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买卖合同(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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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买卖合同担保买卖合同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用处越来越广泛,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整理的担保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担保买卖合同1抵押人:身份证号码:联络住址: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联络住址: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元暂时不能归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市区路号房间之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归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第三条本合同项

2、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当。第五条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借款利息每月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总额的收取。逾期天天按本合同借款总额收取。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而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如违背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迫执行。乙方因而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

3、方赔偿。3、甲方如违背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而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第六条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缺乏部分予以赔偿。第七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第八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第九条其它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章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当。2、当甲方抵押期限

4、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能够延长抵押期限。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抵押人:_抵押权人:_地址:_地址:_银行及帐号:_银行及帐号:_年_月_日订立担保买卖合同2论文摘要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六、结语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

5、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十分保证的品质。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外表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经过中才能

6、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出卖人对于外表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当责任。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获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

7、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而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十分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

8、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殊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知足,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到达订立合同的目的。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决

9、定的。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获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第二、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当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就需要出卖人根据诚实信誉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讲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第三、当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时机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殊要求和对消费者的十分保护而规定的。这种责任

10、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根据一般通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就应对买受人承当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要出卖人真正承当担保责任,必须符合下例条件:(一)权利瑕疵必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假如在合同成立时未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发生权利瑕疵,则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风险承当问题而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权利瑕疵须于合同履行时仍然存在。假如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过权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已将该瑕疵除去,则买受人得到的还是完好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三)须合同成

11、立时买受人须为好心,即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假如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可能对该标的物存有权利,则出卖人对该瑕疵不负担保责任。(四)须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当所有人将出租给别人的房屋出卖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租赁权。此时出卖人不承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由于买受人固然承受了义务,但他也获得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没有利益的损失。(五)须买受人受有损失或损害,即由于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使买受人的所有权丧失或遭到限制。假如买受人没有受损自无法律救济的必要,也无须出卖人承当瑕疵担保责任。以上五点作为权利瑕疵担

12、保责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担保责任不成立,买受人无权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除此之外,我以为还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后,则讲明买受人已成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在此之前买受人不享有所有权,第三人没有向其主张权利的理由,即便提出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只要履行了相应的移转所有权的手续才能发生所有权的变更。只要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才会阻碍标的物所有权的完好性,买受人所得到的非为合同缔结时所期望的权利。此时,出卖人才应向买受人承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权利瑕疵的类型及其担保责任成立的可能性权利瑕疵担保

13、中,权利瑕疵的类型是不同的。在好心获得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各种权利瑕疵引发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1、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是指标的物为别人所有或与别人共有。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实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原权利人享有追认权。2、买卖标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别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3、标的物上存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获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4、标的物上存有第

14、三人的知识产权。这主要是指该标的物本身损害别人的知识产权的产物。从上面分析能够看出,在标的物上存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瑕疵时,不管买受人是好心还是恶意,出卖人都不会承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讲,在整个买卖合同领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生存空间是相当狭小的,仅存在于标的物损害别人知识产权,且买受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该物而该物尚未全部售出或使用寿命尚未届满还须继续使用的情形。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一)(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合同法)第154条是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背此规定买受人能够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及请求损害赔偿。

15、根据法条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能够根据本人的情况选择一种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承当法律责任。但是立法者却忽视这样一种情况:例如在标的物能够修理的情况下,买受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卖方赔偿本人的损失,买受方根本不需要考虑标的物能否能够修理的情况直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出卖举证证实买受方的恶意是很难的。根据法律出卖人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使得此条规定有过度的保护买受人一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遭到平等的保护,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络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不能象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详细的责任后果的法

16、律条文。在对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受人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因而需要详细的制度对买受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平衡双方的利益。二(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担保买卖合同3摘要当前,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很多,比方假药、假酒、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宁因素。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

17、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讲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讲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能够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当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瑕疵。效用瑕疵担

18、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出卖方违背品质担保义务应怎样承当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协议解决;不能协议的,买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措施,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另外,买方还可选择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一权

