“多数决”原则,共同共有采用了“一致决”原则。共有五五(四)共有物的费用负担n 根据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有五五(五)共有财产的分割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一是按照约定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二是请求分割原则,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

12、以请求分割。三是损害赔偿原则,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条规定了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一是实物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二是折价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对于共有财产分割还明确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共有五五(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n 根据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即同等价格、相同给付

13、方式和其他同等的实质交易条件。法律规定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简化共有关系,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趋于复杂。共有五五(七)共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五节第五节CHAPTER FIVE用益物权一一(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没有占有则无法实现用益目的。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也是用益物权区别于担保物权的基本标志。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用益物权一一(二)用益物权的种类n 由于

14、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性质的法律所确认的用益物权种类也不完全相同。n 我国专章规定的4种主要的土地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同时,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特许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二(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 (2)债务人既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用第三人的财产为债权设定担保物权。 (3)附条件性。 (4)优先受偿性。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二二(二)担保物权的种类PART 11.1.抵押权抵押权PART 22.2.质权质权PART 33.3.留置权留置权谢 谢 聆 听T H A N K S F O R Y O U R A T T E N T I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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