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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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资金来源一、资金来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二、资助范围及资助重点二、资助范围及资助重点(一)资助范围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资助范围。(二)资助重点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专项资金的 80以上用于对重点项目的资助。重点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并在每年度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公布。三、申请资助的条件三、申请资助的条件专项资

2、金专款用于污染防治。申报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环境违法行为。企事业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项目符合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二)项目的实施应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三)项目实施如包含基建工程,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四、资助方式和数额四、资助方式和数额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

3、贷款贴息两种使用方式。项目为自有资金投入无贷款的可申请无偿补助;项目为贷款资金投入的可申请贷款贴息。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一般不超过 600 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一般不超过 200 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市环保部门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财政局报市政府单项审批。无偿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自有资金投入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 60%。贷款贴息项目,贴息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贷款合同及其支付利息凭证。五、专项资金申请及项目审定五、专项资金申请及项目审定专项资金申请的受理、项目的审定

4、等工作由市环保部门办理。(一)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或阶段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二)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认真阅读申请指南,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和文件。项目申请单位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将材料报送市环保部门。(三)市环保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 20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四)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纳入项目库管理。六、专项资金审批六、专项资金审批(一)市环保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环境保护的市长审批后执行;(二)市环保部门根据专项资金

5、预算安排情况,从项目库中确定拟资助项目;(三)由市环保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四)市环保部门将拟资助项目的安排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环保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5个工作日; (五)市环保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对项目进一步筛选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七、专项资金拨付七、专项资金拨付(一)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市环保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投入及使用合同,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二)市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专项资金。八、资金使用的监督八、资金使用的监督(一)市环保部门负

6、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汇总评估,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三)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九、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年度决算九、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年度决算(一)市环保部门对经审查符合验收要求的已竣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二)市环保部门在每个专项资金使用年度终了后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决算。(三)市财政部门审核市环保部门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决算,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十、罚则十、罚则(

7、一)项目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取消或终止的,或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列入政府资助诚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资助。(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资助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造成专项资

8、金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经查证属实的,或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一、附则十一、附则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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