19、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1.权利有瑕疵。其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权利不完好或欠缺之瑕疵,其常见情形有: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即买卖标的之权利虽属于出卖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权利;在出卖之货物上有别人享有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第二,权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包括两种情形:债权及其他权利之不存在,这限于买卖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契约;买卖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已经公示催告而无效。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当责任的条件。假如买受人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知道标的物权利有瑕疵时,那么出卖人仍然要负责任。这是由于标的物的

20、权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出现。至于瑕疵之产生能否由可归则于出卖人之事由所致及出卖人能否知情,则在所不问。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当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当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本人的权利。4.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能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视为知道。5.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二权利瑕

21、疵担保的义务情况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进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失所有权。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别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三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出卖人违背这一担保的法律后果,从出卖人方面看是他应承当的民事责任,且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从买受人方面看是他能够采取哪些救济措施,通常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

22、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买受人确有证据证实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能够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该项规定是赋予买受人积极的救济权,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是对传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冲破和完善。担保买卖合同4问题的提起:被誉为中国首例信息侵权案的中国经济信息社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信息著作权纠纷案,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讯决。法院断定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中国经济信息社发布的新华社信息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定,新华社国内外记者所采写、编辑和分析加工整理

23、的信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原告系新华社所属的经济信息事业经营单位,被新华社受权经营其国内外记者采编的经济信息。被告内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在其信息服务网站页面上提供的部分经贸信息(数据)系新华社版权所有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其所属信息服务网站上提供的新华社信息,是从北京鸿讯信息咨询公司购得,在其采购协议书中,鸿讯公司称拥有其所提供信息的版权,鸿讯公司转买新华社信息与被告无关,因而原告应当起诉鸿讯公司,其不应任何法律责任。笔者以为,一审法院作出此判决应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原告为合法权利人,二是受让人在购买该知识产权是没有尽到合理

24、审查的义务。不过令我们深思的是,怎样确定受让人承当责任的归责原则,怎样认定受让人能否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在没有查清相关基本事实之前,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相关当事人将被迫陷于讼累。首先,没有出让人鸿讯公司介入到本案审理中来,法院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对于原告提出的证实原告是该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据,作为本案被告的受让人本人是无法提供证据来反驳的。既然受让人无法应诉,所以干脆不应诉。即便受让人应诉,其还得请出让人协助提供证据,但是出让人凭什么要帮助受让人打官司呢?其次,法院断定受让人败诉后,假如受让人确实是受了冤枉,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受让人将被迫以这份生效的法律判决

25、书和从原告获取的证据作为其证据,以采购协议书为根据起诉出让人。由此,将导致第二个诉讼产生。不仅如此,该案件受理法院将不得不面对前一份法院判决书作出法律评判。如出让人举证证实其确实是合法的权利人,受让人前一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其举证不力,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不得不再次面临败诉。第三.如受让人在第二个案件中败诉,讲明前一份判决是错误的,或者讲有新的证据证实前一份判决是错误的。假如这种情况出现,受让人能否还需要利用从出让人处获取的新证据,通过司法途径(审讯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来纠正前一份司法判决呢?显然,出现这样滑稽现象的原因不仅在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应对不力,本质原因是我国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诉讼程

26、序的法律规定。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相关纠纷出现的机率大大增加,如不从法律层面上解决问题,会增加从事网络交易的成本和风险,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加强和健全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以减少交易的成本和保证交易的安全。而在实体法或在程序法上确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不仅上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合同如著作权转让合同,专利施行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机密转让合同等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均可能面临一样的法律地位。即某一受让人因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获得了某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受让人却遭碰到其他权利人的侵权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怎样应对,法律又怎

27、样确定案件相关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一.在法律上设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必要性。由于我国没有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确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使得相关案件在诉讼时无法可依,十分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将被迫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以本案为例,原告以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身份起诉该被告(从出让人处受让该知识产权)侵权,受让人以其与出让人之间的采购协议作为抗辩。假如讲,原告的起诉是依法有据的,那么从道理上讲被告的抗辩理由也是合理的。由于被告的抗辩不直接针对原告的证据,根据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人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法院有权断定被告败诉,并承当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只得根据

28、采购协议再去起诉出让人,这时候,出让人可能会拿出一系列的证据证实其是合法的权利人,受让人可能再次败诉。面临这样的法律地位,受让人怎么办?是咽下该苦果,还是把诉讼进行到底?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从法律层面上增加了受让人在受让某项知识产权时进行审查的责任。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其他商家在准备购买某项知识产权时,不得不把工作作在前头。受让方必需要求出让方提供其为合法权利人的证实文件,还得进行相关调查,以查明真正的权利人。不仅如此,从某种层面上讲,受让人即使是尽了合理审查的义务,还是无法辩明真正的权利人,只要受让人受让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就推定受让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这样的

29、法律规定实际是缺乏操作性,而且可能增加社会矛盾的产生。相关交易的成本因而将大大增加,这显然对整个市场的发展不利。同时国际上关于涉外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公约均规定了所有权担保制度、瑕疵担保制度,因而,我国当事人应培养瑕疵担保制度的意识,并构成相关案件的诉讼形式,这有助于避免讼累,促进市场交易健康发展。二.在现时法律制度下,知识产权的受让人应在合同中确立瑕疵担保条款。为了尽可能避免出现上述尴尬境地,知识产权的受让人应当学会利用合同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面临相关诉讼时应积极合理使用法律武器。当事人在合同之中确立权利瑕疵担保条款,通过合同条款来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在与出让方签订的合同中制订权利

30、瑕疵担保条款,该条款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1)出让方承诺,一旦受让方遭遇其他权利人的侵权诉讼,出让方应当有义务,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诉讼;(2)假如法院最终不同意追加第三人,受让人应当要求其出让人以其名义参加诉讼;(3)一旦法院判决受让方侵权,出让方应承当侵权责任,同时应承当对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其次,一旦碰到侵权诉担保买卖合同5债权人:_债务人:_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约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内容1、借款总金额:2、借款用处: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1、。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4、借款利息:月息为。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第二条抵押物事项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元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甲方义务: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好交还乙方。乙方的义务:1、应严格根据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背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

32、知乙方立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缺乏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第五条其他规定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乙方的资产总额缺乏抵偿其负债总额。2、甲方或

33、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乙方:_身份证号码:_身份证号码:_订立时间:_年_月_日订立时间:_年_月_日担保买卖合同6知识产权合同是指主要标的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许

34、可及转让的合同。典型而常见的知识产权合同能够分为为技术类、著作权类和商标类等。技术类主要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著作权类主要包括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受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商标类主要包括商标许可和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经过与普通的合同审查并无本质性区别,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法定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经过中应根据上述特点有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下面将以知识产权合同中典型条款为例介绍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的重点和修改技巧。一权利归属条款权利归属条款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合同中都应当予以约定,比方合作开发合同

35、、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创作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等。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且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是以申请或登记作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记后权利行使的更为方便比方著作权,所以假如对此约定不明,则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产生争议进而引发合同风险。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应约定权利归属、申请权利、使用权利、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权利归属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归属原则尤其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来约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创作商标标识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假如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

36、人,但假如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难以到达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通常,对于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当。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比方申请前披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机密披露的情况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能够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利使用权。出

37、于对技术机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方不得申请专利。使用权利主要约定权利申请方外的其余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通常应约定使用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是免费许可还是付费许可,以及许可期限、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比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作为归属原则,合作开发前单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所有,合作开发经过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开发后改良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属于改良方所有,通常,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具有免费使用权。权利归属条款还应对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申请权的权利的许可收益约定按比例分配。此外,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

38、的或放弃申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二受权许可条款受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受权,涉及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除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外,还在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买卖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等合同中涉及到,下面以技术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受权许可条款为例分别予以介绍。1、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受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许可性质。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我们以技术许可中的专利许可为例,当约定为普通许可时,许可人允

39、许被许可人许可区域内施行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时,许可人保留本人在许可区域内施行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施行该专利的权利,在普通许可情况下,普通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讲其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而假如合同涉及的专利被第三人擅自使用,没有另外十分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由许可人单独受权被许可人行使起诉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施行其专利权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本人使用该专利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人在该

40、区域内使用该专利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若出现第三人侵犯许可专利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能够单独起诉。独占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受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本人也不得在许可区域内施行该专利。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专利权人,当在许可区域内发现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能够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许可权利种类。在技术许可合同中,受权许可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还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按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标

41、,则受权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经过中使用许可商标,若是服务商标即是受权在服务经过中使用许可商标。再许可和分许可。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能否能够转让或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于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有十分选择和限制的情况下,比方,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研发和制造水平对于许可商品的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一般不允许被许可人转让许可权利,但由于制作经过中的分工可能涉及产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给的情况,必然涉及到分许可的情况,则应进一步约定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分许可的条件能够是第三人具备相应的制造设施、生产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分许可的程序能够约定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书面通知拟分

42、许可担保买卖合同7摘要:知识产权担保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定担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当代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发展趋势,对促进资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尚不健全,其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仍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对此,本文拟从知识产权的制度特点出发,对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方式、担保设立问题作扼要考虑。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质权担保的.设定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此规定可知,我国以民事十分法的方式将知识产权担保归为

43、权利质押范畴,且知识产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一、概述知识产权担保,指的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确实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行为。知识产权担保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知识产权中依法能够转让的财产性权利能够作为质权标的。权利质权是供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为标的,出质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无法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其标的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作性的智力成果或其他工商业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无形性、地域性等特点。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为例,署名权是专属于作者的人身性权利,因不能与人身分离对外转让而不具有担保价值,故知识产权中的专属性权利不能为权

44、利质权的标的,知识产权质权实际上是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内容为质押标的而设定的担保。与一般的动产质权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依此设立的知识产权担保在标的、成立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学界大多持“权利出质讲的观点,以为权利质权在本质上与动产质权并无差异,仅是质权标的的不同,担保法第81条也十分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权利质权的规定外,适用关于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二、知识产权的担保方式一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将知识产权的担保方式规定为“质押,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并通过以特定方式转移对知识产权的占有而

45、设定知识产权担保,属于权利质权。民法上的知识产权是以创造性、无形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为标的而获得的民事权利类型,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能够直接占有和支配的有体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为载体并由此体现的无形权利,不具有物的客观实在性,故以知识产权质权设定时的“转移占有是对无形权利的占有转移,从这个意义上能够讲知识产权担保是一种权利质权。二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理论分析依大陆法系的占有方式标准,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权的设定能否以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占有是实际控制标的物的一种事实状态,对权利是无法进行实际控制的,不存在对权利标的的转移占有问题,而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解决了对财产性权利的占有问

46、题,进而通过对权利的交换价值的推定占有而实现权利担保的设定。从各国立法来看,以不动产上的权利设定的担保一般为抵押权,而以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担保则为权利质权,同时因某些权利质权在设定方式及实现方面类似于抵押权,也有将权利质权划归抵押权的做法。由此,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不应局限于质押。以对担保物的转移占有作为划定担保形式的逻辑前提,知识产权担保究竟是抵押还是质押,关键在于知识产权能否适用占有或准占有。第一,知识产权不适用占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精神活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本质上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不适用占有。现实中对名画等的占有,实际上是对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的占有,

47、属于对物的占有;第二,知识产权不一定适用准占有。民法上的准占有制度是推定权利人对特殊对象享有支配、管领的权利,通讲即对权利的推定占有。特殊性使知识产权区别于一般权利,其获得、变动和消灭因权利类型的不同又各有不同,知识产权能否适用准占有也不能一言蔽之。如就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须经登记才能获得的知识产权而言,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被登记公示所取代,不适用准占有以实现转移占有,故以此类知识产权设定的担保不可能是权利质权。三、知识产权担保的设定依担保法的规定,以知识产权设立质权的,除订立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外,还须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可见知识产权担保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形式。知识产权是以知识财产为客体的无形权利,知识产权担保无法以现实转移占有的方式公示权利,故担保登记是知识产权担保的公示方式。但将登记作为知识产权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混淆了知识产权变动与知识产权变动原因之间的关系,有悖权利变动原理。笔者认同知识产权担保的设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形式的观点,认定知识产权担保时应区分知识产权担保合同与知识产权担保的变动,前者的效力按合同法关于主体、意思表示、标的的一般原理认定即可,而知识产权担保的效力应结合权利变动理论和知识产权的特殊规定判定,登记不应是知识产权担保设立的要件,而应为登记对抗要件,即未经登记的知识产权担保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担保买卖合同8借款方_贷款方_现有甲方向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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